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对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质疑/纪明

时间:2024-06-28 23:4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质疑

纪明


在法院执行案件时,有一种通常的作法,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逾期拒不执行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发生限期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规定一定期限,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这种作法法律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向被执行人下限期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矛盾,造成法院裁决之间的冲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执行通知书这种延长执行限期的作法与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确定的执行时间相互冲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发生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生效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时间,不能随意变更,如果变更也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生效文书即判决或调解既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能随意变更,更不能随意延长,如果仅仅通过执行员一个限期执行通知书就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给予延长,那么人民法院裁决文书公正性、威严性、严肃性将会大打折扣,同时,执行通知书延长债务人履行的时间,也从实体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法的角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对其所确认的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履行其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对其内容变更,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将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或变更才能做到,否则其他作法都损害了裁判文书的既定力。限期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判决书或调解书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员将期限延长,实质是对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的延长,这种延长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抵触。
我国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结时间过长,与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性不强不无关系,对被执行人的过度让步的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损害。对此项规定的修改建议,限期执行通知书根据内容应改为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里逾期拒不主动履行义务,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内容为:1、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行为;2、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和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3、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制裁和处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7]17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海事局:

  自2006年以来,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要求,积极推进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引航秩序提供了条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加快建立良好的港口公共服务环境,全面提升引航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引航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引航工作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港口经营安全,关系到港口的综合竞争力和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加强引航管理,对促进港口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国港口的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新的引航管理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港口业的快速发展,对引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引航管理作为今年港口行政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以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全面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管理,尽快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引航管理和监督。
  二、严把准入关,加强引航资质管理
  依照《港口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引航机构须经我部批准,方可从事引航活动。引航机构必须符合国办发〔2001〕91号文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且具备《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设定的资质条件。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引航机构的准入管理,定期对引航机构的资质进行检查,确保其在符合资质条件下从事引航活动。对已经我部批准的引航机构,因引航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要进行一次资质审查;对未经批准的,要报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地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并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我部提出引航机构资质审查或行政许可申请。对审查不合格、不符合引航资质条件的,我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引航资质条件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撤销其引航资格或不予行政许可。
  我部将于2007年下半年公布合格的引航机构名单。对未取得我部批准文件的引航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制止其继续从事引航活动,我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重新组建或设置新的引航机构以确保港口运营的正常进行。
  严把引航员的准入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引航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引航员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和检查的力度。
  三、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引航机构要从引航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等方面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做好引航调度计划和引航方案,及时安排和科学调度引航员,不断提升引航的服务质量。制订引航服务标准,体现引航的公正性、公平性、统一性。引航机构要与有关企业、单位密切协作,建立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使引航与港口生产紧密衔接,形成有机的港口生产服务链。要加快建立集引航调度指挥、引航服务和引航监管等有关内容为一体的引航服务监管系统,逐步实现引航服务信息化。
  各地要建立引航机构的社会监督机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口岸有关单位、港航企业、中国引航协会等单位派代表组成引航机构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引航的社会监督。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引航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财务预算管理,加强对引航收费的监督。
  四、加强引航队伍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引航队伍素质
  为适应我国港口吞吐能力增长和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引航机构要把加强引航队伍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引航体制变化的新要求,建立一支管理规范、业务精湛、保障有力、公平服务、高效廉洁的港口引航员队伍。一是要抓好引航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培养统揽全局、团结协作、作风精良、科学管理的新型领导班子;二是要加快培养高素质的引航员,加大引航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引航员的选拔聘用工作,大力优化引航员队伍结构;三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奖励制度,实现引航机构的规范管理;四是要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引航服务形象。
  五、切实加强引航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着力抓好引航安全工作。要根据港口发展和引航安全工作的需要,加快制定引航机构发展规划和引航装备计划,分阶段、有计划地进行引航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更新改造,逐步实现引航技术装备的现代化。建立引航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体系。引航机构要继续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港口作业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在当前生产任务重、引航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制定安全引航应急预案,确保引航安全。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严格监管,规范引航行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航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引航活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引航活动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引航员,要加强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五一”黄金周各项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五一”黄金周各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


2003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这是十届人大、政协胜利召开、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后全国人民迎来的第一个黄金周。切实做好迎接“五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和“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旅游组织接待工作,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长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各级假日办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两会”精神为动力,以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点,努力为全国人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假日旅游产品和更加良好的服务,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迎接“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


“五一”黄金周是一年中出游规模最大的旅游黄金周,组织工作和接待工作特别繁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安排。


请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五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制定“五一”旅游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各尽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为了确保今年“五一”黄金周“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的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逐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强化薄弱环节;要切实解决好旅游交通和住宿设施、景区游览等方面的问题,搞好调度安排、安全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准备;要认真做好黄金周期间各项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要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创新,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假日旅游产品。


4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重点接待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精益求精的精神,投入到今年“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中来。


二、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一指导思想,把精心抓好旅游安全作为做好“五一”黄金周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在部署“五一”黄金周工作时,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在4月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按照讲话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下大功夫,切实抓好“五一”黄金周前的安全大检查和黄金周期间的安全工作。对这个《通知》中提出的“特别是‘五一’黄金周之前,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的要求,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对汽车、游船、轮渡、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和游艺机设备,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种节庆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景区、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和医疗救护等工作,切实保障游客的健康舒适。


鉴于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在部署“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时,要认真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查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当地有关方面要及时设立警示牌,清除交通障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确保旅游行车安全。与此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检查,确保“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点)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破坏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斗争,切实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三、整治和维护好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一场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战役。


要继续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继续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继续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要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切实防止和严肃处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不法行为;要严防“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节日旅游中制造事端。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的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3年“五一”黄金周预报及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重视抓好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做好对本地“五一”黄金周准备工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激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热情,把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将各项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于4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组(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329)。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