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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宋飞

时间:2024-06-26 17:2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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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
作者:宋飞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一书,是国内著名法学家何勤华先生组织人员,在美国学者坎贝尔英译本的基础上转译过来的。此书的翻译工作共进行了4年,终于于2005年5月由上海出版社出版,开始和中国读者见面。
了解国际法和格老秀斯的人们知道,关于《战争与和平法》,早在1930年就有一个岑德彰翻译的版本,由商务印书局出版,题为《国际法典》。据王铁崖先生介绍,岑先生的译本只是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序言和前几章进行的一个简要意译,而且使用的是文言文,现代读者读起来有些困难。为此,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一书,专门用了几页的篇幅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的法学思想加以摘要,但这也只是一些零星译文资料。在国内的法律网站上,也有一个名为“Grotius,De Jure Delle ac Pacis”的《战争与和平法》英译免费下载版本,国内不少国际法学者就是根据这一版本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
何勤华先生和他的同事们选择的这个英译本,是美国学者A.C.坎贝尔于1901年根据原著整理的,题为“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这个英译本因有当时的美国助理国务卿戴维.J.希尔撰写的导论,而在众多译本中鹤立鸡群。但与拉丁语原著和荷兰语等版本相比,英译者对原书内容进行了一些删节。比如说该书第二编第五章到第八章,本来是讨论有关海洋和河流等上面的权利及与人有关的权利的内容,却被英译者删除不译。而在希金斯和哥伦伯斯合著的《海上国际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7页中,却有对该内容的介绍,而且这段内容很重要,它介绍的是格老秀斯海洋有限自由原则的思想。(1)第二编中,第十四章的内容也被省略,因为英译者坎贝尔认为其内容涉及对誓约、契约、允诺本质特征的总结;在该编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已经谈过,无需重复。第三编中,第十章、第十四章和第十八章也被省略,英译者坎贝尔认为这些章节都是对之前内容的总结和重复;第二十三章是论私人间的约定,也被省略不译。此外,该原著有很多段落被英译者坎贝尔肆意省略。(2)实际上,这些章节谈到的一些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思想,也是格老秀斯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译者坎贝尔的这种译法本身就将该原著的个体从整体中割裂出去,影响了读者的整体阅读效果。按他的想法,读者要想完全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还得参照《布莱克斯通法官评注》以及另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格氏进行的点评。我想,这大概不是读者们所希望的吧!因此,中译者在参考该书进行转译时,应当考虑一下广大读者的感受。
该书的中译本中也有一些错误和不妥之处,这里我就简单点到为止:如中译本第40页第1段中出现了“百人队队长”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百夫长”;第76页第2段中出现“康士坦丁”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君士坦丁” ;第87页第3段中出现的“海立卡纳苏”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哈利卡纳苏”,第4段中“有关统治科学的名著”,可以直接译成“《政治学》”;第93页第2段中的“贤哲马可.安东尼斯”,就是历史人物“马可.奥勒留”;第107页第2段中“塞西亚人”和第123页第2段中的“锡厄西人”,应当统一译成“斯基台人”或者“西徐亚人”(3);第108页第3段中的“卡密鲁斯”,应译作“卡米卢”(4);第134页第4段中的“塞门”,《辞海》一书译作“西门”,应从后者;第157页第5段中的“阿尔塞拜亚底斯”, 《辞海》一书译作“阿西比亚德”,应从后者;第163页第1段中的“韦伯芗” ,《辞海》一书译作“韦斯巴芗” ,应从后者;第244页第2段第5行中出现“盟同”一词,相信是打印错误,应为“同盟”;第245页第3段中西赛罗的《论发明》被称为“论文”不妥,应翻译成“论著”为妙;第262页第2段迦太基将领“波米尔卡”,罗马史书的中译本中称为“巴米尔卡”;第267页第2段中的“伊利安”,一般作“阿利安”;第269页第2段中的“克里昂”,一般译作“克瑞翁”(5);第271页第5段中的“以苏斯战斗”,一般译作“伊苏斯战役”;第272页第2段中的“波塞尼亚斯” ,一般译作“鲍桑尼”;第273页中的“勒奥尼达斯”和“法利塞人”, 一般译作“列奥尼达”和“法罗萨人”;第278页第1段的“拉达曼修斯” ,一般译作“拉达曼提斯”;第285页第4段中的“共和国”, 一般译作“理想国”;第298页第3段中的“爱托利安人”, 一般译作“埃托利亚人”;第345页第2段中的“锡奥德瑞奇”,应译成“狄奥多里克”;第383页第2段中的“庞波尼乌斯”, 应译成“彭波尼”,以便与后文相统一;第430页第4段中“哥特人之下”, 应译成“哥特人统治之下”;第446页第1段中的“安提阿”,应译成“安提柯”;第452页第3段中的“亚伯兰”,应译成“亚伯拉罕”;第468页第5段中的“普拉太亚”,应译成“普拉提埃”。此外,中译本中戴维.J.希尔的导论中引用了《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的一段主张建立国际法庭构思的话,在所译的正文中竟然找不到对应的原话!希望这些问题,在本书中译本再版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当然,该中译本行文还算非常流畅,层次也比较清晰,读来引人入胜。以上我的这些评论,并不能掩盖该译本的闪光点。毕竟,这才是《战争与和平法》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译本。

参考文献:
(1)转引自梁淑英主编:《国际法》,第110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2)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第21页注释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3)以上称谓具体参见《简明社会科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辞海》,商务印书局2000年版
(4)参见向弓主编:《名家经典演说辞选》,第244页,四川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5)(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5〕3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33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设置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处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市委规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委组织部承担的管理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职能。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以下统称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发展重点国有企业(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组织拟定或审查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规范工作;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四)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授权经营;整合国有资产,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授权营运国有资产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审议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负责审查提报或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营运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市级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监测投资效益。
  (六)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和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对所监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单位的国有资产;提出国有资产收益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拟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发展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提报公物拍卖机构。
  (十)研究拟定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查处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依法对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资委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接待、后勤服务、安全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督办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研究提出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营运报告;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工作;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等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产权管理科(财务监督管理科与其合署)。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拟定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核销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单位的国有资产;拟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提出国有资产收益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
  (四)行政事业科(统计考核分配科与其合署)。研究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及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提报公物拍卖机构;依法对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策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考核办法和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综合研究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业绩合同、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发展国有重点企业(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授权营运国有资产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组织拟定或审查所监管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政工科。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进行业务指导;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和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产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和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组织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厂务公开、信访稳定和统战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委机关人事管理、工资、教育培训、党群、外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0名,现有6名工勤人员编制暂予保留。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
  (二)市国资委与市经贸委的关系。市国资委研究发展重点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市经贸委配合。
  (三)市国资委与市发展改革委的关系。市国资委研究提出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并提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首先从企业资产或收益中安排,不足部分从市国有资产收益中统筹解决。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国学生营养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国学生营养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1-04-19

卫疾控发[2001]120号


  食物与营养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营养状况是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青少年的体能与智能发育,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力、财力和智力资源。全国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儿童青少年膳食中热量供给已基本达到标准,但蛋白质供给量偏低,优质蛋白质比例少,钙、锌、维生素A等微量营养素供给明显不足。由于我国膳食中铁的吸收利用率低,0-20岁人群贫血患病率为6-29%。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查,我国7-18岁男女生营养不良患病率分别为26.87%和38.27%,比1985年分别上升了4.66和3.46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估计,由微量营养素缺乏导致的疾病和劳动能力下降,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达GDP的5%。

  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因缺乏合理营养知识,膳食摄入不平衡,加上活动量不足,青少年肥胖发生率逐年升高,有的地方高达15.3%。青少年不良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将给他们的健康带来危害,是成年后罹患心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肝胆疾病等慢性病的诱发因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学校学习阶段是青少年培养良好品德、增长知识、成长身体的重要时期。在学生中开展营养教育工作,倡导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对于普及营养知识,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的发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自1990年起,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在每年的5月20日均组织开展学生营养宣传活动。11年来,这项宣传活动得到了广大师生、家长的欢迎和许多营养学专家的积极参与、支持,在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学生营养日”。为了使学生营养宣传工作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促进学生营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经研究,决定每年的5月20日为“中国学生营养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专业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要提高营养工作对保障青少年生长发育,养成健康体魄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学生营养工作的领导,将“中国学生营养日”宣传工作纳入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相应活动,开展宣传工作。

  2001年中国学生营养日主题:喝牛奶,促健康

  二、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引起社会、家长对学生营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和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学生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寓营养知识于课内外、教学与活动之中;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传播快、影响面大的优势,广泛宣传加强学生营养工作对培养新一代健康人才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和推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大豆行动计划、学生豆奶计划、学生营养餐等计划的实施,向学生家长普及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的知识,提高营养知识水平。

  三、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地学生营养促进会等社会团体的参谋、咨询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开展营养宣传工作。各地学生营养促进会也应及时总结开展学生营养宣传工作的经验并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