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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时间:2024-07-04 16:5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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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市府办发〔2008〕7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六盘水市财政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建立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形成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绩效考核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直接发生拨款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采集的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
  (二)规范性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合理设计评价指标、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反映财政支出综合绩效。
  (三)效用性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评价,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者的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预算安排、项目申报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立项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资金申报书、项目批复、资金下达(拨付)文件、项目实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复等文件。
  (三)预算执行或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实施文字、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实施项目所采取的办法、措施;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建设周期实施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选择重点项目(一般为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组织实施效绩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每年选择3个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主管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复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在本系统内自主选择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市级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每年至少选择1个以上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组织实施本单位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并按时向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对重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自我评价绩效报告的复核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既可以联合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要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复核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同时要组建或委托由评价项目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复核工作。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实施评价复核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和标准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十八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措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于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财务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合规、未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后30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物业管理移交管理工作,维护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移交在所在区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持下,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四条 物业管理移交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备(设施);
2.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用于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
3.物业管理基本金;
4.总体工程配套设施,包括: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各类管线、其它相关的配套设施;
5.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单体建筑、结构,水、电、采暖、通风、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等竣工图,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6.业主(住户)基本情况;
7.规定应移交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物业管理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各单项工程质量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业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2.物业管理基本金已按规定缴交;
3.按规定留有物业管理用房;
4.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发电机、水泵等),特殊设备(如电梯等)还应持有由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5.分期建设的,移交区与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物业管理方案已经批准;
7.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
8.物业管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六条 物业管理移交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物业管理移交申报表;
2.对于具备条件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物业进行清点、核查、接收;
3.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在接收书及接收清单上签字盖章,并由参加移交人员代表其单位或部门在移交书上签名见证。
第七条 自移交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1997年1月1日《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需要移交并且需要维修、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按原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维修补建。维修、补建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解决:
1.1985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市、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资;
2.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筹资;
3.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建设单位筹资。
第九条 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的物业管理移交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辖县(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居民楼住户正常接收邮件,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邮政企业创造邮递服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邮政企业向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及工矿区的居民楼住户投递邮件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主管居民楼邮政工作。区、县邮政(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楼邮政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在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居民楼号和门牌号的确定及邮件投递的道路通行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居民楼邮件投递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建居民楼(含危旧房改造、新建楼房,下同),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信报箱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已建成的楼房未按规定安装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收发室的,须按有关规定补设。
第四条 居民楼应具备下列接收邮件的条件:
一、楼内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
二、有经公安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名、楼号、门牌号,并装有明显的楼号、门牌号标志。
三、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投递邮件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条 居民楼接收邮件,应由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地址证明到所在地邮政支局进行登记。邮政支局应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并按规定期限安排投递;不符合条件的,不按排投递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邮件接收单位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邮件接收单位分立的,应当补办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第七条 邮政支局投递邮件可以与邮政用户协商签定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式。
邮政用户要求提供超出规定范围的投递服务的,邮政支局可以根据具体条件与邮政用户签定协议,按照协议提供投递服务并收取特殊服务费。
特殊服务费标准由市邮政管理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邮政支局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委托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监督指导、保证质量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并由邮政支局与代投单位或个人签定代办合同。
代办邮件投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邮件投递的规则。
第九条 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报箱、间(群)的管理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邮政支局管理和维护,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条 保护邮政投递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信报箱、间(群),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结构和功能,不得向信报箱、间(群)内塞投与邮件无关的杂物、危险物品,不得私自开启他人信报箱,不得在信报箱、间(群)周围堆置杂物妨碍投递邮件。
第十一条 邮政(电)局和邮政支局应当加强对居民楼投递邮件和邮政用户接收邮件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为邮政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建居民楼通邮情况,并主动与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加强联系,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支局不予投递邮件,并通知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对寄往该居民楼房的邮件,由邮政部门按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二、对信报箱、间(群)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损坏,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由邮政支局通知责任单位在限期内维修或更换。逾期不维修或更换的,由邮政支局组织维修或更换,所需工料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损坏信报箱、间(群)或其他邮政投递设施的,由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3年1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