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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2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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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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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激励企业法律顾问更好地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委决定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10名优秀总法律顾问、10名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双十优”)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活动的评选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其中优秀总法律顾问的评选范围为经我委备案的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在中央企业备案的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双十优”候选人,每家中央企业推荐1名。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各中央企业按系统内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总数的1%推荐,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总数少于100名的,每家中央企业推荐1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总法律顾问的评选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

  2.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具有全局观念,统筹规划本单位及所属子企业的法制建设,组织协调能力强。

  3.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能对重大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在组织协调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4.组织制订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制度体系;密切结合企业实际,积极组织建立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认真指导和协调处理所属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全面促进企业系统内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

  5.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创新法律人才培养和培训方式,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业务素质。

  6.具有较强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能力,自觉钻研业务,主动学习,不断更新知识。

  7.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法制工作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在组织落实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方面成绩突出。

  (二)优秀企业法律顾问的评选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担任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或为企业法律顾问骨干人员,能忠实行使和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能够努力学习法律和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业务水平,在法律专业业务的某些方面具有专长。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多年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能够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规定参加培训,及时注册。

  5.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三)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忠实行使和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恪尽职守,兢兢业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避免和挽回较大经济损失做出贡献。

  三、评选步骤

  本次评选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2006年1月5日至2006年2月20日为推荐阶段。各中央企业将推荐人选于2006年2月20日前报我委。

  (二)2006年2月21日至3月10日为评审阶段。我委组织评审,确定表彰人选。

  (三)2006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为表彰阶段。我委结合有关会议,对“双十优”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宣传。

  四、评选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中央企业在评选推荐中,严格掌握评选条件要求,坚持以政治表现、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要突出当前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工作重点,保证评选效果。

  (二)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双十优”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由中央企业统一组织。各中央企业要对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申报表、事迹材料各一式5份报我委政策法规局,其中个人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上报材料时应附推荐对象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取得的有关荣誉、奖励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文字简明,并均应加盖推荐单位印章。

  附件:1.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评选申报表

     2.中央企业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评选申报表

     3.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评选申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00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