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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0:4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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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4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或增发)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三)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在本次增发中计划向原股东配售或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占本次拟发行股份50%以上的,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四、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在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同时,将二份申请文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派出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
五、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附件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试行)》编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5日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自1993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并先后认定了五批共203家企业技术中心。几年来,企业技术中心围绕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技术中心建设的有效途径与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中心运行机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各企业技术中心要在全面总结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
地方经贸委要对企业技术中心填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认真的核查,确认情况、数据属实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有关各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技术扣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地方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区、市经贸委。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经贸委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税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税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税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为了增强不同行业技术中心的可比性,增设行业系数。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指标解释。
2、审查数据。各地经贸委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计算分值。录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分值。对评价指标中有“*”者,先乘以相应的行业系数,再与其它数据一起进行计算。
4、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特大型企业应有企业一级的技术中心(或中央研究院),分公司(或事业部)的研究所和厂(或车间)级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可只有两级研究机构,少数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也可只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及归还贷款支出。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入约等于流出:指流入与流出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时、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发明专利: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收入)×100%
15、新产品实现利税: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利税总额,包括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税率:
新产品利税率=(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100%
“新产品利税/利税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税为X,利税总额为Y;
(1)当X≥2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2)当X≥20且Y<0时,令X/Y=1;
(3)当X≥20且Y=0或X<0且Y<0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100%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额最高的产品。
四、行业系数
───────────────────────────
行 业 系 数
───────────────────────────
行业 研究开发投入占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利税率 销售收入比例
───────────────────────────
船舶 0.6 0.4 0.8
电子 0.8 0.4 0.4
航空 0.8 0.8 0.8
纺织 0.8 1 1.4
化工 1 1 0.8
机械 0.8 0.8 0.6
建材 0.8 0.8 0.6
建筑 2.0
煤炭 1.8 1.0 0.4
轻工 0.6 0.4 0.4
石化 1.5 2.0 2.0
石油 5.0
铁道 1.2 0.4 0.4
烟草 4.0
冶金 1.0 1 1.5
医药 0.8 1 0.8
有色 0.8 1.0 1.5
───────────────────────────
注:建筑、石油、烟草行业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利税率
暂不作要求,两项得分按满分的60%计算。
五、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表一、体制与机制
──────┬──┬────────────────────┬──┬──
二级指标│权重│ 三 级 指 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 │1.技术中心是否发展战略规划 │ 1.2│
│ │2.是否制定了技术中心工作目标,定期考核 │ 1.2│
│ │3.技术中心运行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 1.2│
│ │4.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费用是否列入企业年度│ 0.5│
1.组织与 │ │ 预算 │ │
管理 │ 6 │5.预算落实程度 │ │
│ │ 档次 >100% 90-100% 70-90% <70% │ 1 │
│ │ 分值 1 0.8 0.6 0 │ │
│ ├────────────────────┼──┼──
│ │6.技术开发体系完善程度: │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
│ │ 分值 0.9 0.7 0.5 │ │
──────┼──┼────────────────────┼──┼──
│ │1.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
│ │ 档次 >2.5 2-2.5 1.5-2 1.2-1.5 │ 6 │
2.经费投入 │ │ 分值 6 5.5 5 4.5 │ │
强度 │ 9 │ 档次 1-1.2 <1 │ │
│ │ 分值 3.5 0 │ │
│ ├────────────────────┼──┼──
│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 │ │
│ │ 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 │ 3 │
│ │ 档次 >0.3 0.2-0.3 0-0.2 <0 │ │
│ │ 分值 3 2.5 2 0 │ │
──────┼──┼────────────────────┼──┼──
│ │1.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 │
│ │ 倍数 │ 2 │
│ │ 档次 >2 1.5-2 1-1.5 <1 │ │
│ │ 分值 2 1.5 1.2 0 │ │
3.人才激励 │ ├────────────────────┼──┼──
机制 │ │2.技术中心人员最高收入为中心年人均收入的│ │
│ │ 倍数 │1.8 │
│ │ 档次 >4 3-4 2-3 <2 │ │
│ │ 分值 1.8 1.5 1.2 0 │ │
│ ├────────────────────┼──┼──
│ │3.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动情况 │ │
│ │ 档次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1.2 │
│ │ 分值 1.2 0.8 0 │ │
──────┼──┼────────────────────┼──┼──
│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的 │ │
4.人才培训 │ 3 │比重% │ │
│ │ 档次 >4 2-4 1-2 <1 │ │
│ │ 分值 3 2 1.5 0 │ │
──────┼──┼────────────────────┼──┼──
│ │1.企业或技术中心是否进入国际信息网络 │0.9 │
│ ├────────────────────┼──┼──
│ │2.技术中心是否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设计机构│0.9 │
│ ├────────────────────┼──┼──
│ │3.聘请外国专家人数(工作一个月以上) │ │
│ │ 档次 >5 3-5 1-3 0 │0.6 │
│ │ 分值 0.6 0.4 0.2 0 │ │
│ ├────────────────────┼──┼──
│ │4.产学研合作方式 │ │
│ │ 档次 合办研究开发机构 合作开发 │ │
│ │ 分值 2.8 2 │2.8 │
│ │ 档次 委托开发 其他 │ │
│ │ 分值 1 0.6 │ │
│ ├────────────────────┼──┼──
│ │5.产学研项目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的比例% │ │
│ │ 档次 >20 10-20 5-10 <5 │1.8 │
│ │ 分值 1.8 1.4 1 0.6 │ │
──────┴──┴────────────────────┴──┴──
表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1.企业专职 │3.5 │档次 >5 3-5 1-3 <1 │3.5 │
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分值 3.5 3 2.5 0 │ │
──────────┼──┼────────────────────┼──┼──
2.技术中心 │3.5 │档次 <40 25-40 10-25 <10 │3.5 │
高中级人员比重% │ │分值 3.5 3 2.5 0 │ │
──────────┼──┼────────────────────┼──┼──
3.技术中心 │ │档次 >15 10-15 5-10 1-5 <1 │3.5 │
专家(含博士)人数│3.5 │分值 3.5 3 2.5 2 0 │ │
──────────┼──┼────────────────────┼──┼──
│ │1.仪器设备原值(亿元) │ │
│ │档次 >1 0.7-1 0.5-0.7 0.2-0.5 <0.2 │ 2 │
│ │分值 2 1.8 1.6 1.2 0.8 │ │
│ ├────────────────────┼──┼──
│ │2.检测分析设备完善程度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1 │
│ │分值 1 0.8 0.6 │ │
4.研究开发、 │ 6 ├────────────────────┼──┼──
试验条件 │ │3.研究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 │
│ │档次 领先 较好 一般 │ 2 │
│ │分值 2 1.5 1 │ │
│ ├────────────────────┼──┼──
│ │4.中试条件 │ │
│ │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 │ 1 │
│ │分值 1 0.8 0.6 │ │
──────────┼──┼────────────────────┼──┼──
│ │1.技术中心或企业是否有市场分析机构 │1.5 │
│ ├────────────────────┼──┼──
│ │2.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活动 │ │
5.技术中心 │4.5 │档次 经常 不经常 没有 │ 2 │
市场分析能力 │ │分值 2 1 0 │ │
│ ├────────────────────┼──┼──
│ │3.重大项目立项是否有详细论证报告 │ 1 │
──────────┼──┼────────────────────┼──┼──
│ │1.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否落实 │1.5 │
│ ├────────────────────┼──┼──
│ │2.中长期(3年以上)项目占项目总数 │ │
│ │ 的比例% │1.5 │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4.5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 │
│ │分值 1.5 1.2 0.9 0.6 0 │ │
│ ├────────────────────┼──┼──
│ │3.中长期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 │
│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1.5 │
│ │分值 1.5 1.2 0.9 0.6 0 │ │
──────────┼──┼────────────────────┼──┼──
│ │1.是否拥有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 2 │
│ ├────────────────────┼──┼──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4.5 │2.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 │
│ │档次 大 一般 不大 │2.5 │
│ │分值 2.5 2 1 │ │
──────────┴──┴────────────────────┴──┴──
表三、工作绩效
───────┬──┬──────────────────┬──┬──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企业
│(分)│ │(分)│状况
───────┼──┼──────────────────┼──┼──
1.当年完成新产│ │档次 >20 10-20 5-10 1-5 <1 │ │
品、新技术研│ 5 │分值 3 2.5 2 1 0 │ 3 │
究开发项目数│ │ │ │
───────┤ ├──────────────────┼──┼──
其中:国际先进│ │档次 >5 3-5 1-3 0 │ │
或国内领先水平│ │分值 2 1.5 1 0 │ 2 │
项目数 │ │ │ │
───────┼──┼──────────────────┼──┼──
2.当年授权专利│ │档次 >20 15-20 10-15 │ │
数 │ │分值 2 1.8 1.6 │ │
│ 4 │档次 5-10 1-5 0 │ 2 │
│ │分值 1.4 1.2 0.5 │ │
───────┤ ├──────────────────┼──┼──
其中:授权发明│ │档次 >3 2 1 0 │ │
专利数 │ │分值 2 1.7 1.4 1.2 │ 2 │
───────┼──┼──────────────────┼──┼──
3.当年新产品 │ │档次 >12 8-12 4-8 1-4 <1 │10 │
销售率% │10 │分值 10 8 6 4 0 │ │
───────┼──┼──────────────────┼──┼──
4.当年新产品 │ 8 │档次 >10 8-10 6-8 4-6 <4 │ 8 │
市场占有率%│ │分值 8 6 4 2 0 │ │
───────┼──┼──────────────────┼──┼──
5.当年主导产品│ 6 │档次 >20 10-20 5-10 2-5 <2 │ 6 │
市场占有率%│ │分值 6 5 4 3 2 │ │
───────┼──┼──────────────────┼──┼──
6.当年企业利税│ 3 │档次 >3 2-3 1-2 │ │
总额(亿元)│ │分值 3 2.5 2 │ 3 │
│ │档次 0.5-1 0-0.5 <0 │ │
│ │分值 1.8 1.5 0 │ │
───────┼──┼──────────────────┼──┼──
7.当年企业销售│ │档次 第1-5名 6-10名 10名以后 │ │
额在全国同行│ 2 │分值 2 1.7 1.5 │ 2 │
业排序 │ │ │ │
───────┼──┼──────────────────┼──┼──
8.当年企业利税│ │档次 第1-5名 6-10名 10名以后 │ │
在全国同行业│ 2 │分值 2 1.7 1.5 │ 2 │
排序 │ │ │ │
───────┴──┴──────────────────┴──┴──
四、突出成效附加分
┌──────────────────────────────────┐
│ │
│ │
│ │
│ │
│ │
│ │
└──────────────────────────────────┘
注: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企业技术
中心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打“√”或打“×”,或选填某一档次,以数
据表示的指标,要填写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除表一、二、三规定的评价内容外,中心取得的突出成绩及
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酌情给予附加分,满分10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
│ 地方经贸委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2)第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印制、销售或传播非法出版物过程中被查获,当事人尚未获得非法利润的,不应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可按其他单项规定处理。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传播非法出版物,系指运用租赁、发行、播放、复制、制作等手段,使非法出版物得以扩散并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三、对于制售非法出版物的团伙,无论其采购原材料、加工生产或传播非法出版物,只要确属制售非法出版物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并从销售非法出版物所获非法利润中分利的,均可按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件一并合案处理。
四、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应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执行。



199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