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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7:2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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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1]7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1〕68号)和国务院9月19日至20日在郑州召开的现场会精神,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及人 民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现就做好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群众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而且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分布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覆盖面大,熟知安全生产的各种情况和要求。他们反映的问题具有客观、真实和公正的特点。依靠群众监督、揭露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的违规违纪、腐败现象,是克服官僚主义作风的有力手段,是党和政府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措施,保证群众监督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信箱

为方便群众反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局总调度室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010-64237232,010-64294453;在局机关办公楼前和楼内分设举报信箱;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设举报电子信箱,举报电子信箱分别为agj@chinasafety.gov.cn和agj@chinacoal-safety.gov.cn。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都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有条件的要设立举报电子信箱。

三、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的处理工作

国家局接到的举报电话,由局总调度室直接处理,根据内容分类,凡属紧急或重大的问题,报局领导批示处理;一般的问题,向总调度室主任报告后转有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举报信箱由局信访办公室定期开箱。电子信箱由局通讯信息中心整理,印送局信访办公室。局信访办公室收到的举报信和电子邮件,凡属紧急或重大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分管主任把关,以《信访摘报》形式送局领导批示,然后按领导批示处理;一般问题原则上转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处理,较重要的可发函交办,涉及多个部门或带有普遍性的典型问题,转局机关有关司(室)处理。对群众举报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局信访办公室定期在《信访情况反映》上摘登,综合分析,供领导参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制定群众举报处理办法,并要有专人负责,将其落到实处,确保群众举报件件有结果。

四、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目前,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引发的安全生产纠纷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一些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违法开采,事故隐患严重。这方面的来信来访较多。群众举报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对群众举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要按规定处理。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得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要加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对上级交办的信件,要认真处理,并按要求报告结果。凡是中央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的信件,领导同志批给谁的,就由谁负责指导和组织查处工作,并对查处结果认真审核把关,签批上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48号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根除治安隐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着环保优先、布局合理、归口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废旧金属、造纸原料、废旧塑料、废旧橡胶等废旧物品。
前款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供销、工商、公安等职能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废旧物资由供销社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归口经营。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实行持照经营。无废旧物资经营执照的,不得从事废旧物资经营。
第八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规划、环保、卫生要求;
(二)距市区12公里以外;
(三)安全防火设施、制度健全。
不得在铁路、矿区、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的申请,提出废旧物资经营网点设置地点的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持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设点审核意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巧天内将收购网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经营网点,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保证网点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达标,安全防火无隐患。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必须佩带(废旧物资收购员证)。无(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的人员,不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包括流动收购)业务。
《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由供销社所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统一收购,个体经营者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各镇、国营农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市各军替部队等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销售给供销社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得自行销售或串销。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范围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废纸、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和生活器皿以及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部件。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对现行
违法犯罪分子应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首先满足本市工业生产需要,如需调运出市或调剂串换本单位所需物资,须经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方准调运出市。凡持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运废旧金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设卡扣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乱设网点,无照、违规经营废旧物质,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6月18日司管字第50号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本案经我们研究认为:萧成告诉请回赎的房屋,出典年代过于久远,且在土改时当地政府宣布没收,萧成告当时既未声明回赎,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得再行告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