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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9年专家体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2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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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9年专家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1999年专家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14号

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组部、卫生部的工作安排,今年我局直属在京单位内享受住院医疗照顾(副部级)专家的体检工作于10月9日在北京医院北楼进行。请各单位人事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继续做好专家体检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把专家体检的医院、时间、具体要求等提前通知到专家本人。每位专家体检,单位应有专人专车陪同(该车进入北京医院时挂当日日期车条)。为工作方便,每位专家可随带比较清楚专家身体状况的家属。

2、各单位要重视专家身体情况。如这些专家病危或不幸去世,应及时通知我司。

3、你单位 等 位专家应参加体检。请将查体通知条(附后)及时转达专家本人。如果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请在9月11日前通知我司人事处。

联系人:崔丽君 电话:65914964

王 戈 电话:65930627

附:专家查体通知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关于印发《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当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未进行治理或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企业按下列标准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一)金属矿种矿山按照矿区范围面积、矿山运输道路面积、尾矿库规划设计面积及矿山破坏、预破坏和影响面积综合计算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具体标准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金额=矿区范围面积×缴纳标准+矿山运输道路面积×缴纳标准+ 破坏、预破坏和影响面积×缴纳标准+尾矿库规划设计面积×缴纳标准。其中,矿区范围面积按照每平方公里20万元缴纳,面积低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矿山运输道路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缴纳;矿山破坏、预破坏和影响面积(包括设计最终开采境界内面积、设计崩落区面积和废渣堆放面积)以及尾矿库规划设计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元缴纳;

(二)能源矿种矿山按照金属矿种矿山缴纳标准的50%缴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其他矿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碎石及普通建筑石料矿种每个矿山2万元;膨润土、硅石、石灰石等矿种每个矿山5万元。

第五条 新设立和延续、变更的矿山企业,应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和延续、变更手续。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制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保证合同,同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主要包括矿山矿区范围及开采破坏、预破坏和影响面积现状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效果图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采取工程恢复、生态恢复或工程、生态恢复相结合进行恢复治理,宜林则林,宜耕则耕。能够恢复治理为耕地的,可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否则,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市和县(市)区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擅自挪用和挤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上收至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进行环境恢复治理。矿山企业应在矿山闭坑后一年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符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要求的,返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符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未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不符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要求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组织实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矿山企业应继续承担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对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4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日


珠海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设置珠海市旅游局。市旅游局由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市政府管理旅游行业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旅游工作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战略,培育和开发我市旅游客源市场,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制订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开展旅游统计工作。
(四)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和监督各种旅游设施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九)指导和联系旅游行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珠海市旅游局内设4个科室,分别为办公室、管理科、市场科、资源科。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电、保密、后勤接待等工作;做好旅游调研工作;负责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和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联系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福利、保卫、因公出访报批和信访、纪检监察、党群及计生等工作。
(二)管理科
贯彻规范旅游饭店和旅行社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饭店、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指导和联系市旅游协会酒店分会和旅行社分会工作;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设立我市中外合资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申请;组织实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对开展出入境旅游业务单位实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指导监督珠海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旅游行业的法规、规章落实情况;研究拟定珠海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本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监督局行政执法职能;指导旅游企业开展标准化推广教育和质量认证工作;研究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拟订旅游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和有关业务;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业的人才交流。
(三)市场科
拟订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旅游市场促销工作;参与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协作与交流;发掘和培育新的旅游市场。
(四)资源科
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拟订旅游资源开发战略,指导全市旅游规划、开发和建设;审核旅游景区(点)、游乐场、旅游车船、旅游索道等报建项目;组织和指导景区(点)的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提供国内外旅游统计信息。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单位领导3名,内设机构科长4名、副科长3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