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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5:0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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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省移民局

(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妥善安置好移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管理坝区移民资金的单位,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计划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和移民年度实施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按移民计划和进度拨款,实行决算和验收制度。

  (三)专款专用。坝区移民资金是专门用于施工占地移民安置补偿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移民资金挪作他用。移民经费的拨付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

  第四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坝区移民补偿资金。

  (二)坝区移民资金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计划、财务人员,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支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为了确保移民任务的完成和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不断建立健全计划、财务、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审计检查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根据批准的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的要求,编制移民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省移民局负责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投资计划的审批,指导、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每年9月30日以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10月31日以前,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的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移民局审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以省移民局审批后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执行依据。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及时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计划的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每年10月份左右调整一次。属投资大类内的项目调整,由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属投资大类计划的调整,由省移民局审批。

  第十二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的项目,超过部份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移民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年终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本级执行移民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移民项目法人单位,亦须按上述规定向本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统计工作,并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移民工程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向有关方面及时报告统计信息。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其范围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临时占地补偿及复垦费、实施管理费、培训费、基本预备费、勘测设计费及监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项目。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由省移民局根据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按隶属关系下拨,不允许人为滞留资金。

  第十八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南水北调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参照财政部颁发的《三峡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移民建设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移民资金其他费用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移民机构的实施管理费。从移民项目经费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由省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经费的使用建立“下管一级”责任制。各级行管费由管理机构内部设置的机构单独建账、单独开户。

  (二)培训费、基本预备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等间接费用,由省移民局统一掌握,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银行存款利息,其性质属移民资金,实行报批,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移民部门可以拒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资金实行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把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再进行设计和评估。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经费,可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但要计入该项目移民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相应的移民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对移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移民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坝区移民工程项目造价是移民工程项目预(概)算的依据,也是进行项目决算及审计的依据。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相应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日常审计)过程中,有权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批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持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监察部门牵头,移民、审计、检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移民资金监督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并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移民系统内部财务检查制度,做到内部财务检查与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相结合,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实行离任审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使用移民资金的各单位,均应接受移民系统的财务内部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暂缓拨付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擅自变更移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的;

  (三)移民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机构报送移民资金计划、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五)不配合审计、财务检查的,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未按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停移民资金拨付,并报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擅自变更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

(五)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机构行管费或非移民项目;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对移民资金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移民管理机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
修订: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罚款”。



1997年11月2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6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化运作购买普通商品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平方米。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

第五条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抚顺市城市常住户口并且居住3 年以上(含3 年);

2.同一户籍内、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70%(含70%);

2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



  第七条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2 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其房改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补贴户数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轮候顺序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第十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 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认。确认后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要件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 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发放《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6 个月内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主选购一套商品住房。6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及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 “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补贴金额。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的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款退回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购房补贴款未退回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并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第十七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八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已骗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外,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