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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2:2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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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7〕74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游览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以及与“一日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一日游”的规划和服务规范,并对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涉及的景点、旅行社、导游等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日游”线路的考察、规划和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

  第六条 “一日游”的景点,线路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并统一颁发、制作一日游景点、线路标志牌。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具备冷暖空调和音响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的中、高级固定车辆,并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业务。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统一悬挂旅游客运标志牌,车身喷印旅行社或旅游车队名称、喷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日游须知”(包括“一日游”线路、停靠游览景点、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其安全驾龄应当在5年以上或安全行车里程在15万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涉及的景点、旅行社、营运车辆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其服务必须符合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交通等部门按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交通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今年3月20日,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少数高校发生师生受伤害案件的情况通报》(教政厅〔1998〕2号),通报了今年1、2月份部分地区少数高校相继发生一些师生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并就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
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高校安全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影响高校师生安全的事端仍时有发生,突出的是:师生受伤害的治安案件增多;校园及周边一些个体饮食摊点卫生状况不好,已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个别学生外出游泳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等。为
进一步做好高校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师生人身安全工作。要进一步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清理整顿饮食摊点,不断优化育人环境。
2、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伙食管理,提高食堂饭菜质量,搞好饮食卫生。夏季将至,要教育师生注意饮食卫生,不要到卫生条件差的个体摊点就餐。
3、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防止伤害师生的治安案件发生;要教育广大师生注意夏季游泳安全,不要独自到校外和情况不明的水域游泳。有关高校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校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
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要做好文明离校教育工作,做到爱校、荣校、文明离校。



1998年6月9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检验把关的紧急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检验把关的紧急通知

     (国检检〔1994〕190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来,出口农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突出表现是含杂高、水分超标、霉变、破包撒漏等,有的甚至酿成重大出口质量事故,国外反映强烈。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并作了明确指示。出口质量问题的产生除了供货经营等环节中存在的换货装船,以次充好,弄虚作假,造成卸货品质与商检结果不一致以外,商检把关不严也是原因之一。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为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信誉,切实把住出口农产品质量关,防止因检验把关不严造成出口质量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出口农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加强对检验工作的领导。针对检验任务重,工作量大,人员相对紧缺的实际状况,要立即采取措施充实和加强第一线的检验人员力量;

  二、必须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凡经产地检验的出口农产品,必须经口岸局查验放行;

  三、要严格按规定抽样检验,保证所抽样品的代表性,对隔年存货或存放期间易发生品质变化的,特别是库存条件不好的,要坚决采取加严抽样检查措施,尤其是对包间差,垛中心货包的抽样和现场倒包检查,要切实加强;

  四、凡换证凭单已过期的,都必须按规定重新抽样检验,不允许随意减少抽样开采包数和样品个数;

  五、对包装、唛头等要加强检验检查,尤其对袋来袋走的贷包,务必按规定认真检查其包装袋的新旧程度和缝口。凡不合格的,都要在外贸返工整理后,予以核查和相应处理;

  六、在检验任务过于繁重,现有人员难以按时完成的情况下,要注意发挥社会检测力量的作用,委托认可检验机构检验,以保质保量完成检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