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17:3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2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建立出国检疫动检官员人才库的需要,请按下列比例,认真挑选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检官员并附上个人简历于1997年1月15日之前报国家局动检处。

     动检人员总数      推荐名额上限

     5~10人          3人

     11~20人          5人

     21~30人          7人

     31~40人          9人

     41~50人         11人

     50人以上         13人

     100人以上         18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工作,维护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形象,充分履行我国动物检疫职责,防止动物疫病随进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和动物产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检疫官员赴国外执行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如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和家禽种蛋等)的输出前检疫的(包括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动物检疫官员的出国检疫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规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动物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动检协议”)和检疫工作需要,下达出国检疫任务。

  (二)考核和确定出国检疫人选。

  (三)审查动物检疫官员出国前的准备工作。

  (四)对动物检疫官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五)对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并做出决定。

  (六)考核、评定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动物检疫官员,并附上推荐人的简历,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对出国检疫候选人进行外语、业务和法规考核,合格者列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出国检疫动检官员人才库,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具体的出国检疫任务直接指派列入人才库的动植物检疫官员出国执行检疫任务。

  第五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动植物检疫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组织性和纪律性强;

  (二)业务条件

  1.获得兽医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中级兽医专业技术及以

上职称,从事动物检疫工作至少五年;年龄不超过50岁;动物检疫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兽医临床经验丰富,精通进出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工作,能够独立地进行动物血清学、免疫学、病毒学、细菌学、寄生虫学和消毒学试验和结果判定或精通动物产品检疫管理规定和程序。

  2.熟悉我国动物检疫法规,了解国外有关动物检疫法规和进出口贸易的基础常

识;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外语条件

  掌握相应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文学,能够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翻译外语专业书刊,具有胜任国外工作所需的听、说、读、写、译能力,能流利地用外语进行有关动物检疫的交流。

  (四)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在外独立生活

  第六条 动物检疫官员受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指派后,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动检协议、法规和专业知识,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

  第七条 动物检疫官员至少在出国前一周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汇报出国执行检疫任务的准备情况,内容包括对动检协议的理解,对派往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的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出国执行检疫任务前必须接受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外事纪律教育,了解国家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受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委派,作为中国政府官方兽医代表,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和督促派往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执行动检协议;

  (二)确认输出国或地区,输出动物的农场、隔离场,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输出胚胎的胚胎移植中心,输出种蛋的原农场和孵化场,输出动物产品的生产厂家符合动检协议;确认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生产、加工、隔离、存放和运输过程符合动检协议;确认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检验、检查、注册、处理方法和结果符合动检协议;

  (三)调查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防治措施;

  (四)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了解国外检疫管理及检疫技术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按以下程序开展检疫检验工作:

  (一)到达输出国或地区后,立即与输出国或地区官方主管兽医取得联系:

  1.详细了解输出国的动物疫情,请输出国的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

输出确实没有动检协议中规定的传染病。

  2.详细了解输出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遗传物质地区的动物疫情,并由地区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地区符合动检协议对动物疫病的要求。

  3.详细了解输出动物的农场、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输出胚胎的胚胎移植

中心和输出种蛋的原农场及孵化场、输出动物产品的动物所在的农场的动物病情,由主管的官方兽医出具书面证明,确认符合动检协议的要求。

  4.讨论并制订出详细的检验、检疫或考核注册计划。

  (二)参与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实验室检验和生产加工动物产品的过程,了解有关农场、隔离场和实验室的条件和工作情况。考核输出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运输过程的卫生条件。

  (三)在隔离检疫工作结束后,确认实验室检验结果和出具的检疫证书符合双边检疫协定,核实运输方式和路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在动物启运前24小时内,对输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并监装启运,待上述检疫检验工作结束后方可回国。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执行检疫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应与输出国或地区有关方面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

  (二)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遵守输出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

  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工作期间,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

  (一)输出国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关的双边动检协定有不同解释,影响该协定的正常执行;

  (二)输出国或地区不能完全按照双边动检协定执行检疫,需要更改、补充或者取消协定内容;

  (三)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无法按原计划完成检疫任务,需要提前回国或者延长在外检疫时间;

  (四)输出国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五)需要更改运输路线、运输方式;

  (六)对检疫结果的判定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官员回国后的15天内,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全面汇报在国外的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并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行检疫任务的基本情况;

  (二)输出国或地区的动物疫情及其防制措施;

  (三)双边动检协定的执行情况;

  (四)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办法;

  (五)执行检疫任务的体会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动物检疫官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通报在国外的检疫情况,作好国外检疫和入境后检疫的衔接工作,并协助完成入境后的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动物检疫官员应将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造册,上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归档。

  第十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和书面工作报告对其进行考核、评定,并将结果通知出国检疫官员所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动物检疫官员执行出国检疫任务成绩突出的,国外动植物检疫局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动物检疫官员不认真执行双边检疫协定,不能完成出国检疫任务,或者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后,各地劳动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劳动法》的宣传工作,在普及《劳动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距今仅有4个月的时间了。当前,进一步加大《
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更深入地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和宣传,是保证《劳动法》实施的重要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劳动法》。
《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重点是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实现的目标是要使《劳动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厅局主要负责人直接抓宣传工作,安排出宣传计划,把宣传工作做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在《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中,劳动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组织等协同动作,对本地区《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作出部署。在宣传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劳动
法》的普及:首先要抓好新闻舆论宣传,形成一个宣传高潮。要有组织地编写宣传《劳动法》的文章和宣传资料,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介上不断刊出;要在电视、广播、报刊上设立宣传《劳动法》的专题节目,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宣传,要组织记者深入基层采访,用生动、新鲜案例宣传《劳动
法》。要特别注意发挥党报和电视台的宣传作用,重点在党报和电视台刊用重要文章和新闻,扩大影响。为形成全国范围的宣传声势,劳动部拟请中央电视台在有关节目中播放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情况,各地劳动部门要同省市电视台合作,编辑一些本地区宣传贯彻《劳动法》的

电视新闻,送中央电视台播出。年底以前,每个省市要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中至少播出一条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新闻。
第二,要抓好各种文艺形式的宣传,各地可以请专业人员组织编排宣传《劳动法》的文艺节目,组织专场演出,用广大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劳动法》。
第三,要抓好基层的宣传。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做好企业的《劳动法》宣传工作。要对企业宣传《劳动法》提出要求,在有条件的企业,都要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出黑板报,挂标语口号,用简明直观的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
今年下半年,劳动部将着力抓好全国《劳动法》知识竞赛和《劳动法》咨询日、学习宣传周三项全国性活动。“知识竞赛”已另发文件,咨询日和学习宣传周两项活动的工作方案附在本文后(见附件一、二、三),请各地劳动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齐心协力,办好这两
项活动。
二、拓展培训范围,全面搞好贯彻《劳动法》的培训工作。
对劳动系统干部的《劳动法》培训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今年8月初召开的学习贯彻《劳动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列出培训计划,开展层层培训,在年底以前,应将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所有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全方位的培训:要会同经贸委等主
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劳资处长进行培训;要会同外经贸等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培训;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工会、青年、妇
女干部的骨干进行培训;要会同当地政府机关党工委,推动机关干部学习《劳动法》;要对企业如何组织工人学习《劳动法》提出明确要求。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使各类人员经过培训
确实了解、掌握《劳动法》。
三、主动搜集、掌握动态,及时反馈宣传贯彻《劳动法》的信息。
《劳动法》颁布后,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在学习《劳动法》过程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反映和动态。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对我们研究解决贯彻中的问题,使《劳动法》顺利实施有着重要意义,也是贯彻《劳动法》中一项基础工作。为此,请各地劳动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汇总有关信息
,及时向劳动部报送。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是:1.各地党政领导在宣传贯彻《劳动法》中的活动动态;2.各地宣传、贯彻《劳动法》的计划、工作进度;3.各地在贯彻《劳动法》中发现的问题或难点;4.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对《劳动法》的反映、意见、建议;5.各地宣传、贯
彻《劳动法》的其它重要动态、信息。请各地根据上述内容要求,从9月份起,每月10日、20日、30日,分别向劳动部办公厅报送一次有关信息。
附件:1.全国《劳动法》咨询日和宣传周工作方案
2.《劳动法》宣传资料目录
3.《劳动法》宣传口号

附件:全国《劳动法》咨询日和宣传周工作方案
一、全国《劳动法》咨询日
时间:1994年10月9日(星期天)
要求:
1.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党政领导、劳动部门、工会领导和专家上街设点进行咨询服务,宣传《劳动法》,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散发宣传、咨询材料。
2.咨询点、城市的主要街道、路口、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要张贴标语口号、设置宣传栏、制作横幅。
3.组织咨询日的前后若干天和咨询日当天,组织中央和各地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导。
各地可根据附件二、附件三自行编印散发咨询材料和制作标语口号。
二、全国《劳动法》宣传周
时间:12月12日——12月18日
要求:
1.请中央和各地党政领导或劳动部门领导在电视台发表讲话,在报刊上撰文宣传《劳动法》,在宣传周内,电视、广播、报刊集中报导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活动,掀起《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的宣传热潮。
2.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劳动法》宣传队深入基层宣讲《劳动法》,也可将文艺节目带到基层,用文艺形式宣传《劳动法》。
3.各地党政领导和劳动、工会等部门领导一起深入企业检查《劳动法》学习、宣传、贯彻的情况,做好《劳动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4.城市的主要街道、路口张帖和悬挂宣传《劳动法》的标语、口号、宣传挂图,有条件的也可设点咨询,回答群众的问题。还可以采用宣传车的方式进行宣传。
以上两项活动,各地劳动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

附件:《劳动法》宣传资料目录
1.《劳动法》宣传提纲(中宣部、司法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编)
2.《劳动法讲座》(劳动部编,劳动出版社出版)
3.《劳动法学习宣传纲要》(劳动部政策法规司编,劳动出版社出版)
4.《劳动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编,工人出版社出版)
5.《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动部办公厅发文)
6.《劳动法挂图》(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和中国劳动报社合编,可向中国劳动报社征订)
各地可根据上述目录提供的资料,结合实际编写用于咨询日和宣传周的散发或咨询材料。

附件:《劳动法》宣传口号
1.《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神
2.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贯彻《劳动法》深化劳动体制改革
4.贯彻《劳动法》加强劳动法制建设
5.贯彻《劳动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6.学习贯彻《劳动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7.贯彻《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8.贯彻《劳动法》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9.热烈祝贺中国第一部《劳动法》诞生
10.《劳动法》将于1995年元旦正式实施



1994年9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
  3.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二)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
  (一)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国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维护国家安全。
  六、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1
清理取消阻碍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
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
3
完善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4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银监会、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5
积极探索设立专门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为兼并重组融资。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6
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财政部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7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8
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9
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10
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11
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
12
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财政部、国资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
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资委
14
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
15
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 商务部 银监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
16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
17
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
18
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
19
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
20
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