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11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粤发〔2008〕7号),推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把新能源产业打造成中山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支柱产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山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新能源产业及相关产品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为开发利用新的能源资源和传统能源进行新技术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包括风电、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太阳能、核电及生物质能等六大领域。
第四条 成立中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及审议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金融工作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到2012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70%。其中,风电产业300亿元,半导体照明产业500亿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天然气加气站装备)、核电装备、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及其它新能源产业200亿元;到2015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年均增长26%;到2020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年均增长12%。
第六条 2010年起,每年从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组成新能源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一定3年,2010年市财政另安排1000万元。通过贴息、补贴、补助和奖励等形式,专门用于支持中山市新能源开发、制造、推广应用及科技研发等方面。
第七条 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为主的新能源产业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投向新能源产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新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充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或赠款。
第八条 加大金融业对新能源产业支持力度。建立新能源产业融资扶持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新能源产业信贷投放,提高授信额度。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新能源项目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在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由市、镇两级政府给予配套。
第十条 积极引导新能源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上市等方式提高融资能力。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金融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股权出资范围,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融资。
第十二条 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落实《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府〔2009〕1号),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融入新能源产业链。
第十三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新能源产业项目,预计产出10亿元以上的属生产、集成生产、成套设备生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优先列入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项目“绿色通道”待遇;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项目建设期内支付200万元,投产后实现预期产出目标再支付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在本市建立新能源企业总部。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总部在本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提高新能源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能源产业的研发团队,加强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吸引大学及科研院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实施新能源产业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强企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攻关计划。
(一)设立新能源产业科技重大专项。以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项目,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实施科技强企支撑计划。对具有行业发展优势或具备形成行业优势的企业,连续支持2-3年,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三)强化新能源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及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准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获准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四)实施新能源产业科技攻关计划。以新能源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对象,对新能源产业产生重大意义或影响的,一次性补助20-50万元。
(五)成功申报国家、省新能源产业基地和孵化器的,给予30-50万元补助;成功申报国家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给予20万元补助;成功申报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省部(院)产学研项目、粤港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优先配套。
(六)对为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检测、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每个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参与完成相关标准制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高度重视吸纳专业领军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在中山从事科研或创办新能源企业的专业技术团队给予100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对领军人才主持并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团队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领军人才在3年内凭个人所得税税票给予等价奖励。对专业领军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3年工资外津贴,并解决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医疗卫生保健等问题。
第十八条 在新能源产业规划园区内的项目用地,从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对纳入市级以上的新能源重大建设项目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从优、从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保证项目用地及时报批。
第二十条 在新能源产业规划园区内首期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项目所在地政府必须优先安排和完善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新能源技术转让、新能源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展新能源产业符合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新能源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属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其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十七条 对以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桔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须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积极争取我市新能源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的重点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落实价格政策,促进新能源应用。对利用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电价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利用垃圾(包括焚烧和填埋气)、沼气发电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电价补贴,对未能列入国家和省补贴的项目,在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积极推广新能源技术与示范应用。
(一)实施路灯、景观和室内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
(二)实施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集中采用光电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热、空气能供冷等综合示范工程,组织在重大工程上优先采用太阳能热利用材料和产品,对使用太阳能产品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三)实施沼气利用示范工程。对垃圾沼气发电、污泥沼气发电等工程,实行项目补贴。
(四)实施新能源公交工程,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实行油气价格联动,在应用过程中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补贴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各镇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促进本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条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化工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办法》及其评分标准执行。本细则结合化工生产特点,对《办法》做出补充规定,并提出本行业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复核、复查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要点
第四条 企业计量定级升级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具备《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六项基本条件。其中申请一级计量的化工企业还须具备下列五个前提条件:
(一)属于国家确定的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同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居本行业领先地位。
(二)有被评为部级或省级的优质产品。
获国家级、省级质量管理奖或国家节能先进企业称号。
(三)实现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工艺过程控制先进,微机用于计量管理。
(四)获得二级计量证书一年以上,整改措施落实,计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五)无重大质量、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建立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体系,机构落实;
(二)积极采用计控新技术,计控技术与装备具有先进水平,编制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规划;
(三)建立企业计量器具二级单位分台帐,并实行计量器具分级标志管理;
(四)实现有效的计量数据管理;
(五)按行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要求(如本行业规范尚未发布,按附件二执行),建立企业量传系统,配备计量器具,其配备率、检测率、自控率、周检率、周检合格率、抽检合格率均达到升级规定指标;
(六)绘制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计量网络图)和能源、经营计量网络图;
第六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等级划分按《办法》第六条执行。化工企业具体考核项目、分数和评分标准,按《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及《关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附件二)执行。
第三章 申请考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定级升级二、三级计量单位的企业,在向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的同时报省(区、市)化工厅(局),考核工作按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或委托进行。
第八条 申请定级升级国家一级计量单位的化工企业应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化学工业部按大区分片组织一级计量评审员对申请一级计量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再经本部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结果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下达初评考核企业名单,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化工系统一级计量评审员进行评审考核后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复核总评。
第四章 申请考核时间
第十条 申请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的时间,由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商化工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一级计量定级升级的时间为当年一季度以前。各大区评审组应在当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完成一级计量资格预审工作,并将预审结果报送化学工业部。
第十一条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初评考核名单,于当年六月中旬开始由化学工业部组织评审,并在八月十五日前将初评结果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二条 在计量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间,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应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计量工作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会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予降级或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查。化工企业一级计量单位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
第十四条 对计量上等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根据《办法》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有关报表除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要求外,补充部分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量局和化学工业部以(1985)化生字第256号文发布的《关于颁发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一: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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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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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计量机构┃6分┃①建立了完善的计量管理系统和机构:2分 ┃①建立了完善的计量管理系统和机构 1分┃
┃ ┃ ┃及职能作┃ ┃②对全厂计量工作实行了统一监督管理:2分┃ 微机用于计量管理 1分┃
┃ ┃ ┃用 ┃ ┃③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2分 ┃②实现了计控一体化管理,对全厂计控 ┃
┃计 ┃ ┃ ┃ ┃ ┃ 工作实现了监督管理 2分┃
┃ ┃ ┃ ┃ ┃ ┃③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2分┃
┃ ┣━━╋━━━━╋━━╋━━━━━━━━━━━━━━━━━━━━╋━━━━━━━━━━━━━━━━━━━━┫
┃ ┃2 ┃厂长(总┃4分┃①直接领导计量工作,并有明确职责:1分 ┃①直接领导计量工作,并有明确职责: 1分┃
┃量 ┃ ┃师)重视┃ ┃②计量工作纳入生产和经营管理日程:1分 ┃②计量工作纳入生产和经营管理日程: 1分┃
┃ ┃ ┃计量工作┃ ┃③解决计量工作重大问题: 1分 ┃③每年都有一定的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费用, ┃
┃ ┃ ┃ ┃ ┃④计量工作列入内部考核内容及标准:1分 ┃ 检测、控制技术与装备具有先进水平:1分┃
┃ ┃ ┃ ┃ ┃ ┃④计量工作列入内部考核内容及标准: 1分┃
┃管 ┣━━╋━━━━╋━━╋━━━━━━━━━━━━━━━━━━━━╋━━━━━━━━━━━━━━━━━━━━┫
┃ ┃3 ┃计量人员┃5分┃①计量人员的配备达到部门“配备规范” ┃①对于大中型化肥、氯碱、炼化企业计控人员┃
┃ ┃ ┃配备 ┃ ┃ 要求或基本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2分 ┃ 应占企业总数4-6%,2分;>2%,1┃
┃ ┃ ┃ ┃ ┃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数量满足统一管理 ┃ 分;<2%,0分。 ┃
┃理 ┃ ┃ ┃ ┃ 计量工作需要: 1分 ┃ 其他企业1.5-3%,2分;>1%,1┃
┃ ┃ ┃ ┃ ┃③计量技术人员数量,占计量人员总数: ┃ 分;<1%,0分。 ┃
┃ ┃ ┃ ┃ ┃≥15%,2分;≥10%,1分;<10%┃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 ┃ ┃ ┃ ┃0分。 ┃ 的要求,实现有效的数据管理1分,实现计┃
┃20┃ ┃ ┃ ┃ ┃ 量器具分级管理: 1分┃
┃ ┃ ┃ ┃ ┃ ┃③计量技术人员占计控人员数≥15%,1分┃
┃分 ┃ ┃ ┃ ┃ ┃ ≥10%,0.5分;<10%,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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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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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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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立健全┃8分┃①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健全,2分;基本健全┃①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健全,2分;基本健全┃
┃ ┃ ┃计量管理┃ ┃ 1分 ┃ 1分 ┃
┃ ┃ ┃制度 ┃ ┃②计量管理制度以文件下发并能执行: 1分┃②计理管理制度以文件下发并能执行: 1分┃
┃ ┣━━╋━━━━╋━━╋━━━━━━━━━━━━━━━━━━━━╋━━━━━━━━━━━━━━━━━━━━┫
┃ ┃5 ┃计量原始┃2分┃①原始记录齐全、整洁、准确,保管完善:1┃①原始记录齐全、整洁、准确,保管完善:1┃
┃ ┃ ┃记录与技┃ ┃ 分 ┃ 分 ┃
┃ ┃ ┃术档案 ┃ ┃②技术档案健全,保管完善: 1分┃②技术档案健全,保管完善: 1分┃
┣━━╋━━╋━━━━╋━━╋━━━━━━━━━━━━━━━━━━━━╋━━━━━━━━━━━━━━━━━━━━┫
┃ ┃1 ┃编制计量┃1分┃编制了有效的配备规划: 1分┃①编制了配备规划并实施0.5分; ┃
┃ ┃ ┃器具配备┃ ┃ ┃ 编制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规划并实施0.5分┃
┃计 ┃ ┃规划 ┃ ┃ ┃ ┃
┃ ┣━━╋━━━━╋━━╋━━━━━━━━━━━━━━━━━━━━╋━━━━━━━━━━━━━━━━━━━━┫
┃ ┃2 ┃能源计量┃6分┃综合配备率:≥98%,5分;≥95%,4┃综合配备率:≥98%,5分;≥95%,4┃
┃量 ┃ ┃器具配备┃ ┃分;≥90%,3分;≥85%,2分;<8┃分;≥90%,3分;≥85%,2分;<8┃
┃ ┃ ┃率 ┃ ┃5%,0分。 ┃5%,0分。 ┃
┃ ┃ ┃ ┃ ┃编制能源计量网络图:1分 ┃编制能源计量网络图:1分 ┃
┃器 ┣━━╋━━━━╋━━╋━━━━━━━━━━━━━━━━━━━━╋━━━━━━━━━━━━━━━━━━━━┫
┃ ┃3 ┃工艺及质┃7分┃①工艺过程控制计量器具配备率:≥98%,┃①综合检测配备率和自控配备率≥98%, ┃
┃ ┃ ┃量管理计┃ ┃ 3分;≥95%,2分;≥90%,1分;┃ 2.5分;≥95%,2分;≥90%, ┃
┃具 ┃ ┃量器具配┃ ┃ ≥85%,0.5分;<85%,0分。 ┃ 1.5分;≥85%,1分;<85%, ┃
┃ ┃ ┃备率 ┃ ┃②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98%,2分┃ 0分。 ┃
┃ ┃ ┃ ┃ ┃ ≥95%,1.5分;≥90%,1分;≥┃②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98%,2分┃
┃配 ┃ ┃ ┃ ┃ 85%,0.5分;<85%,0分。 ┃ ≥95%,1.5分;≥90%,1分;≥┃
┃ ┃ ┃ ┃ ┃③安全、环保计量器具配备率:≥98%,2┃ 85%,0.5分;<85%,0分。 ┃
┃ ┃ ┃ ┃ ┃ 分;≥95%,1.5分;≥90%,1分┃③安全、环保计量器具配备率:≥98%,2┃
┃备 ┃ ┃ ┃ ┃ ≥85%,0.5分;<85%,0分。 ┃ 分;≥95%,1.5分;≥90%,1分┃
┃ ┃ ┃ ┃ ┃ ┃ ≥85%,0.5分;<85%,0分。 ┃
┃ ┣━━╋━━━━╋━━╋━━━━━━━━━━━━━━━━━━━━╋━━━━━━━━━━━━━━━━━━━━┫
┃率 ┃4 ┃经营管理┃6分┃综合配备率:≥98%,5分;≥95%,4┃综合配备率:≥98%,5分;≥95%,4┃
┃ ┃ ┃计量器具┃ ┃分;≥90,3分;≥85%,2分;<85┃分;≥90%,3分;≥85%,2分;<8┃
┃20┃ ┃配备率 ┃ ┃0分。 ┃5%,0分。 ┃
┃分 ┃ ┃ ┃ ┃编制经营管理计量网络图: 1分┃编制经营管理计量网络图: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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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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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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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能源消耗┃10┃①一级计量检测率:≥98%,4分;≥95┃①一级计量检测率:≥98%,4分;≥95┃
┃ ┃ ┃计量检测┃分 ┃ %,3分;≥90%,2分;≥85%,1┃ %,3分;≥90%,2分;≥85%,1┃
┃ ┃ ┃率 ┃ ┃ 分;<85%,0分。 ┃ 分;<85%,0分。 ┃
┃计 ┃ ┃ ┃ ┃②二级计量检测率:≥98%,4分;≥95┃②二级计量检测率:≥98%,4分;≥95┃
┃ ┃ ┃ ┃ ┃ %,3分;≥90%,2分;≥85%,1┃ %,3分;≥90%,2分;≥85%,1┃
┃ ┃ ┃ ┃ ┃ 分;<85%,0分。 ┃ 分;<85%,0分。 ┃
┃ ┃ ┃ ┃ ┃③三级计量检测率:≥95%,2分;≥90┃③三级计量检测率:≥95%,2分;≥90┃
┃量 ┃ ┃ ┃ ┃ %,1分;≥85%,0.5分;<85%┃ %,1分;≥85%,0.5分;<85%┃
┃ ┃ ┃ ┃ ┃ 0分。 ┃ 0分。 ┃
┃ ┣━━╋━━━━╋━━╋━━━━━━━━━━━━━━━━━━━━╋━━━━━━━━━━━━━━━━━━━━┫
┃ ┃2 ┃工艺过程┃10┃①工艺过程控制计量检测率:≥98%,7分┃①工艺过程计量检测率:≥98%,5分;≥┃
┃检 ┃ ┃控制计量┃分 ┃ ≥95%,5分;≥90%,3分;≥85┃ 95%,4分;≥90%,3分;≥85%┃
┃ ┃ ┃检测率 ┃ ┃ %,1分;<85%,0分。 ┃ 2分;<85%,0分。 ┃
┃ ┃ ┃ ┃ ┃②安全环保计量检测率:≥95%,3分;≥┃ 工艺过程自控投运率≥90%,2分;≥8┃
┃ ┃ ┃ ┃ ┃ 90%,2分;≥85%,1分;<85,┃ 5%,1.5分;≥80%,1分;<80┃
┃测 ┃ ┃ ┃ ┃ 0分。 ┃ 0分;(企业控制回路数少于10个不列入┃
┃ ┃ ┃ ┃ ┃ ┃ 考核) ┃
┃ ┃ ┃ ┃ ┃ ┃②安全环保计量检测率:≥95%,3分;≥┃
┃ ┃ ┃ ┃ ┃ ┃ 90%,2分;≥85%,1分;<85%┃
┃率 ┃ ┃ ┃ ┃ ┃ 0分。 ┃
┃ ┣━━╋━━━━╋━━╋━━━━━━━━━━━━━━━━━━━━╋━━━━━━━━━━━━━━━━━━━━┫
┃ ┃3 ┃产品质量┃10┃产品质量主要参数检测率:≥98%,10分┃①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检测率:≥98%,┃
┃ ┃ ┃主要参数┃分 ┃;≥95%,8分;≥90%,6分;≥85┃ 5分;≥95%,4分;≥90%,3分;┃
┃40┃ ┃计量检测┃ ┃%,4分;<85%,0分。 ┃ ≥85%,2分;<85%,0分。 ┃
┃ ┃ ┃率 ┃ ┃ ┃②产品质量检测率:≥98%,5分;≥95┃
┃ ┃ ┃ ┃ ┃ ┃ %,4分;≥90%,3分;≥85%,2┃
┃分 ┃ ┃ ┃ ┃ ┃ 分;<8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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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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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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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经营管理┃10┃①物料进出厂计量检测率:≥98%,4分;┃①物料进出厂计量检测率:≥98%,4分;┃
┃ ┃ ┃计量检测┃分 ┃ ≥95%,3分;≥90%,2分;≥85┃ ≥95%,3分;≥90%,2分;≥85┃
┃ ┃ ┃率 ┃ ┃ %,1分;<85%,0分。 ┃ %,1分;<85%,0分。 ┃
┃ ┃ ┃ ┃ ┃②原材料消耗及半成品流转计量检测率:≥9┃②原材料消耗及半成品流转计量检测率:≥9┃
┃ ┃ ┃ ┃ ┃ 8%,4分;≥95%,3分;≥90%,┃ 8%,4分;≥95%,3分;≥90%,┃
┃ ┃ ┃ ┃ ┃ 2分;≥85%,1分;<85%,0分。┃ 2分;≥85%,1分;<85%,0分。┃
┃ ┃ ┃ ┃ ┃③计量数据用于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评优等┃③计量数据用于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评优等┃
┃ ┃ ┃ ┃ ┃ :2分。 ┃ :2分。 ┃
┣━━╋━━╋━━━━╋━━╋━━━━━━━━━━━━━━━━━━━━╋━━━━━━━━━━━━━━━━━━━━┫
┃计 ┃1 ┃量值传递┃4分┃①量值传递系统完善: 2分┃①量值传递系统完善: 2分┃
┃ ┃ ┃系统完善┃ ┃②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完善: 2分┃②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完善: 2分┃
┃量 ┣━━╋━━━━╋━━╋━━━━━━━━━━━━━━━━━━━━╋━━━━━━━━━━━━━━━━━━━━┫
┃ ┃2 ┃计量检定┃3分┃①实验室面积达到规范的要求: 1分┃①实验室面积达到规范要求: 1分┃
┃技 ┃ ┃的环境和┃ ┃②温度、湿度、防尘、防震等技术条件 ┃②温度、湿度、防尘、防震等技术条件 ┃
┃ ┃ ┃工作条件┃ ┃ 符合检定规程要求: 1分┃ 符合检定规程要求: 1分┃
┃术 ┃ ┃ ┃ ┃③计量室清洁、卫生制度健全: 1分┃③计量室清洁、卫生制度健全: 1分┃
┃ ┣━━╋━━━━╋━━╋━━━━━━━━━━━━━━━━━━━━╋━━━━━━━━━━━━━━━━━━━━┫
┃素 ┃3 ┃计量标准┃3分┃①最高标准器周期受检率:100%, 2分┃①最高标准器周期受检率:100%, 2分┃
┃ ┃ ┃器周检合┃ ┃ 超周期或使用不合格计量标准器, 0分┃ 超周期或使用不合格计量标准器, 0分┃
┃质 ┃ ┃格率 ┃ ┃②工作标准器周检合格率:受检率:≥95%┃②工作标准器周检合格率:受检率:≥95%┃
┃20┃ ┃ ┃ ┃ 0.5分;<95%,0分;合格率:≥9┃ 0.5分;<95%,0分;合格率:≥9┃
┃分 ┃ ┃ ┃ ┃ 5%,0.5分;<95%。0分。 ┃ 5%,0.5分;<9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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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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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数┃ ┃ ┃
┃类别┃项次┃考核项目┃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化工企业一级计量考核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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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用计量┃3分┃①周期受检率:≥98%,2分;≥95%,┃①周期受检率:≥98%,2分;≥95%,┃
┃计 ┃ ┃器具周检┃ ┃ 1.5分;≥90%,1分;<90%, ┃ 1.5分;≥90%,1分;<90%,0┃
┃ ┃ ┃合格率 ┃ ┃ 0分。 ┃ 分。 ┃
┃量 ┃ ┃ ┃ ┃②周检合格率:≥95%,1分;≥90%,┃②周检合格率:≥95%,1分;≥90%,┃
┃ ┃ ┃ ┃ ┃ 0.5分;<90%,0分。 ┃ 0.5分;<90%,0分。 ┃
┃技 ┣━━╋━━━━╋━━╋━━━━━━━━━━━━━━━━━━━━╋━━━━━━━━━━━━━━━━━━━━┫
┃ ┃5 ┃在用计量┃4分┃ 抽检合格率:≥98%,4分;≥95%,┃ 抽检合格率:≥96%,4分;≥94%,┃
┃术 ┃ ┃器具抽检┃ ┃ 3分;≥90%,2分;<90%,0分。┃ 3分;≥90%,2分;<90%,0分。┃
┃ ┃ ┃合格率 ┃ ┃ ┃ ┃
┃素 ┣━━╋━━━━╋━━╋━━━━━━━━━━━━━━━━━━━━╋━━━━━━━━━━━━━━━━━━━━┫
┃ ┃6 ┃计量人员┃3分┃①计量人员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占应考人员总 ┃①计量人员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占应考人员总 ┃
┃质 ┃ ┃技术水平┃ ┃ 数:100%,1分;≥90%,0.5分┃ 数:100%,1分;≥90%,0.5分┃
┃ ┃ ┃ ┃ ┃ <90%,0分。 ┃ <90%,0分。 ┃
┃20┃ ┃ ┃ ┃②计量检定人员持证率:100%,1分;<┃②计量检定人员持证率:100%,1分;<┃
┃ ┃ ┃ ┃ ┃ 100%,0分。 ┃ 100%,0分。 ┃
┃分 ┃ ┃ ┃ ┃③抽查检定人员实际操作:合格1分; ┃③抽查检定人员实际操作:合格,1分; ┃
┃ ┃ ┃ ┃ ┃ 发现1人不符合规程要求,扣5分,抽完止┃ 发现一个不符合规程要求,扣5分,抽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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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关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化工企业一级计量单位资格审查所需上报材料要求,仍按化学工业部(1990)化生字161号文规定执行。
二、计量控制职能机构应统一监督管理全厂计量数据,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处理企业内部计量纠纷。验收时应能提供有关材料。
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划分计量器具所属等级。对于玻璃量器及玻璃水银温度计等低值易耗品除用于质量检验与标准溶液配制外,其它可列入C级管理。已有台帐,可不再建卡。
四、计量控制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从事计量管理,计量监督,工艺控制,计量测试以及计量器具检定、校验、安装、维护人员(物料检斤员、动力抄表员也可统计在内)。
五、计量器具统计范围,除通用器具外,还包括专用计量器具及调节仪表。
六、化工若干行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颁发前,其工艺过程计量器具配备按工艺规程要求;质量管理按产品标准要求;能源管理按化学工业部(1982)化调字140号文要求;安全、环保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对安全、环保监控的要求;经营管理按物料进出厂及中间产品、物质消
耗有关规定要求。
七、综合检测配备率和自控配备率分别统计,按各自要求评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八、工艺过程计量控制要求按主导产品绘制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控制计量网络图),质量管理可以不编制计量网络图。被检查的主导产品,产值总和应达到全厂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五。
九、受压容器压力表限于压力大于0.1兆帕,P.V乘积(兆帕×升)大于20的动力压力源以及蒸气锅炉炉前压力表。移动式空压机及气瓶上压力表不统计配备率(氧气呼吸器及医院急救用气瓶压力表除外)。
十、河水、海水、循环水等由于水质原因流量计不能正常运行的,可以不计检测率。
十一、配电盘上用于一般性指示的板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互感器,可暂不统计受检率和合格率。
十二、单元组合仪表中现场作为一般指示的压力表(如在变送器、阀门定位器上的小压力表)不作受检率和合格率统计。
十三、家属区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如核实已有总表,并已取消包费制,可暂不统计受检率。
十四、深埋地下的150mm以上(含150mm)大口径水表,其检定周期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酌情延长安排。
十五、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只限于对外作为贸易性结算依据的计量器具。
十六、工艺、质量、安全、环保检测率可用项数比计算。在评审中,发现工艺检测率原始记录连续16小时以上,质量原始记录连续8小时以上,安全、环保连续两次以上没有计量数据的,按当月没有检测计算(非企业或偶然原因除外)。
十七、国家目前尚未开展检定的项目,企业应采取校验、比对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包括专家评议、数据分析等),保证质量值准确。
十八、企业计量器具抽检数据为周期检定数量的百分之十。
十九、抽检合格率的检查,由抽检和目测组成。评审组指定抽检30台件,目测一个主要车间(或一个主控制室 )的仪表。评分标准为:
抽检合格台件数+目测合格台件数
抽检合格率=━━━━━━━━━━━━━━━
30+目测总台件数
二十、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的标志,考虑到某些C级计量器具标志贴示有困难,对于一次元件(热电偶、热电阻)、玻璃器具(质量检测除外)、φ50mm以下压力表可以不贴。但其它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贴标志。
二十一、节流装置计算出来的仪表计量单位,因目前国标尚未改动,可待标准修改后改制。信号联锁的单位改制,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缓进行。
二十二、开展计量器具检定项目,一般检定项目持证人数要求二人,但对某些如天平(不含修理)亦可配一个。
199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