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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钟正飞

时间:2024-06-29 09:4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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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原则以及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 结合理论实践,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要素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7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可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依法行政的最为核心的构成要素。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要素

  结合实践和理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的组织。这就要求:首先,行政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我国,享有行政权资格的组织,主要是行政机关,此外还有法律授权组织。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法定条件是:依法设立。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设置的方法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乱设,临时增设,更不得假冒行政机关。其次,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即: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当是有合法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通过授权或委托取得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 有的地方仍然党政不分,尤其以党代政现象普遍存在,由党委及党务工作者实施行政行为;有的地方乱设行政机关及临时机构;有的行政机关出于特殊需要,聘用不具有行政职务关系的外来人员,或准许内部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对外实施行政行为;有的社会组织及其人员,不享有行政权,却千方百计实施行政行为,构成假冒行政。因此,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时,首先要审查其行政主体资格,看其是否是合法的真实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权限必须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法定权限内作出。这就要求:首先,行政主体必须是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其次,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法律是授权的唯一根据,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主体不得擅自行使。法律明确界定了每个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权限,不得越权行政。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运作的时间限制,既规定了生效、失效时间,又规定了在各环节的运行期限。违背时限规定,则属于违法行政。我国宪法第89 条规定了国务院享有十八项职权;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为十项,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为九项,各种单行法规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的特定职权,规定了授权组织的特别行政权。各类行政主体必须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任意突破权限范围。否则为违法无效行政。而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行政越权现象经常出现,主要表现为:(1)纵向越权。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不断扩充地方权限,拒不执行上级法令,而实施土地政策、土地法令,导致从中央到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横向越权。出于部门保护主义,不断地扩充本部门的权益,尤其在职能交叉环节,不遗余力地抢权夺钱,在无钱的地方,则互相推诿,不负责任,放弃职权,以金钱利益大小作为用权的标准。(3)区域越权。行政管辖区域,是行政权的地理界限,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管辖领域,相同的行政机关有明确的区域界限。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借口行政执法需要,经常将权力伸向他人区域,且不履行行政协助和告知程序。

  第三、行政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内容合法,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的具体规范实施行政行为。具体要求是:首先,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宗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尤其是羁束性行政行为,要不折不扣地按法律规范办事,不得有丝毫偏差;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做出,做到公正合理。其次,行政行为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便于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执行。再次,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切实可行,符合法律宗旨和行政管理目标,经过人们的努力,能够得以实现。但在现实中,行政内容违法现象经常出现。主要表现为:(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有的执法者基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选择与已有利的法律条文;有的习惯于传统作法,按文件政策办事,置法律于不顾;有的面对复杂事务选用法规,牵强附会;有的不能全面掌握行政法规范,过失选错。(2)是滥用行政权。有的执法者为谋求私利,寻求权力租金,恣意曲解法律内容,贪赃枉法。吃拿卡要,滋生腐败行为。(3)草率行政。有的行政执法者,行为粗野,行政草率,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为,不能依法正确衡量,简单强硬定性,做出错误行政决定,导致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四,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尊严,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理的程序,监督约束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限制度,案卷制度等。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一般行政程序为:立案、调查、决定、听证、处理, 送达。在行政程序日益规范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行政程序,否则为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在现实中,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1)暗箱操作。行政程序不公开,相对人不了解,执法者依从主观意愿,随心所欲地施为。(2)简化变通。有的执法者,认为行政程序复杂繁锁,束缚手脚,在实施行政行为中,随意简化程序,变通程序,曲解程序规则,不遵守时限规定。(3)手续瑕疵。习惯于口头化操作,不履行要式手续,书面材料缺乏必备要素。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行政程序权,如限制听证,不理会当事人的陈述、辩解,不告之法律救济途径等。

  第五,行为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以合法的形式表示自己的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为。《行政处罚法》对处罚行为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不合格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拒绝处罚。这就要求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总结

  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五个要件,构成一个整体,缺一不可。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执法者可用来自查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度,监察、审判机关可用来评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可用来检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行政,促进行政法治化的快速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淑芳:《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 2007 年第1 期。

2 储湛:《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4 期。

3 陈秀梅:《论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第34 卷 第1 期。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摘录)

劳动部 国务院人事局 内务部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摘录)

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

规定
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建联发〔2012〕99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九华、昭山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推进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2]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江水、湖泊、水库和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组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承担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与改扩建居住小区,所有的新建与改扩建公共建筑;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在湖南省或湘潭市按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备案的证明;
(三)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规定传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四)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五)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三章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 申报单位向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提交《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经初审通过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书》和《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
第七条 列入实施计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 申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可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后,另行组织专项技术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技科和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于专项技术审查后5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见附件3)
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上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能效检测 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经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试行)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一条 验收评估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国家或省认可检测机构进行专项验收和 能效检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报告进行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公示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在其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示范项目相关设备的采购;
(二)示范项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设计、施工、专家咨询、能效测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评审等支出;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各17.5元/㎡;
(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8元/㎡(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各9元/㎡;
(三)其他类型示范项目及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四)以上补助标准均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合计数。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在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采购的设备、凭据等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意见,将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80%按项目进度分批拨付至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专项国家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意见,将剩余的20%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对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我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三)未按《实施方案》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四)拒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五)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六)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七)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
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2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
2、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月报表
4、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注:以上附件可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下载)


附件1:
项目编号: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申 请 书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实施起止年限





申 请 时 间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财政局 编制




说 明



1.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示范项目选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设备应根据需要选用;

3.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设计方案,一式七份;项目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一式四份,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报送;

4.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5.“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一栏中应填写达到节能50%标准或以上的标准,并应满足当地建筑节能要求;

6.“示范技术类型”分为下面几项:(1)江河水水源热泵;(2)湖库水水源热泵;(3)污水源热泵;(4)地下水源热泵;(5)土壤源热泵;(6)太阳能供热(制冷);(7)太阳能生活热水;(8)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9)其他(注明采用的示范技术类型)。在“示范类型”一栏中只需填写对应的项目序号即可;若既有水源热泵,又有太阳能生活热水,应在该栏中填写“1+7”,依次类推填写;

7.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8.项目起止年限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1.08.08-2012.08.08”;

9.“项目进展阶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建设前期工作阶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征地,规划,报建。(2)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的准备,设备、项目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等。(4)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二次结构、装饰、水电安装、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5)竣工验收阶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类型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公用建筑 □其他 (选项打√)

2、占地面积 万m2
总建筑面积 万m2

3、建筑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选项打√)

□居住 □公建 □居住、公建均有 (选项打√)

4、示范面积
居 住
万m2
总建筑

面 积
居 住
万m2

公 建
万m2
公 建
万m2

总 计
万m2
总 计
万m2

5、总投资(万元)

增量成本(元/m2)


6、示范技术类型

节 煤 量 (tce)


7、达到节能建筑的标准

当地建筑

节能标准


8、建设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9、设计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10、施工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11、监理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12、技术支撑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13、项目咨询单位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二、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

1、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可再生能源部分设计文件审查已通过

(选项打√)

2、详细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阶 段
起止时间
具体内容说明

建设前期工作阶段



设 计 阶 段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备 注 说 明:

三、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简介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审批表



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 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表填报完毕、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将本表附于最后。
附件2: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等。如果该项目既包括居住建筑又包括公共建筑,应分别注明各部分的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示范目标中要注明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示范的主要技术及节能量。

三、技术方案(包括方案的遴选)

(一)围护结构体系

(二)冷热负荷估算

(三)示范技术设计方案(重点)

1、方案论述

2、计算分析(根据申报技术类别)

(1)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计算

(2)地源热泵吸热量与放热量平衡分析

3、系统原理图

4、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根据申报技术类别)

(1)贮热水箱热损系数、集热系统效率

(2)光电板转换效率

(3)热泵机组制热/制冷性能系数

(四)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1、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效率

2、热泵系统能效比

(五)节能量计算

(六)技术经济分析

1、可再生能源部分投资概算

2、项目增量成本计算(参照常规能源系统)

3、项目费效比、回收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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