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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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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教育部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在2003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副部长 王湛

同志们:

  这次基础教育年度工作会议,是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我们这次会议的任务,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回顾和总结2002年基础教育工作,分析当前基础教育面临的形势,明确2003年基础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基础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下面我就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2002年基础教育工作的回顾

  2002年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不同寻常的一年。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基础教育领域广大教育工作者全面扎实地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得到进一步落实,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快,管理体制改革、课程改革等取得突破性进展,整个基础教育领域保持了奋发进取的良好态势,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面扎实地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的落实,是2002年基础教育的重要任务。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会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的印发,对各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95%以上的县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由县(区)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农村大面积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在完善体制的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2001年和200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30亿元,重点支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地也积极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共改造了15000所中小学,集中消除了1700万平方米危房,加上二期义教工程改造的危房,共计达3000万平方米。目前,以政府为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近年来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2.基础教育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取得新进展。2002年“两基”的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据去年底统计,全国实现“两基”县(市、区、旗)及县级行政单位已达2598个,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3%,初中毛入学率达到89.7%,全国初中在校学生数达到6687万人。在“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下,我国不同地区的义务教育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大发展。贫困地区努力开展“两基”攻坚工作,采取一系列“两基”攻坚的措施,“普九”的步伐明显加快;已经实现“两基”的地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建设高质量、高水平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义务教育发展正在跨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正逐步形成共识,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在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义务教育正在朝着积极、均衡、全面的方向发展。

  2002年,全国共计扫除青壮年文盲170多万,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转发了教育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召开了全国扫盲工作会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了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扫盲机制的形成,普及初等教育、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扫盲教育内容密切结合学员的生产、生活需要,扫盲教育形式更加符合各地实际。

  2002年普通高中教育快速发展,招生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分别达到676万人和1683万人,分别比2001年净增118万人和278万人,增幅达21%和20%;与1997年度相比,分别净增354万人和833万人,增幅分别达到48%和98%;全国优质高中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去年,教育部召开了全国高中发展和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对今后高中的发展进行了部署。各地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会议精神,在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广泛吸引社会参与高中发展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2002年,全国幼儿园达11万余所,在园儿童数达2036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14万人,基本控制了下滑的趋势,并有所增长,一些省份增长的幅度还较大,许多大中城市已经逐步做到基本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局面基本形成,为更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2002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达1540所,比1997年增加了100所;在校残疾学生达37万人,比1997年增加了3万多人。残疾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取得新成效。

  2002年,德育工作继续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重点,努力探索,积极创新。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小学和中学德育课程的设置,在小学1-2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课,3-6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课,初中思想政治课改名为思想品德课,高中开设思想政治课。目前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已经开始在实验区试验。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各地开始部署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受到进一步关注。德育活动载体更加丰富,德育工作途径不断拓宽。2002年,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国家投入彩票公益金3亿元扶持164个县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此外返还彩票公益金3亿元用于各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在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同时,各地还建设了一批社会实践基地,为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社会育人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正在形成。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课程改革实验工作进展顺利,课程改革发展势头良好。去年4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电视电话会,部署了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会后,各地积极贯彻会议精神,认真部署省级实验区工作,全国范围内已有530个省级实验区开始新课程的实验,参加实验的学生数达870余万人,约占同年级学生总数的18-20%。实验区各级行政、教研人员和教师都对课程改革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明显变化,课堂上出现了师生互动、平等参与的生动局面。在课程改革实验中,高等学校、各级教研室和中小学校共同探索教研的新机制和新方式。各实验区都十分重视教育评价体系的改革。在初步总结各地实验探索的基础上,2002年底,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社会和新闻媒体关注并积极宣传课程改革,为改革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同时,稳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研究性学习”等课程已经成为高中课程的新亮点。与此同时,教育部组织全国近千名专家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的研制工作,日前教育部党组已经审议了新课程方案,新课程标准的审议工作正在进行,待进一步修改后开始实验。

  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取得新进展,“校校通”工程实施顺利,截至2002年底,全国中小学拥有计算机584万台,达到每35名学生1台;建成校园网26000多个,比上年增加了1倍多。国家对中西部地区信息技术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已安排3.6亿元用于贫困地区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信息技术与其它课程的整合进一步加强。

  4.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推进教育教学领域各项改革,治理影响基础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工作普遍加强。各地为落实“一保、二控、三监管”,积极组织专项督导活动,国家教育督导团前后组织国家督学对18个省区开展了专项督查和调研,国务院领导多次对督查调研报告进行批示,进一步促进了义务教育治本之策的贯彻落实。“两基”督导工作继续开展。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开展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地普遍开展了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基础教育工作迎接挑战,克服困难,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发展取得巨大成绩。这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工作,全社会关心基础教育工作密不可分,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广大中小学教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顽强拼搏、勤奋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教育部,向基础教育领域广大干部、教职工以及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社会各界表示深切的敬意和感谢!

  在总结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时,我们要充分肯定所取得的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教育还处于低水平、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现“两基”的地区巩固提高工作十分艰巨,贫困地区“两基”攻坚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严重短缺;二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不少地方调整工作有较强的突击性,还属于“强行入轨”,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需要逐步加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三是,基础教育的优质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的矛盾仍然尖锐,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办学水平、办学条件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四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不平衡,教师的观念、能力不适应课程改革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仍然比较突出,教师的培训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五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仍然亟待进一步增强;六是,学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区和学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上述种种问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开拓进取,坚持教育创新,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以解决。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2002年,我们党成功地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的报告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十六大报告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出发,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战略地位和作用,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工作要求,是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和新的动员令,对新世纪教育工作具有长期而深远的重要指导意义。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领域的首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下面我结合基础教育的工作实际,谈四点学习体会: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增强改革发展基础教育的历史使命感。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报告的灵魂,贯彻十六大精神,就要把这一重要思想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使各领域的工作自觉地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十六大报告深刻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十六大做出这样的判断,既是对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的科学总结,更是对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和我们党在新时期面临的新的伟大任务进行深刻分析所得出的认识。当前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实质上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人才是核心。新时期,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发展先进生产力,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关键在于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重要的目标和任务。面对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严峻挑战,面对空前伟大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需要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人才培养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教育是关键、是基础。而基础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类人才的奠基工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则更为突出和鲜明。

  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深刻认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坚持落实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基础教育的重要作用,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江泽民同志指出:“中国要实现繁荣富强,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要对人类做出更大贡献,必须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的人才。要做到这一点,教育战线上的同志们责任尤为重大”。我们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勇敢地肩负起这尤为重大的责任。

  2.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明确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的伟大任务,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

  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描绘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宏伟蓝图。十六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一个全面的、内涵极其丰富的,富有时代精神的教育发展目标。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如此全面地提出教育发展目标,还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崭新风貌。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基础教育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教育部党组正在研究制定加快教育发展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将把基础教育发展作为重点和优先保障的领域。初步考虑,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的目标是: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005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农村的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水平显著提高;2010年,占全国人口9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大大提高;2020年,全国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扫除文盲:2005年,消除15-24岁文盲,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3%左右;2010年,杜绝新文盲产生,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以下,成人文盲率降到5%以下;2020年,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以下,成人文盲率降到3%以下。

  高中教育:2005年,全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0%,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全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0%,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2020年,全国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8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学前教育:2005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初步形成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社区学前教育服务为主体的学前教育网络;2010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左右,绝大多数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受到儿童早期教育、卫生保健和营养等多方面指导;2020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左右,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网络。

  特殊教育:2005年,适龄视力、听力、智力等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0%,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2010年,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50%左右的残疾儿童进入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康复部门接受教育和康复,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发展;2020年,90%以上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高水平、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的需要,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达到较高水平,建立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新时期发展基础教育,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高度重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扶贫助学工作的力度,积极资助贫困地区、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正确处理发展规模、速度与教育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统筹规划各类教育发展,促进基础教育领域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

  21世纪头20年是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我国基础教育来说,同样是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我们一定要珍惜机遇,紧紧抓住机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科学的全面的发展观,以基础教育发展的优异成就,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十六大根据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教育方针,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方针既和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教育方针一脉相承,又有了新的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努力满足他们要求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要以育人为本,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以培养人才作为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当前,世界范围内各种文化的相互激荡,不断对德育提出新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对德育提出新要求,社会主义文化的进步不断赋予德育新内涵。我们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爱国主义精神为基础,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要在学校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重视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育,要不断探索新时期德育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昂扬向上的民族精神。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要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大力加强中小学课程建设,建立稳定、不断创新的课程开发、实验和推广的机制,推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要大力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为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教材编审、选用、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改革。要继续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推进中小学信息化的进程。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课程建设,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课和“校校通”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基础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加快网络环境条件下学习的推进步伐。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基础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十六大报告中论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强调指出:“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基础教育领域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为基础教育的发展、为基础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不竭动力。

  坚持教育创新要在加强理论创新、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对于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体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进行制度创新,首先要注重坚持将近年来我们已经着力推进的行之有效的各项改革,扎扎实实地抓贯彻,创造性地抓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适应中国国情、适应教育规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体制。要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对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要继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鼓励民办教育积极发展的有效机制,建立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建立保证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要探索建立现代中小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机制,鼓励社区、家长参与的学校管理,形成社区积极支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模式。

  三、2003年基础教育的主要工作

  2003年基础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协调发展,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开创基础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基础教育司已经制定了2003年基础教育的工作要点,经过这次会议讨论后将正式印发,我在这里主要讲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1.认真组织好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学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十六大精神学习。要认真做出部署,对本地十六大精神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要全面领会十六大的精神,以十六大精神统领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注重学习的实效,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起来,提出本地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新思路和新举措。

  2.积极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一,继续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和扫盲工作。去年,教育部印发了《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对新三类地区“普九”和扫盲工作提出了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今年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积极进取,打好西部“普九”攻坚战。尚未“普九”地区,要按照去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汇报会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攻坚”工作,认真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加快“普九”进程,努力扩大“普九”的人口覆盖范围。二是要下大力气,重点抓好已经“普九”地区的巩固提高工作。从整体情况看,这类地区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今年教育部将召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当前要以加强乡镇农村初中学校建设为重点,努力扩大普及程度、切实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学生入学。适应撤乡并镇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九年一贯制的乡镇中心义务教育学校,为当地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各地要采取措施,常抓不懈,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双高普九”,积极拓展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扩大优质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口覆盖范围。三是要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努力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残疾儿童免费义务教育的试点工作。四是要大力推动西部八省区和少数民族扫盲攻坚工作。目前,全国还有不到200个县没有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全部集中在西部八省区。这些省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贯彻十二个部委《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力争早日达到扫盲目标;今年还要积极推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的扫盲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这些民族的青壮年文盲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教育部的扫盲奖励经费将对上述工作予以倾斜。已经通过扫盲验收的地方要大力开展妇女扫盲项目,制定妇女扫盲目标和保障措施。要继续大力推动扫盲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今年的基础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之后,基础教育司将专门召开八省区扫盲攻坚汇报会,对有关工作做进一步研究和部署。

  第二,认真贯彻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快高中教育的发展。今年要重点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战略目标,在对高中现状、发展趋势、发展条件做进一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分区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二是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发展普通高中的同时,要努力扩大职业学校的规模,保持普职比例大体相当,避免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失衡。三是要注重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把扩大高中教育规模的重点放在拓展优质教育资源上,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优质高中;要将优质高中建设与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力争尽快消除薄弱学校。四是要加强高中师资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特别要抓住近几年本科生和研究生大幅度增加的有利时机,有计划地吸收这些毕业生充实高中教师队伍。

  第三,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的统筹和管理,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将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以贯彻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等各项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认真分析幼教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事业发展规划。三是要结合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利用调整后的空余校舍,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和开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四是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经费投入和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等纳入各级政府督导的内容,并在适当时候开展幼教专项督导活动。五是要依托社区内现有的教育资源,建立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使之成为社区早期教育的基地,为社区的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

  第四,高度重视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教育扶持的力度。

  最近,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决定,中央和地方今后每年新增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的发展。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农村教育的突出问题,增加农村教育投入,改善农村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逐步缩小农村教育与城市的差距,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加大对贫困地区弱势群体教育扶持的力度。一是要积极推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继续推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把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拓展到县(市、区)对县的教育对口支援,力争做到每一个贫困县都有一个对口支援的单位;启动东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对口支援工程。积极推进对口支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今年有关部门将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二是要切实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尽快使薄弱学校达到当地的办学标准。还要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三是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少年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教育部正在筹建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今年将启动经常性全国助学活动。要加大对贫困学生的扶持力度,推动地方建立保障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的发放范围,完善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办法,使更多的学生受益。为解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广东省去年投入3个亿,较大程度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使10万余名辍学学生返校就学。四是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的作用,同时加强对简易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3.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建立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今年要着力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切实巩固“一保二控三监管”所取得的成果,确保教职工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并有计划地解决陈欠教职工工资;继续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要尽快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危房改造经费的投入机制,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和危房的及时消除。二是要进一步规范“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使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制度化,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三是要将在税费改革中确保义务教育投入与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结合起来,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应重点用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并要有明确的比例。四是要建立完善的督查制度,加大对体制调整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治本之策”的落实的督查力度,并形成规范的制度,对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地方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尽快解决存在问题。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好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规划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表彰、奖励在发展民办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中小学后勤设施建设和后勤服务。

  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继续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大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坚决制止将优质中小学、幼儿园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进行高收费。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通报制度,对于一些地方、学校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予以制止,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加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步伐,目前尚未完成编制核定工作的省份,要尽快提出本地的实施办法。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形成优胜劣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教职工民主推选、择优聘任的选拔方式。要探索建立城镇教师轮换制,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和优质学校骨干教师、中青年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切实提高农村、贫困地区的师资队伍素质,促进基础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

  4.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坚定不移、积极扎实地做好课程改革实验推广工作。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课程改革实验推广的规划要求,以条件定实验规模,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继续扩大课程改革实验范围。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教师培训安排和启动新课程后可提供的教学专业支持等实际情况,区别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快一些,暂无条件的地方可以慢一些,以保证课程改革的质量为准。为适应新课程的需要,各地要积极组织实验区探索以校为本、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教学研究制度,逐步形成实验学校、各级教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合作,教学研究与培训有机整合,保障教师有效提高专业水平的教研机制。

  教育部今年开始组织修订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工作。请各地要及时总结义务教育新课程实验阶段性工作经验,组织各实验区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并为修订课程标准提供数据和建设性意见。实验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三级课程管理、教学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共享、教材选用等许多方面,积极努力、开拓创新,为其他地区实施新课程提供了示范,为创建新的国民教育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关心、爱护、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今年将颁发新的《普通高中课程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开始高中新教材的立项、编写和审查工作。教育部将在各地申请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参加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的省份,并将与这些省份共同研究实验方案,组织落实培训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研究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实验区要率先贯彻实施,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切实保证在实验区按通知要求组织中考工作。

  积极推进教材编审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教材立项核准工作,健全教材编写的跟踪评价机制,提高教材编写水平,保证教材的编印质量。完成审查委员库的建设,完善教材审查制度。继续做好对教材选用的指导,完善教材评价机制,为选用教材提供专业支持。推进教材出版发行体制的改革。继续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

  进一步加大“校校通”工程实施力度,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重点推进初中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网络环境条件下学习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在中西部农村地区要落实好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工作,把重点放到现代远程教育上,利用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和计算机教室等多种形式,加快信息化的进程。为进一步推进“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校校通”工程的评估工作。在加强信息化环境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各级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和办法。加强中小学条件装备工作。组织拟订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新课程要求,改进实验教学,并研究和实验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

  5.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任务很重。我们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一步增强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感。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适应形势发展,丰富德育工作的内容,创新德育工作的载体。十六大提出:“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贯穿到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的实施办法。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认真开展中小学生基础道德和日常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进一步重视诚信教育。同时,要加强德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全方位、多渠道地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各类资源,要注意充分发掘、利用地方和学校富有特色的民族精神、德育教育资源,创造为青少年喜闻乐见、乐于参与并且切实有效的德育工作载体。要继续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制定出指导意见和评估办法,适时命名一批全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二是要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尽快研究制定“中学思想政治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指导意见”。要在去年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实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出初中思想品德课课程标准,并组织编写教材,秋季开学进入部分实验区试验。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启动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三是要加强中学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关于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要求,加强中学生业余党校建设,独立高中今年要全部建立起学生业余党校,积极慎重地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逐步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党支部或党小组。今年适当时候,教育部将召开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深入研究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共同推动中小学德育工作上一新台阶。

  6.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学校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工作,正确理解管理与发展、创新的关系,发展、创新需要加强管理,科学的管理需要创新。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将提高管理水平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保障;要大力推进学校管理的创新,以科学的教育思想和现代化的手段,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管理模式。

  继续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有关部门通力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要注意控制学校班额,特别要采取措施控制超大班额,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和落实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评估的一项基本条件,杜绝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单位、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不得在国家标准以外加收任何费用;进一步规范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建立规范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合理、有据、适度、有序的收费制度;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的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要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部门摊派和搭车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平调、挪用、挤占学校的收费收入。

  探索建立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教育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我们希望有条件的地区先行一步,建立本地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网络系统。

  7.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不同类型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继续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按照《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加强督导评估,保证基础教育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要继续推动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打好“两基”攻坚战;扎实做好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积极推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高质量、高水平“普九”的督导检查。紧紧围绕基础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当前基础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继续加强对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专项督导,保障和促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的落实。

  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全面建立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积极参与对新课程实验的评估,加强对学校德育、体卫艺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督查,加强中小学质量监控,推动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加大督导工作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绘制了宏伟的蓝图,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的局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实施职业院校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厅〔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市政府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煤炭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煤炭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我市境内地方各类煤矿(含集体煤矿、私营煤矿、联营煤矿、股份制煤矿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煤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各煤矿实际煤炭产量按月从省级不再集中的煤矿维简费中提取,提取标准为0.3元/吨。征缴指标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的煤炭产量核定,在每年年初下达征缴计划,各单位按月随同煤矿维简费同时上缴。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县市区统一提取、市级集中管理的办法,与煤矿维简费统一收缴,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每月由市、县市区随同煤矿维简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学历教育和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计划内的短期培训。根据收缴与培训情况,安排县市区使用50%,市级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内培训和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历培训使用40%,管理工作经费10%。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由各培训单位每年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计划情况,编制核定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下达使用计划。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坚持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经费的收缴和管理,市煤炭局等相关部门要将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收缴作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对各单位的收缴情况进行考核奖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煤炭局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路况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处设置的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养征办)负责征收养路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养路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养路费。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处应当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受委托代征养路费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养路费银行专户,执行统一的养路费核算制度。
第五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稽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市养征办的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包括拖拉机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养征办提供车辆的新增、报废、异动等情况的资料,并在路查、年检中协助养征办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对无养路费票证的车辆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章 养路费征稽机构
第八条 市养征办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以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者临时的养路费征稽站;
(五)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报废及异动情况,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检查其养路费票证及缴纳情况。
第九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可以根据需要装置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并报公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
第十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机动车辆应当缴纳养路费:
(一)领有统一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等,以及领有企业内部牌证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
第十一条 对下列机动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下列单位自用的5人座以下的小客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1、由国家财政部门直接核拨行政经费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2、由教育部门或者党政机关举办并由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学校(不包括学校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养护、管理的市区管理固定线路上行驶并执行市公交总公司统一票价的公共汽车、电车;
(四)经市养征办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专用车辆:
1、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经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
(七)民政部门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的养老院、福利院等的生活用车;
(八)经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临时免征养路费的其他车辆。
本条前款所列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的,均应当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机动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当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单位的自用货车和6人座以上的客车减半计征;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10公里以内的按全额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超过10公里不足20公里的按全额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超过20公里的按全额计征;
(三)领有本市学习牌证,不准载客、载货,供培训汽车驾驶员教学专用的教练车,按自重吨位减半计征;
(四)经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临时减征养路费的其他车辆。

第四章 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车辆的养路费,按营运收入的总额和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征:
(一)交通部门所属公路运输企业的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
(二)出租(包括旅游)汽车,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其中属个人承包或者私人经营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出租汽车,可由市养征办根据上年度出租行业营运收入的情况确定营运收入基数,并按该基数的15%计征;
(三)环卫部门对外承包运输业务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其中运送工业废弃物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7.5%计征。
其它部门的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必须达到规定的水平,方可申请按费率缴纳养路费。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车辆以外,其他车辆(包括交通部门所属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车辆以及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单位内的非营运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无核定载重吨位的车辆,按折合吨位)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一)载货汽车(包括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每吨每月140元;其中超过20吨的,超过部分折半计征;
(二)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不包括驾驶员)折合1吨位计征,每吨每月140元;铰接式大客车,每辆按10吨位计征,每吨每月140元;
(三)客货两用汽车,按载重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每吨每月140元;
(四)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后,参照载货汽车征收办法计征;
(五)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吨位计征,每吨每月110元;
(六)拖拉机按其挂车吨位,每吨每月70元;手扶拖拉机按其挂车吨位,每吨每月30元;
(七)领有临时牌证的车辆,按其吨位和开具临时牌证的有效天数计征,每吨每天5元;
(八)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每吨每月280元计征。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二轮摩托车(包括轻骑)每辆每月按20元计征;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按30元计征。
第十五条 养路费下列办法征收:
(一)养路费应当按期(月、季、年)预缴。凡属可按委托收款方式结算养路费的单位,市养征办可以通过银行按结算规定收取养路费;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到当地市养征办预缴。
(二)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车辆,由单位按月向市养征办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车辆状况表,市养征办应当根据其营运收入情况,按15%的比例,确定养路费的基数,当月的养路费按暂定的基数缴纳,差额部分在下月缴纳养路费时结算。
(三)新增车辆应当在领取牌证后五日内到市养征办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在当月中旬或者下旬领取牌证的车辆,可分别按照月收费额的三分之二或者三分之一征收养路费。
(四)摩托车养路费每年缴纳1次,在每年第一季度1次缴清;当月新增的摩托车,从新增月份起1次缴清。
(五)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以及外国办事机构及其个人在沪使用的车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养征办可收取可兑换的外币或者外汇兑换券。
市养征办应当将所征收的养路费,全部计息存入银行开立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及时足额上解。养路费利息并入养路费一并核算。
第十六条 养路费的改征、停征,由车属单位或者个人持公安管理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于5日内向养征办办理有关手续:
(一)车辆如有改装、变更载重吨位或者人数、变动牌证号码,以及过户等情况时,应当相应办理养路费变更手续;
(二)车辆如停止使用或者转籍、报废的,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三)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市养征办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停征养路费;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
凡逾期办理的,未缴养路费的按漏缴或者逃缴处理,已缴养路费的不再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跨省、市行驶的车辆,养路费的征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养征机构征收养路费,外省、市不再重征,但票证有效,期限超过3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二)本市调驻外省、市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3个自然月起,由外省、市征收;外省、市调驻本市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3个自然月起,按本市标准征收,并由市养征办查验原驻地养路费票证,做好衔接征收;
(三)省、市间转籍车辆由转出地市养征办凭转籍证件办理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市养征办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第十八条 对超过免征、减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续办有关手续的车辆,均按应征车辆处理。

第五章 养路费的票证管理和稽查
第十九条 养路费票证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按交通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核发。
第二十条 领取养路费票证的各种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养路费票证,以备查验,在费证的有效期限内可通行全国。
第二十一条 养路费票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冒用或者转借。
第二十二条 养路费票证如有遗失,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个人持身份证)和补领申请书,到原市养征办挂失,经核准后,给予补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第二十三条 养路费票证如有损坏,应当持尚能辨认票证种类和车号或者后4位证号的残证和换补申请书,到原市养征办办理换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在当年内只受理1次换证。不能辨认的残证,按遗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由车属单位向市养征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后领取养路费减(免)缴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每辆每次收取工本费10元。
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处发现无养路费票证行驶的车辆,在责令其补缴养路费、缴付滞纳金和罚款以前,可以视其具体情况,扣留其除行驶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证件,必要时也可扣留车辆。市养征办扣留证件、车辆时,应当对当事人开具“公路规费违章暂扣凭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费额30%至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费额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无牌照行驶的车辆,除责令补缴全额养路费外,每逾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涂改、冒用、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征稽中查获无养路费票证行驶的车辆,视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本市应当缴养路费车辆,责令其到所在地市养征办补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外省、市无养路费票证车辆进入本市的,按本市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当缴费额的滞纳金,并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者驻地)办理手续;当月内在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再处以滞纳金。
(三)本市免征养路费车辆未办理免缴证的,责令其到所在地市养征办按同类车标准补缴应当办而未办理免缴征期间的全额养路费,并处以补交费额10%至30%的罚款。
(四)已办缴、免、减养路费手续而忘带凭证的,责令其取回凭证,经核实后放行。
第三十条 暂定免征和减征养路费的各种专用车辆,在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的5日内,应当到市养征办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的,除取消其减、免待遇外,应当责令其补缴自改变之日起的全部养路费,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拖欠养路费1年以上的和路检中查获而被扣车3个月以上的车辆,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市养征办可将车辆或者其它物品拍卖后抵充养路费、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养征办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属违法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公路管理处行使。
第三十三条 对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公路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养征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越权行政、营私舞弊的,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对车属单位或者个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养片办收取的滞纳金均归入养路费收入;罚款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