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5-05 05:2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社政厅[2005]3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陕西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太原市、南京市、广州市、深圳市教育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经教育部党组同意,教育部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陕西和太原、南京、广州、深圳十省市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为确保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利于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有利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是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对于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代代相传、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2.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近年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积极探索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青少年学生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某些消极腐朽的思想观念和侵害公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对他们的影响不可低估。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站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3.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探索适应不同教育阶段学生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的廉洁教育途径方法、政策措施及运行机制,在课堂教育教学中有机渗透廉洁教育内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的廉洁意识,培养青少年学生对腐败现象的识别能力,为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提供经验。

  4.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遵循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结合大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整体规划,积极推进廉洁教育进课堂、进校园、进学生头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青少年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5.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把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面向全体青少年学生,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与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2)坚持把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多渠道、分层次的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体系,保持生动性趣味性、知识性参与性与政治性思想性的统一。(3)坚持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研究把握新形势下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形成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

  6.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1)启动试点阶段,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到2006年6月基本结束。重点抓好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专业指导体系建设,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整体规划。(2)中期检查阶段,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6年7月基本结束。教育部将组织理论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和教育工作部门人员组成廉洁教育试点工作调研检查小组,对试点省市教育工作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3)总结提高阶段,从2006年7月开始到2007年6月基本结束。重点抓好廉洁教育评估体系建设、教辅参考资料建设、典型经验和特色成果建设,为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作好准备。

  三、充分发挥课堂教育教学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7.科学把握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目标。小学五、六年级阶段,主要教育学生树立基本的是非观念、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中学阶段,主要教育学生逐步形成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以及诚实正直、遵纪守法等良好品质。大学阶段,主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切实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8.合理规范不同教育阶段的廉洁教育内容。小学五、六年级阶段,主要安排讲述历史清正廉明故事、老一辈革命家的高风亮节以及建国以来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初中阶段,主要安排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廉政法律法规,结合一些正面案例进行讨论。高中阶段,主要安排学生了解我国廉政法律法规及其基本要点,结合正、反面案例进行讨论。大学阶段,主要安排学生学习我们党反腐倡廉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理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我国古代廉政思想等。要安排一定课时,用于以廉洁教育为主题的综合实践活动课。

  9.深入挖掘现有学科的廉洁教育资源。按年级对中小学语文、政治、社会、历史、思想品德等相关课程中,与廉洁教育有关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挖掘,由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重点提示和讲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推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程担负起廉洁教育的职责。

  四、积极拓展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

  10.不断增强校园文化建设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育人功能。贯彻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学校出版社、宣传橱窗等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寓廉洁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型媒体的重要作用,建设开通廉洁教育专题网页或网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廉洁教育活动。在各类道德实践活动中渗透廉洁教育内容,把廉洁教育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引导学生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培养良好的廉洁意识。积极引导和支持兴趣小组、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廉洁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主题校园景观,激发学生的廉洁意识,增强廉洁教育效果。

  11.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少先队、共青团和党组织是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重要组织体系和保障。要加强和改进少先队、共青团建设,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和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学生组织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廉洁教育试点工作。

  12.努力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整体合力。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密切与共青团、妇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联系,定期交流有关信息,推动青少年廉洁教育协调发展。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探索建立与学生家庭联系沟通的有效机制,正确引导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地对学生进行廉洁教育。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种活动阵地,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组织“红色之旅”学习参观活动,引导学生对勤政廉洁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进行调研与寻访。

  五、切实加强对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领导

  13.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成立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总结推广和检查督促。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应成立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研究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思想政治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工作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14.注重加强对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专业指导。教育部建立大中小学廉洁教育专家库,研制大中小学廉洁教育教师教学参考资料和学生用挂图等辅助教育材料。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大中小学廉洁教育专家咨询系统,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进行全程跟踪,加强专业指导,总结推广本地学校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帮助学校和教师解决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和教育质量较高的地区及学校的示范作用,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定期交流有关信息,逐步建立面向本地学校的大中小学廉洁教育教研网络和教育教学资料数据库。把提高教师教学研究能力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15.加强对教师特别是党员干部教师的反腐倡廉教育。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广大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切实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师德建设的工作内容、形式、方法和手段等,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教师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16.为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切实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为做好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帮助基层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央精神和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五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广东深圳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广东深圳
(1998年9月22日) 深府〔1998〕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06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深圳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经
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
校、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予以保障;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应自
觉参加进修,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应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以业余、自
学和短期进修为主,多种形式并举,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按学年度进行考核的管
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应适当高于国家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法
规;本学科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科研与实践;
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与提高等。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
力为主的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进修时间应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
的进修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职务进修
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应该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
教师职务进修。
教师参加职务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
60学时,其中12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48学时参加由培训院
校组织的集中学习。
教师完成职务进修是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骨干教师培训
选派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通过研修班、导师课、课题研究
等形式,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为目的的培训。
参加骨干教师培训者的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350学时,每学年
不得少于70学时,其中20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50学时参加
由培训院校开设的课程学习。
(四)教师学历进修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也可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
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凡参加上述第(二)、(三)、(四)
类中的任何一类培训,均可免予参加同期其它类别的进修培训。
第八条 教师职务进修采用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相结合,专题研究、
专题讲座和实践总结相结合,以确保教学质量。
教师进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主讲教师,应经过认真讲评和审核;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应注意听取意见,进行评估检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培训由市、区教育局统筹规划和管理。其他部
门举办涉及教师的培训,必须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
序。市、区教育局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
制定中小学教师进修的有关政策与规定;(二)教师培训基地及培训网络的建
设与完善;(三)监督、指导教师进修工作;(四)筹集与落实教师进修经
费;(五)组织实施教师进修计划,定期召开师资工作会议,部署、检查和总
结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第十条 深圳教育学院和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是深圳市中小学
教师进修的主要基地,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落实课程和主讲教师,组织教学和
考核工作。市有关高等学校在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下可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的进
修培训任务。深圳教育学院主要培训中学教师,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
心)主要培训本区小学、幼儿园教师。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协助市、区培训
院校落实教师进修计划,推进教师继续教育。
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教师进修的师资队伍建设。市、区各培
训院校应通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包括重点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提高培训质
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本校组织的业务学
习,积极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教师进修培训活动。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按市、区两级财政
拨款渠道,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筹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它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进修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一)经费的筹措
1、根据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教师人均进修经
费标准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在教育事业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
专项列支。
2、在政府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教
师进修,并且应逐年有所提高。该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经费的使用
1、在每年下达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必须保证不少于60%的经费用于中
小学校教师参加市、区教师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中学不少于60%的经费用
于教师参加市培训院校培训的开支;小学(含幼儿园)不少于60%的经费用
于教师参加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的开支。教师进修经费不得截留
或挪用。
2、教师参加市或区的进修,按核定的标准向培训院校交费。培训费的报
销办法另定。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进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
查。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加大对
市、区教师培训院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
质量和效果。在市教育局统筹下,按照“资源共享、强调特色、优势互补”的
原则,加快市、区各教师培训院校及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培训院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抓紧跨区域光
纤双向可视多媒体教学系统的开发研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各种教
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加快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所需学费、
差旅费应按有关规定报销,教师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享受参加进修的权利,市、区有关部门在核
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进修编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由培训院校统一记
入深圳市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教师学年度考核、评
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
(一)符合进修条件而无故拒不参加或中断进修的;
(二)进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进修成绩的。
第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可以向市、区教育局提
出进修申请,教育局应督促教师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将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
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区教育局对开展教师进修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开展教师进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直
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2日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 “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检疫规程等有关要求实施检疫。

  第八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规模化程度、疫情、免疫、动物流通以及屠宰加工等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动物检疫申报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