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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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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综[2004]1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各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及时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建立正常有序的工作制度,我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下称“快速调查”),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4]123号)批准,自2004年7月份起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调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

  三、组织与实施:本“快速调查”由我部综合财务司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承办,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或企业)予以支持与配合。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应明确负责“快速调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11月5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综合财务司。

  四、报送要求:本“快速调查”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本“快速调查”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前(7、8、9、10四个月的资料,于11月30日前一次报送);报送方式为网上报送,企业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点击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录入数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均可随时上网查询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企业资料和综合数据。建设部网址:http://www.cin.gov.cn。

  五、考虑到“快速调查”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六、其他有关问题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的指标数据是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的必要基础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或所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的调查与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报表。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①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赵惠珍、黄海群;

       电话:010—68393265,68394523;传真:68393303;

       电子信箱:huanghq@mail.cin.gov.cn。

      ②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严雪芳、徐建华;

       电话:010-68393949,68394428。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

     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
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
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4]12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的函》(建综函[2004]6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制发《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和《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取得的月度资料于月后15日内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三府〔2007〕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三亚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地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非法抢建、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非法抢建,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第四条 创新违章建筑快速处置方法,构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实施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查处违法建设管理网络,职能部门各履其职,区镇管土有方,执法联动配合,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公检法司”的快速查处机制,形成市(即职能部门)、区(镇)、村(居)委会三级管理和公检法司联动,共同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将违章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
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负责违章建筑的属地监控,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管辖范围情况的优势,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建筑,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密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违章建筑的登记工作,提供辖区违章居民的真实身份,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违章居民送达法律文书,对外来买地违章建房者一律清查出村。
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协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强属地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向规划开发区的人员流动,依法查处外来人员以迁移户口方式转变为居民而进行违章建筑的不法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法院对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案件快办快结,对行政裁定的违章建筑案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执行。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一)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和区镇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假借谋求集体利益,非法买卖沿海滩地等国有土地和农田园地、山坡荒地等集体土地,交给单位、外来人员及村民进行违法建设。
(二)村民将宅基地、自留地或开垦荒地,非法倒卖给他人进行违法建房。
(三)企业与村(居)委会以长期租地或假借合作开发而实交地租的方式,在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办理规划审批和规划建设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项目行为。
(四)村民为非法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抢建滥建,或者采取与不法投资商合作方式进行违法建设。
(五)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非法抢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行为。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加建、扩建或改建)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等违法建设行为。
(七)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章建设行为。
(八)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违法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行为。
(九)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违法临时建设行为。
(十)违法建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及其设施。
第七条 凡违法建筑不得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设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设计图纸,施工企业建设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施工服务。
在接到相关部门书面告知某一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后,供水、供电、供气公司不得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店铺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按照“新帐不欠,坚决遏制新的违章建筑产生;老帐逐年还清,分步拆除历年形成的违章建筑”的原则,清理整治违章建筑和超容积率建设行为,对抢建的违章建筑物进行强行拆除,对于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超容积率建设的项目从重处罚。
第九条 建立举报违章建筑监督员制度,在各区镇聘任三四名符合条件的群众作为违章建筑监督员。违章建筑监督员的劳务工资,由市级财政拨付专款解决。违章建筑监督员定期巡视所在区域内违章建筑情况,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章建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镇政府根据管理职责进行监管、查处。
第十一条 非法侵占农用土地进行建房、非法买卖土地进行建房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国土环境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能分别查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对非法侵占农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
第十二条 在林地上非法挖山毁林进行建房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按照职能分别查处。林业部门对非法挖山毁林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综合行政执法要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
第十三条 企业采取长期租地、以租代征等形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办理规划审批许可、临时建设许可而进行项目开发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别查处。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村干部非法将集体土地或沿海滩地出卖给他人进行建房的,由区管委会及镇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别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行政区域土地的管理,做到管土有方、管土有责,发现村民将宅基地、自留地、开垦荒地非法倒卖给他人进行建房,以及村民为非法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抢建滥建,或者采取与不法投资商合作方式进行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给国土环境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为新建建筑物安装供水、供电、供气时,要求建筑业主提供该建筑物的合法证件材料。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材料的,不予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违章建筑物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后,要给予配合执行。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于已被相关部门认定是违章建筑物的店铺,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在营业执照期限满后不再办理年检手续。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章建筑物有可能被出租作为经营性场地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章建筑物有可能被出租给外来人员进行居住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由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发现设计部门为违法建筑设计图纸,或建筑施工企业为违章建筑建筑施工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履行职责不力、监督管理缺位、不配合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等情形时,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负责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宏观协调、指导、监督的部门,要加强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将情况报送给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厉打击阻碍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对查处违法建设时所发生的干预执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要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一)村干部、村民非法卖地给他人建房后,在查处违章建筑时充当违法建设者的保护伞,纵容、煽动人员集体闹事、围攻欧打执法人员、阻挠执法人员进村调查取证或者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安机关要快速出警,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由区管委会、镇政府对涉案的村干部进行党政纪律处理。
(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建设者采取威胁恐吓或暴力手段,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伤害的,公安机关要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查处、拆除违章建筑等执法活动,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并对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进行立案侦察。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或在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出面讲情和阻挠干涉执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区镇规划建设所、国土环境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经常组织开展全市性查处违法建设专项检查工作。各区镇规划建设所、国土环境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所查处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要按照规定上报给市局审批或备案。
各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要在立案阶段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材料,复印后上报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便跟踪督办,并在结案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执行情况上报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界定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三亚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对于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案件,法院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定,并组织进行强制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实行违法建设查处责任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部门和属地管理区镇要实行“定人员、定片区、定任务、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建设初始阶段的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把违法建设扼制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对在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违章建筑处理不及时,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形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巡查执法不到位,致使出现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而违法建设等情形的,追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其中,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而违法建设的,同时追究规划建设部门的责任。
(二)因管理缺位,致使出现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追究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和属地管理区镇、村(居)委会的责任。
(三)因管理缺位,致使出现在林地上非法挖山毁林建房的,追究林业部门和属地管理区镇、村(居)委会的责任。
(四)不要求建筑业主提供合法证件材料,为新建违法建筑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追究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责任。
(五)不审查经营场地的合法性,为违章建筑店铺办理营业执照的,追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六)为违法建筑设计图纸的,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
(七)为违章建筑建筑施工的,追究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
(八)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对辖区内的违章建筑视而不见,不加予制止,以及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者进行查处和送达法律文书,甚至采取同情保护态度的,追究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违法建设巡查办案责任制度,建立分区、分片、分段的责任管理和巡查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布控。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应当在违法建筑打基础或加建、扩建时及时发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和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对已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进行严格监控,记录当事人执行的情况。发现继续施工的,应当暂扣其施工工具,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日常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分管领导、中队领导、岗位执法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巡查,将违法建设控制于初始萌芽状态。出现巡查不到位、查处不及时或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形的,按照下列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局(大队)不将工作内容和目标管理责任安排到中队,造成工作内容、责任片区、责任人不明的,或局(大队)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的,追究局(大队)主要领导责任。
(二)中队不将工作内容和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到小组或个人的,追究中队领导的责任。
(三)中队、小组和个人不巡查、不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的,追究中队领导和责任片区人员的责任。
(四)执法人员违反上述办案期限规定,造成违法建设部分或全部完工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违法建设的发生原因、建设进度、规模数量等情形的,参照下列标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对监管、巡查不到位而造成出现违章建筑建的,追究区镇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其中,区镇或责任片区在一年内出现3宗以下违章建筑或者违章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对区镇责任领导及片区执法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和停职待岗3个月的处分;出现3宗以上违章建筑或者违章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的,对区镇责任领导及片区执法人员给予撤职、辞退、开除等处分。在区镇暨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管辖范围内,一年内出现5宗以下违章建筑或者违章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的,对区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戒免谈话和行政警告的处分;出现5宗以上违章建筑或者违章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区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和调离岗位的处分。
(二)对村民非法出卖土地给外来人员建房而不加予制止,致使管辖区域范围内出现违章建筑楼房的,追究属地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责任。城市社区、行政村一年内出现3宗以下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对居(村)委会书记、主任给予戒免谈话和警告的处分;出现3宗以上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对居(村)委会书记、主任给予免(撤)职处分。两区六镇所管辖区域范围一年内出现5宗以下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对区管委会、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戒免谈话和行政警告的处分;出现5宗以上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对区管委会、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和调离岗位的处分。
(三)对非法买卖土地建房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追究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责任。责任片区在一年内出现3宗以下非法买卖土地建房而不查处的,对片区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和停职待岗3个月的处分;出现3宗以上非法买卖土地建房而不查处的,可对片区责任人员给予撤职、辞退、开除等处分。在所管辖区域范围一年内出现5宗以下非法买卖土地建房而不查处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戒免谈话和行政警告的处分;出现5宗以上非法买卖土地建房而不查处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和调离岗位的处分。
(四)对在林地上非法挖山毁林建房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追究林业部门的责任。责任片区在一年内出现3栋以下非法挖山毁林建房而不查处的,对片区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和停职待岗3个月的处分;出现3宗以上非法挖山毁林建房而不查处的,对片区责任人员给予撤职、辞退、开除等处分。在所管辖区域范围一年内出现5宗以下非法挖山毁林建房而不查处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戒免谈话和行政警告的处分;出现5宗以上非法挖山毁林建房而不查处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和调离岗位的处分。
(五)在明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后,仍对违法建筑给予供水、供电、供气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市政府追究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责任。责任片区在一年内出现为3宗以下违章建筑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责成该部门对片区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和停职待岗3个月的处分;出现为3宗以上违章建筑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责成该部门对片区责任人员给予撤职、辞退、开除等处分。在管辖区域范围一年内出现为5宗以下违章建筑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建议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戒免谈话;出现为5宗以上违章建筑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和调离岗位的处分。
(六)在明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后,仍为违章建筑店铺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情况报给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市政府追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企业登记科室和工商所,在一年内出现为5个以下违章建筑店铺办理营业执照的,责成工商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的处分;出现为5个以上违章建筑店铺办理营业执照的,责成工商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的处理。
(七)为违章建筑建筑施工的,追究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在一年内出现为3个违章建筑提供施工服务的建筑企业,市规划建设局可取消其在三亚的建筑施工准入资格。
(八)对于阻碍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或拆除违章建筑遭遇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不及时出警进行处置而造成出现严重后果的,以及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不依法进行处理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自国务院发布第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发〔1990〕31号《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以来,一些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已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一般可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职能分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备了专门人员,制订了具体规定和办法,通过试点积极开展各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地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国家收回了一
定的土地收益,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来源,对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大部分城镇地产经营管理工作进展较慢,有的城镇在地产经营活动中出现了许多隐价、瞒价以及私下交易土地的现象。各地虽然通过收取增值费、超标费、罚款等措施收回部分国有土地收益,
但仍有大量国有土地收益和交易税费流失。
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经营管理机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体现。加强这项工作,可以更好地为建设事业提供土地保障,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并促进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地产经营的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尽快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完成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我部正在制订有关房地产经营和城镇国有土地转让活动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附)。各地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地产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并选择有条件的市(区)、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提高。
(四)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道转移时,房地不可分割。
(五)做好城镇土地价格的评估工作是加强地产经营管理的核心。要在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科学地确定土地价格的评估原则和方法,保持稳定合理的地价水平,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房地产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
展。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要专项列支,上交财政,按国家规定用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土地开发。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上述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当地政府和我部。



199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