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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5:0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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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1998年4月27日

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

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原则批准你局拟订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你局对外公布,使外商有所遵循。
关于你们报告中所反映的外商在华进行多次性和跨行业贸易洽谈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加强管理,你局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把它们统一管好。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请书;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更换代表时,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 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准予注销,缴销登记证。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须出示专用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派驻常驻代表的,亦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九条 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也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3年3月5日
关于农村人口犯罪问题的分析

盛立军


  当前,我国农村治安形势总体上是平稳的,这是主流。但是近年来,农村人口犯罪增多,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这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2008年、2009年公诉的刑事案件,对农村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探索遏制农村人员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人口犯罪特点

(一)农村人口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且所占比重较大。2008年——2009年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各类刑事案件分别为95件136人、122件194人,其中农村人口犯罪案件分别为65件98人、84件12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2%、63%,农村人口已经成为基层最主要的犯罪群体。

(二)犯罪类型呈多样化趋势

  受地域、物质基础、思想等条件的限制,传统的农民犯罪主要以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为主。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文化向农村的辐射,现在凡是城市中存在的犯罪类型,基本上农村都有,农民犯罪已呈现多样化趋势。据统计,当前农村人口犯罪共涉及罪名41种,如强奸、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勒索、投毒、制作并贩卖假身份证,破坏电力设施、诈骗、破坏广播设施等。

(三)五种犯罪较为集中。

  我院公诉的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寻衅滋事六种犯罪。这表明,侵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依然占有较大比重,盗窃、抢劫、强奸仍然是农村人口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伴随着农村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农用运输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增多;由于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失地村民没有得到较好安置、青少年在中学阶段辍学情况严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较为滞后等原因,寻衅滋事犯罪比重上升,社会治安状况有恶化趋势。

(四)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突出。

  在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中,多以老乡或同村、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帮派,结伙交叉作案。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就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众,作案率较高。特别是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中表现明显。

(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较大比例。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容易发生犯罪的一个很大的原因。

(六)低龄化特征明显。

  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家庭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民子女被迫放下课本,加入打工者行列,农村辍学正呈低龄化趋势。这些大孩子受自身低文化水平、低年龄等因素影响,无一技之长导致就业无门,迫于生存,加之自身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

二、农村人口犯罪原因

(一)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农村总体上来说经济不是很发达,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教育滞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达90%多,也就是说农村青年相当部分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加之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缺乏对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许多农村人口无一技之长,只能靠几亩薄地刨食来维持生计,当生活处于困境时,有部分农民由于不知法而不自觉地误入歧途,坠入犯罪深渊。

(二)城乡差距大,缺乏社会保障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落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由于历史原因,农民尚未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仍待完善,特别是部分年轻农民,心理落差明显,他们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有田不种、游手好闲,思想上又崇尚城市人的高消费生活。面对物质的诱惑,金钱的刺激,一些意志薄弱者,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去换取劳动果实,最终不惜以身试法,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去满足自己的贪婪欲望。

(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致城市管理能力失衡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用农民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使得许多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为无地可种的“新农民”,同时由于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产力的解放,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这些人纷纷涌向城市。但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下,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在拥挤的城市就业潮中始终处于劣势,他们付出汗水多,而收获相对少,致富的梦想被无情的打破。在找不到工作,生活无法保障,加之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计,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四)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不能及时化解矛盾,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基层违法犯罪,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二是群防群治不巩固。当前农村群防群治由于落实人员难,落实经费难,落实责任难,难以长期坚持和巩固;三是农村民调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民调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受业务水平的限制,对易激化矛盾缺乏预见性,应变能力差,未能及时阻止一些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

三、减少和遏制农村人口犯罪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