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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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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8月6日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第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三)制定并申报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四)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六)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七)体检;

(八)考核;

(九)公示;

(十)录用。

第二章 录用计划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向省人事部门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州)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按下列程序编制和下达:(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人事部门];(二)市(州)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人事部门;(三)市(州)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本市(州)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第十条 申报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招考单位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及资格条件。

第三章 报考及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前,由省人事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州)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招考单位、职位及人数;(二)招考范围、对象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时须提交的证件;(四)考试的范围、方法和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六)具有拟录用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条件,特别需要、特殊人才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考单位共同负责。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人事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州)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拟录用职位所需的素质与能力。

  考试排名可以采取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的方式确定,也可以采取按笔试、面试分段淘汰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由省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内容由省、市(州)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面试由省、市(州)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面试考官由人事、监察、招考单位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组成,并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面试测评要素和测评方法进行测评。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逐步实行资格制度,并建立面试考官库。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者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三)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考试合格者应当进行体检。

  体检对象在考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事先规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体检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县(市、区)以上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招考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拟录用职位数等额确定。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录用后是否需要职务回避的情况等。

  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经考核合格拟录用的人员,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招考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公示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州)人事部门审批。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被录用人员,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人员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录用人员的原工作单位应当凭录用通知书为被录用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被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手续;被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发生争议的,由被录用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工作单位应当终止其试用并报录用审批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职定级。

  试用期满不合格的,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可视具体情况延长试用期半年或者取消录用资格;延长试用期满仍不合格的,按报批程序取消录用资格。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人事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对不按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规定的程序及办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由省、市(州)人事部门宣布无效或者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录用考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报考人员违反录用考试规定的,取消其考试成绩或者取消其录用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处罚。

  第一、二款所述人员,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20 号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文献;

  (四)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五)组织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七)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八)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广东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粤、省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地方志书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属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后核拨;不属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的,由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编制预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核拨,再由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发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工作。

  第十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以县(县级市、区)和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

  以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各承修单位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

  第十一条 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主要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档案的要求,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初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复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体例和规范要求;终审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对重大问题的记述是否准确,并决定是否批准其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应当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 编纂以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当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乡镇地方志书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乡镇综合年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编纂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行业志、部门年鉴和行业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前两款的志书和年鉴公开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分别报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志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方志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方志室捐赠或者提供地方文献或资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省情信息库,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情网站。

  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公共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方志馆、方志室和省情信息库、地情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文献或资料。

  第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的;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系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第十九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的;

  (二)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或者地方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删增和修改其内容的;

  (三)擅自将地方志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的;

  (四)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化法治环境建设 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基层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李志刚 姚达武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要求将构建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年是“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福田区委、区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把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提出了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环境立区”战略部署,着重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基层司法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力量,起着“第一道防线”作用。香蜜湖街道从和谐社区发展出发,提出了“整合机构、强化队伍、完善机制、创新手段”的基层法治工作模式,为基层司法工作环境和和谐社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整合机构,完善联动机制,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按照科学性整合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香蜜湖街道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在全市率先提出了建立街道安全保障中心的构想,进一步均衡了安全管理资源,丰富了社会安全管理载体,完善了社会安全的监管手段,增强了社会安全工作的承接能力。
街道原有的机构配置,存在应急能力不强、联动工作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各职能部门分散行动,缺乏统一、协调、有机、有效的联合,信息沟通不到位,工作效率低,难以解决部门之间相互推委、相互“打架”的状况。街道党工委针对这些情况,根据《香蜜湖街道内设机构整合及运行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街道内部机构整合,建立安全保障中心,实行部分业务整合和部门功能拓展、职能增加为主的调整。安全保障中心内设三个组,即社会安全保障组、公共安全保障组和居家安全保障组。社会安全保障组由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组成。
街道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协助街道综治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群防群治;(2)协调街道各职能部门开展普法工作,指导、组织社区单位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法律“三进”(“法律进校园”、“法律进家庭”、“法律进工厂”)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3)开展法律咨询、援助服务;(4)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5)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6)指导社区工作站依法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维权等工作。
“香梅北跨线桥”群体性纠纷案件是香蜜湖街道机构整合后联动应急处理工作比较成功的一个范例。自媒体刊登了政府准备在香梅北新建立交桥的消息后,香梅北片区有部分居民坚决抵制,涉案人数多,达上千人次,并多次酝酿集体到政府部门上访、游行等群体性行动,造成工程停工达3年之久。司法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参与、配合社会安全保障组工作,积极介入事件的稳定和调处工作,采取了以下相应措施:(1)高度重视,及时介入,针对维稳工作的新动向、新特点,研究解决修桥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着力构建上下联动、纵横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抓苗头,早预防、早发现、早调解,及时制止过激行为;(2)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社区设立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散发法制宣传资料,宣讲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引导群众理性诉求、合法维权;(3)深入社区,及时掌握苗头动向,进行座谈劝解,积极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4)抓重点对象的维稳工作,掌握重点对象动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5)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落实解决群众的基本诉求。目前,该宗群体性纠纷已基本得到解决,取得群众谅解,立交桥建设工程也顺利开工。
近几个月来,司法所配合街道综治办、城管科、城市管理执法队按照社会安全保障组的要求采取联合行动,坚持从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出发,积极搞好“严打”整治斗争。司法所协助社会安全保障组清理乱摆卖,查处占道经营269宗,超线摆卖229宗;查处违法养犬23宗,无证医疗1宗;查处车压人行道32宗,违法户外广告113宗;处理有关脏乱差的群众投诉534宗,立案处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66宗。在清理工作中,司法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清调”并举,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社会矛盾发生,提高了基层司法效率和依法治理社区的水平,使辖区治安环境的面貌焕然一新。
从香蜜湖街道安全保障中心的运作情况来看,机构整合可以进一步深化基层司法改革,增强基层司法信息的采集、沟通和处理水平,完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司法的预警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基层司法效率,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社会矛盾发生。
二、强化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正确处理三个重要关系
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是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现代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主要力量。街道司法所正确地分析、认识和审慎地解决在建设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矛盾,辩证地处理好三个重要关系,着力培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管理过硬、结构合理的基层司法人才队伍,保证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沿着正确、键康的轨道发展。
1、正确处理思想政治素质与专业管理水平的关系。政治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灵魂。基层司法队伍的作风过不过硬,处理问题是否与党中央的精神保持一致,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端不端正,关键在于思想政治素质。只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队伍的战斗堡垒作用。专业管理水平反映了基层司法队伍的司法工作水平和效率,反映了依法治理社区的能力,反映了基层司法工作者的创新意识和研究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司法所纠正了社区部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只重业务水平、忽视自身思想政治素养的现象,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求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坚持“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自身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平,讲政治、促业务,迅速造就了一支能打硬仗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
2、正确处理使用与培养的关系。知识丰衰期理论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知识在不断“老化”、“过时”,就像放射源不断衰减一样,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在不断地增长和完善。基层司法工作者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才能出色地完成基层司法工作任务。街道司法所一方面指导、监督社区的基层司法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组织,邀请法律专家,为社区基层工作人员“充电”。2006年3月,司法所组织辖区100多名调解员进行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增长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提高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整体工作水平。
3、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所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服务与管理关系,二是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与社区群众之间的服务与管理关系。从第一层关系来说,司法所理顺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化行政管理关系为行政服务关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人才,认真处理好引进人才与造血固本的关系、“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的关系、保持稳定与人才流动的关系、严格要求与容短扬长的关系、广览人才与量才录用的关系,解决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轻装上阵,激励他们全心全意搞好基层司法工作。从第二层关系来说,司法所纠正了社区一些同志以社区管理者自居,在群众面前高高在上的态度,提倡社区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组织,端正工作态度,强调权来于民、用之于民,要求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坚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便民惠民,搞好法律服务工作。2006年2月,司法所开展了“三八”妇女维权活动,与街道妇联、计生办等部门合作,联合举办了“百万妇女卫生健康行”系列活动,组织社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活动,组织70多名医生保健人员现场开展义诊服务,吸引了辖区工程兵家属和外来女工500多人参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预警应急处理机制,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
矛盾纠纷的新变化在于群体性抗法事件日益增多。群体性抗法可以分为直接使用群体性抗法和使用“上访”两种形式。矛盾的群体性增强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突出特点。对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提出了“预警社会化、反馈信息化、处理及时化、应变迅速化”的“四化”预警处理机制,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1、预警社会化。司法所不断加强社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辖区建立了预警社会化机制,积极发展基层司法志愿者队伍,进一步落实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司法所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社区积极广泛发动群众,为司法所提供动态的预警信息。近几年来,通过司法所的“四五”普法工作和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和谐意识有所增强。一旦社区有潜在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社区群众特别是老党员、老同志就会立即向基层司法部门报告,为司法所提早介入争取了时间。社区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利用身在社区第一线的特点,也主动掌握苗头动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
2、反馈信息化。街道安全保障中心不断拓宽安全信息反馈渠道,建立了社会安全保障信息沟通联系机制,一是由社会安全保障组牵头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沟通机制,二是由街道司法所牵头建立司法所与社区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纵向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民情员作用,及时收集、分析安全信息,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处理、反馈、报告制度,做到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广泛,各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掌握详细,为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司法所也在各社区建立了基层司法信息员制度,随时排查社区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还在所内建立了义务联络员制度,协调、联络街道各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司法信息员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生群众性纠纷,立即报告安全保障中心和司法所领导,以便迅速制定行动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
3、处理及时化。近年来,司法所开展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了矛盾纠纷受理处理指挥中心,设立了专线电话,增添了机动车辆等专用设备,委派专人值班。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司法所根据早调处的原则,提前介入,提前处置。司法所还建立了矛盾纠纷流动处理机制。所领导和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指导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随时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不推委,不留“后遗症”。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和复杂的纠纷案件,司法所立即赶往现场,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得以及时解决。
4、应变迅速化。司法所充分认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克服一劳永逸思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逐步由被动式处置转到积极主动的全面长效处置上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拓展功能、梳理流程,形成长效的恶性案件快速应变机制;建立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快速联动处理机制,与街道各职能部门建立了横向联动处理关系,与社区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纵向联动处理关系,抓苗头,早落实,早处理。司法所的机动车辆24小时处于战备状态。一旦社区发生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和暴力抗法等恶性案件,司法所自受理起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处理。2006年5月3日中午,香蜜湖一号工地19名工人因欠薪问题将工地大门堵塞,并将电闸拉下,不给供电。接报后,街道综治办、司法所和派出所在半小时内紧急赶到工地,将工人劝离大门,并按照“综司联调”模式进行调解。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由江苏华建与包工头先拿出5万元,支付工人约一半的工资,余下的5月16日再支付。当天晚上19时,工人得到满意的答复,自动散去。该宗纠纷已基本解决,达到了“处理及时化”、“应变迅速化”的要求。
四、不断创新基层司法工作手段,夯实社会矛盾处置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新形势下的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在征地拆迁、工伤事故、违法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逐年上升。对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从知识创新环境、现代高科技创新工具、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社会矛盾处置方法等四个方面,积极探索和创新基层司法工作手段,推动辖区基层司法工作上新台阶。
1、加强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建设。2006年3月市人大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要求,“紧密结合特区实际,解放思想,事实求是,与时俱进”,“对改革创新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是以法律知识为主导,充分发挥法律知识在社会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基层法治环境。加强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建设,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包括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科学分析和科学决策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香密湖街道司法所在基层司法工作中,着力打造创新型组织,不断增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知识创新意识,提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站在基层司法改革创新的前沿,敢想、敢干、敢创、敢学,使基层司法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下一步,司法所将建立基层司法知识库,加强基层司法组织的知识管理和战略管理,营造新时期基层司法组织的组织文化和法律文化,不断提高基层司法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效能;实施基层司法工作者知识创新教育工程,培养德知兼备的基层司法创新型人才;鼓励和支持知识创新活动,建立基层司法知识创新活动奖励机制,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2、利用现代高科技创新工具,打造科学的基层司法工作环境。街道司法所按照“科学依法”的思路,着力打造科学的基层司法工作环境:(1)建立科学的基层司法形势分析评估体系,准确掌握各种基层司法信息,判断基层司法形势,指导科学决策,及时制定工作部署;(2)完善基层司法的保障机制和软硬件设施建设,把基层司法与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提高社区法治意识和能力;(3)用社区发展的眼光,加强基层司法的科学理论研究,从更层次研究和思考基层司法工作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问题,重视预测性、综合性工作,加快社区治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进程;(4)推动科技创安网点布控建设。
下一步,司法所将加强办公室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电脑、互联网等现代高科技手段的作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的基层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和现代化。该管理信息系统由法制新闻、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群众来信建议、信访邮件、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基层司法工作机构、基层法治论坛等功能模块组成。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某一情况,可以随时通过电脑上网迅速查询,便于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开展基层司法工作,大大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反馈信息化”的客观要求。社区群众也可以随时了解法制动态,了解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规,化被动为主动,积极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基层法治论坛”可以促进社区群众对基层司法参与的积极性,符合“预警社会化”的实际需要。
3、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街道党工委要求,要科学合理地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有效的调解工作机制。近年来,街道司法所从纵深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将各社区工作站的协调工作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规范组织调解人员培训、纠纷受理范围等工作,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调整、充实调解人员;以司法所为指导主体,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劳动法与工会法在劳动维权的调解工作上存在着法律衔接不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强等问题,企业工会组织在调解活动中难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而劳动仲裁也要求当事人有书面劳动协议,存在着受劳动合同牵制较大、仲裁周期较长、劳资双方对抗性较大等问题。一旦劳动合同存在不合理但不违法的“霸王条款”,劳动仲裁将被动地承认合同的有效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赋予了消费者组织以调解权,但一方面其调解协议仅相当于新的合同,同样缺乏法律执行力,另一方面消费者组织在调解处理诸如物业管理等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中的预警应急经验和能力不足,因而有些消费者组织尝试开展消费仲裁活动,但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要求,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而在消费实践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往往难以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调解的突出优点在于,一是要求被调解双方具有参与调解活动的自愿性,不要求当事人之间一定具备书面合同关系,只要具有事实合同关系也可以受理调解案件,解决了法律上的衔接不足和劳资双方对抗性等问题,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维权;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较强,可以依政策调解,有效解决不合理但不违法的“霸王条款”;三是调解周期较短,可以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院强制执行力,解决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五是基层司法工作组织具有一定的预警应急工作经验和能力,能解决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因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出了将劳动调解和消费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构想,初步开展了劳动和消费领域的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在2005年的“12•4”普法宣传日活动中,香蜜湖街道司法所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合作,率先在全市开展了“消法进社区”活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咨询服务活动,参与的企业领导、员工和社区群众达600多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司法所还提出了人民调解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设想。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司法所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疏导群众情绪,引导受害人及其其家属理性、合法维权。
4、创新社会矛盾处置方法。在社会矛盾的处置上,香蜜湖街道党工委和司法所提出了“重点重抓、信调结合、综司联调、疏导矛盾”的工作方法。
重点重抓。一是重点抓矛盾纠纷重点对象的调处工作。2006年初,司法所加强了社区基层司法调研活动,重点针对辖区的3名老上访户开展了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了1名重点对象的经济补偿问题。二是重点抓矛盾纠纷重点事件的调处工作。2006年,香蜜湖变电站市政建设工作引发了群体性矛盾纠纷。市、区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市、区规划、环保、法制、供电、信访、维稳综治、公安、建设等16个单位共同参与说服教育工作。街道党工委、安全保障中心制定了《调处工作方案》、《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和《复工建设维稳工作预案》。司法所协助安全保障中心,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预案;广泛宣传,派发宣传资料,参加施工工地宣讲会,做好工程复工前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群众的疑虑;协助街道和派出所对主要挑头、煽动者等重点人员进行依法处置,使事态得到了控制。7月4日,变电站建设工程顺利开工。这也是市、区、街道三级“重点重抓”、“纵横联动”的成果。
信调结合。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是行政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司法所加强了对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针对社区群众的来信、来访,从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社区建设出发,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节约了诉求资源和诉求时间,降低了诉求成本。司法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搞好司法为民信访窗口的硬件建设,改善接访条件;(2)建立信访移案制度,应当由街道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及时将案件转移到相关部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限时回复制度,司法所能回复的及时回复,司法所不能回复的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回复,增强政府行政工作的权威性;(4)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矛盾纠纷的,司法所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开展调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5)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办理案件与动员息诉相结合、纠正错案与变通处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着重做好初信初访工作,解决好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上访老户、闹访等难点问题;(6)认真研究涉法信访工作的规律,探索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公开、公正地化解涉法上访事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6年1至9月份,司法所共接待群众上访66宗,调解成功64宗,调解成功率达到96%。
综司联调。在法理上,我们可以将社会矛盾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另一类是治安附带民间纠纷案件。治安附带民间纠纷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打斗毁损财物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案件;另一类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对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司法所采取了司法所行政指导下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方法。对于打斗毁损财物案件,近年来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采取了警民联调的模式。对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香蜜湖街道党工委、安全保障中心、综治办和司法所大胆创新,在国内率先提出了“综司联调”的新模式,这也是社会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和方法的新突破。综治办有比较丰富的社会治安纠纷处置经验和能力,司法所有比较丰富的民间纠纷调解和群体性纠纷调解工作经验和能力。两个街道职能部门在安全保障中心社会安全保障组领导下“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可以有效解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
2006年3月17日,鹏城建筑公司红岭中学高中部工地的近50名民工在香蜜湖路与侨香路交汇处聚集,准备采取堵路的过激行为。据民工反映,原因是工地的工程队欠薪,有的民工不但一个多月领不到工钱,而且包工头还要把他们赶走。街道得知情况后,党工委负责政法工作的领导立即带领综治办和司法所到达现场,马上将民工带离到路边,启动“综司联调”程序,对劳资双方进行调解,解决了民工欠薪问题,较好地处理了这一矛盾纠纷。
2006年3月29日,约40名香蜜湖东座酒店员工因资方欠薪,在酒店大门口拉横幅、叫口号抗议。接报后,党工委领导带领综治办、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街道启动“综司联调”程序配合市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后,资方写出了关于解决员工食住问题的《承诺函》,由员工确认欠薪名单和金额,解决了这一拖欠员工工资的群体性纠纷。
从街道“综司联调”工作实践来看,“综司联调”能大大提高基层司法工作的效率,提高社会矛盾整体调解水平,提高社会预警应急工作能力,也是基层司法工作的新突破。
疏导矛盾。社会群众普遍是外来劳务工工资、企业经济、物业建设的矛盾,对群体性抗法的后果缺乏法律认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社会这类事件的法律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群体性抗法和上访行为越来越多的原因。司法所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社会矛盾纠纷的直接使用群体性抗法案件,一般不适合排查解决。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所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疏导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宣调”结合,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妥善调解,坚决杜绝局部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现象的发生。
“群体性上访”的群体性抗法矛盾纠纷,也反映了一些人对政府工作秩序化的重要意义和法制意识认识不足。司法所“宣排”并举,加大排查调处的力度,争取早发现、早介入,既要防止事态扩大,也要加强调研活动,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能够依法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不能调解解决的也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求。对于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司法所认真做好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理性解决诉求,防止产生堵塞交通、暴力抗法等过激行为,力争将矛盾大化小、小化无,防止对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权威性,影响社会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对于个别顽固采取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司法所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向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力争对社会的损害降到最低。2006年1—3季度,司法所宣排并举,成功排查调处了“香梅北跨线桥”、“鑫兆豪汽车展销广场”拆迁和新天国际业主反对修建“香蜜湖变电站”纠纷等重大群体性上访案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基层司法“第一道防线”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要求,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法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完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着手,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基层司法工作程序,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实践向更深层次发展,强化社区法治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区,保障福田区“环境立区”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