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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18:5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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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矿区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其他城市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 平面坐标系统时,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测绘合同》等文件资料,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摄影测量或摇感则绘的,除按前款规定办理任务登记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已列入国家、省测绘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施测前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删去。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必须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并接受测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 ”和第三款:“测绘基础设施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删去。
第十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境外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或者与境内有关测绘单位合作承担测绘任务,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我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承担地图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地图编制资格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

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利用地图作为载体,以广告为目的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直接刊登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发布。”

七、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测前未按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测绘任务登记。”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印发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6〕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信息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市联[2004]18号)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推动韶关市县域经济和镇级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任务是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根据镇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引导专业镇经济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专业镇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按照“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科技依托,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从总体上提升专业镇的产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工作是以区域产业或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引进、创新、扩散和使用新技术为重点服务内容。坚持以市场机制为主,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从产业技术的依托着手,由地方政府与其他社会机构和企业联合组建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平台,形成一个集技术、物流、资本、信息等为一体的社会化科技服务网络。

第五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重点是构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产学研结合基地、科技开发和咨询机构、信息网站等。

第六条 韶关市科技信息局指导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试点立项初审、实施管理等工作。专业镇镇政府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试点申请条件:镇领导班子重视,对技术创新认识到位;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有明显的产业发展特色,对技术创新有切实的需求;全镇工农业总产值2.5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产值占30%以上。

第八条 申请程序。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由申请镇政府填写《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并附镇经济发展规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式三份,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信息局。

第九条 审批程序。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镇的申请条件及实施试点的基础进行考察和审定,将符合条件的专业镇授予“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称号。

第十条 合同管理。市科技信息局批准立项的“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由市科技信息局(甲方)与镇政府(乙方)、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丙方)签订试点项目合同。市科技信息局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镇由市政府安排适当的建设引导经费,各县(市、区)、镇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分阶段实施,可分为调研分析、制定规划、实施、验收四个阶段。时间为2-3年。

试点规划须经市科技信息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可向合同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实施计划的,可提出暂缓和中止的建议,报市科技信息局批准,并全额或部分偿还拨给的资助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专业镇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韶关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



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统一招标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统一招标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减少药品采供的中间环节,降低药价,制止药品购销中的回扣和腐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统一招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采用统一招标方式采购药品。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药品采购统一招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采购统一招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质量优先,兼顾价格。
第五条 组建由药剂、医疗、药检和医疗保险、物价、医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统一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确定招标事宜;组建招标委员会专家库进行药品评标洽谈工作。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有关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定期组织药品的招标工作。
招标委员会根据各医疗机构用药情况确定招标项目后,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 在进行每期药品的采购招标时,从招标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若干名成员组成评标洽谈组,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每一药品的中标单位。
第八条 全国所有合法的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均可参加本市药品统一采购的投标。
第九条 每期药品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双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采购方并应将合同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 凡医疗抢救、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的用药和未列入统一招标的药品,以及列入招标的药品,在购销合同期满未再统一招标的,各医疗机构可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委托药检部门依法实行抽样检验。
第十二条 成立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监察局、市行风办、市物价局、市经发委、市财政局及市卫生局派员组成的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统一招标监督委员会,对药品统一招标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药品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的应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标单位违反合同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其以后的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