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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0 13:1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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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是省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省档案馆应坚持改革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分清轻重缓急,不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工作,应正确处理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划清开放与不宜开放档案的界限,做到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开族档案的期限和范围
第四条 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下列馆藏档案,暂不向社会开放:
(一)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涉及党内有争议尚未做出结论的重问题和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
(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不宜公开的有关政治历史和评述的档案;
(三)有关干部、职工的纪律处分、个人检查、检举揭发、组织审查及个人隐私的档案;
(四)有关中国共产党秘密工作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组织遭受破坏和敌特策反等档案;
(五)有关中国共产党和外国党及其领导人的关系,国际共运等秘密的档案;
(六)有关国家军事、外事、经济、技术秘密,领土边界,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档案;
(七)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国家统一,不利于统战工作的其它档案。
第五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前,应征求档案形成机关意见后,方或开放。

第三章 开放档案的条件
第六条 省档案馆应严格区分开放与不宜开放的档案,做到界限清楚,标记明显。
第七条 凡属于开放的档案,须经过整理编目,配备检索工具,供利用者自检索。
第八条 省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配置必需的复印设备,开展咨询服务,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九条 古老、珍贵和重要的开放档案提供利用,一律以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其余开放档案,应逐步做到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第十条 省档案馆对开放的档案,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损坏和丢失档案。
第十一条 省档案馆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热情为利用者务。

第四章 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和要求
第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办理查阅档案登记手续后,可利用省档案馆开放的档案。
第十三条 外国人利用省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机关介绍,并持有关查档的证明材料,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毁、丢失、涂改和销毁档案。违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的公布与出版
第十五条 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省档案馆及档案的形成机关;其它机关如需公布、出版馆藏档案材料,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档案馆应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和汇编工作,可采取自编、与其它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有计划的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十七条 省档案馆应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通过刊物、报纸、电视和举办展览等方式公布档案。
第十八条 凡是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省档案馆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
第十九条 下级机关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擅自公布或出版上级机关颁发的档案文件,如需公布或出版,须经上级发文机关或主管机关同意。暂不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利用者不得公布或出版。

第六章 利用档案的收费
第二十条 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1日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的通知

(2003年4月2日)

体群字[2003]34号


经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批准,现将《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和标准并结合实际,组织研制本省的评分细则。从2003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将每四年评选命名一次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共同制订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评定并命名“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初步审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工作、复查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省(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定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申请。
  第五条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进行初步审定。并将符合标准的学校作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通过审核评定的备选学校,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命名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已被评定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复查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及评分

一、基本条件(20分)
  (一)领导重视(4分)

学校领导重视体育传统项目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建立由校领导直接负责的管理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1分)
学校把体育传统项目工作业绩纳入年终考核内容。(2分)
学校制定的体育传统项目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并列入学校教育发展规划。(1分)
  (二)师资配备(3分)

按国家规定配齐体育教师。(1分)
有专职的体育传统项目训练教师。(2分)
  (三)场地器材设施(5分)

学校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体育器材配备的标准。(2分)
根据开展的体育传统项目配有能够满足教学、专项训练和正式比赛要求的场地器材设施。(3分)
  (四)经费保障(5分)

学校体育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学校教育事业费列支,其比例不低于已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总量的2%。(2分)
学校必须保证体育传统项目训练、竞赛及带训教师的补贴经费,做到专款专用。(3分)
  (五)招生政策(3分)
  保证体育传统项目的招生生源,具有体育特长生特招政策。(3分)

二、工作要求(30分)
  (一)普及性体育活动(10分)

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规定,课外活动开齐课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科学、合理、有序,并不断提高质量。保证学生每天 1小时体育活动。(2分)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办法,适龄学生合格率占学校学生总数的95%以上。(2分)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有计划地把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2分)
学校学生参加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人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80%以上。(2分)
学校场馆设施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2分)
  (二)课余训练(8分)

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2分)
必须建立不同年龄体育传统项目代表队。(2分)
校代表队具有训练工作计划。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2分)
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2分)
  (三)竞赛(7分)

有计划地开展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班级、年级、校际之间比赛形成制度。(2分)
学校每年度举办1次以上以体育传统项目为主的运动会。(2分)
校级代表队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3分)
  (四)学生运动员的管理(5分)

认真抓好学生运动员思想品德和文化学习工作。(2分)
建立校级代表队档案库。对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储存,并对其跟踪调查。(3分)
三、工作成效(50分)
  (一)学校体育工作处于所在省(区、市)示范地位。(3分)
  (二)全体学生必须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知识和技能。(2分)
  (三)培养与输送(20分)
  学校必须注重体育人才的培养,保证每年向上一级体育项目传统学校、各级业余体校、运动学校、省(区、市)优秀运动队、大专院校等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20分)
  (四)运动成绩(20分)

校代表队在本省(区、市)体育项目比赛中成绩名列前茅,并在全国及国际比赛中成绩优秀。(12分)
不断提高学生运动员技术水平,每年要培养出等级运动员。(8分)
  (五)表彰与奖励(2分)
  学校和个人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受到过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分)
  (六)科研成果(3分)
  学校和个人体育科研成果或论文在省(区、市)级以上刊物或论文报告会上发表。(3分)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本地区的评分细则。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1年6月5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

近年来,饮食业各种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直接冲减了饮食企业的合理利润,使一些企业发生不同程度的亏损。针对这一情况,有的地区先后恢复了五十年代饮食业将燃料费计入成本的作价办法,以消除由于燃料价格上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了确保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持饮食业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作价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的办法,现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饮食业恢复将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订试行办法。
二、燃料应包括饮食业制作饭菜所消耗的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燃油、电力、木炭、木柴等。
三、计入成本的燃料费应以一定时期饮食行业平均燃料费用总额占饮食成本的比例,核算出一个平均燃料率,再分别对主食、点心、小吃、菜肴等品种确定不同的燃料率。具体核算饭菜价格时,以该品种主料、配料、调料的总和乘以确定后的燃料率,即为该品种进入成本的燃料费。确定后的燃料率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燃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可以适当调整。
四、燃料费计入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主料、配料、调料成本)×(1+成本燃料率)
售价=-------------------------
1-分类毛利率
五、燃料费计入成本核算售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物价局(委)制定。燃料率的大小由省或省授权各地、市商业局、物价局,组织饮食企业测算后确定,具体价格的核定由企业按规定的办法计算。
六、实行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以后,应保持饮食业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现行综合毛利率偏高,利润率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压缩综合毛利率。
七、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定价中凡超出上级规定的燃料率和综合、分类毛利率,均属违反物价纪律,应予查处。
八、各地实行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的实施方案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