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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管执法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4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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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管执法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10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管执法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关于《市区城管执法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市区城管执法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管理办法

市城管执法局 市人事局 市法制办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2004〕36号、〔2005〕52号专题会议精神,现就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市区城管执法人员,制定如下办法。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范围和对象:
嘉兴市本级户籍、生源(含应届毕业生),城管执法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30周岁以下。
3.身体条件: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其中身高参照人民警察标准,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组织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由市及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人员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招考计划和要求,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考通告和招考简章,统一招考条件、考试标准和内容。招考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及两区城管执法、人事部门参照招考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三、聘用和管理
公开招考聘用人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须接受市城管执法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及两区城管执法局正式聘用为城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考试、考核不合格或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予聘用。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向社会招考的市区城管执法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市城管执法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五、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含建制镇)城管执法人员。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的说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前身是建立于五十年代的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75年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撤销而撤销。1984年恢复重建。其机构按三级设置,即:兵团分别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10个农业师分别设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农垦师分院,农牧团场较集中的25个垦区分别设基层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实行特殊体制,担负着屯垦戍边的使命。兵团法院、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认真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各项审判、检察业务,办理了大量案件,为维护兵团和全疆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起到了重要作用。兵团法院、检察院的恢复重建,是充分发挥兵团特殊作用的需要。但兵团法院、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落实,以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任免缺乏法定依据,两院印章不能嵌用国徽。长期以来影响了审判、检察工作正常开展,影响到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建设和队伍稳定。我们认为兵团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问题应尽快解决,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泛调查研究,就兵团法院、检察院的设置、案件管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进一步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研究,为保证兵团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12月7日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19号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1999年6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我国又一部旨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体现了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心和重视,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对于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大共青团维权工作力度,现将实施这部法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强全社会依法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以宪法为依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各方面的责任,为全社会依法做好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团组织要把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摆上位置。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广大团干部特别是从事维权工作的团干部认真学习这部法律,了解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制定该法的重要意义。团属青少年报刊要把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要开辟专栏,通过知识竞赛、征文、咨询、广告、讲座、讨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形式,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和普及。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运用多种载体,大张旗鼓地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集中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这部法律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增强社会各界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意识,使这部法律真正成为全社会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一致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内容,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力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8条规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11条规定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应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团组织要以这部法律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在建设一支稳定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基础上,依托各级各类青少年阵地,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要通过报告、展览、演讲、文艺演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帮助广大青少年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法律的精神;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编写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法律教材和读物,让广大青少年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三、大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抵御犯罪的能力。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规定,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活动,通过邀请犯罪学、心理学、生理学和研究紧急情况避险及救护的专家设计课程,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替身陪练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共青团中央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我保护教育活动,指导各地团组织通过举办自护培训班、训练营、自护学校,编写自我保护手册等措施,使自我保护知识深入家庭、学校,帮助广大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

   四、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大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加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力度,主动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综治办、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调动与青少年事务有关单位的积极性,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犯罪的力度,坚持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制造、贩卖、传播毒品、黄色文化及其他不健康产品的行为,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要结合贯彻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社区”活动。团组织要主动配合社区内派出所、街道等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宣传阵地、活动场所,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要大力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特别是社区青年读书活动,充实青少年的精神生活,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水平;要积极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主动协调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逐步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机制。

   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通过积极向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反映青年的意愿和呼声,向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文化市场监督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集中力量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1999年8月20日前报团中央权益部。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