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4:4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308号



有关药品进口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为配合“办法”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1月30日前已经我局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关特殊药品品种(见附件)核发《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本文附件中所列特殊药品品种的进口单位填报《药品注册申请表》(第36项可不填写)一式两份,连同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和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原料药可不提供药品说明书及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各一份于2003年12月10日之前直接报送我局受理办。经审核后,我局将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2004年11月1日之后进口的上述品种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注明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号。2004年10月31日之前进口的上述品种仍可使用原来的包装标签,在药品的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三、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本次核发《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暂定不超过两年。


  附件: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

    一、麻醉药品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
5mg,10mg,20mg,40mg/片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酒石酸二氢可待因控释片(双克因)
60mg/片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枸橼酸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
2.5mg,5mg/贴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
0.05mg/1ml, 0.25mg/5ml
协和药业有限公司

酒石酸双氢可待因
原料药
威海路坦制药有限公司


    二、精神药品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劳拉西泮片(罗拉)
0.5mg, 1mg, 2mg/片
海南大西洋制药厂有限公司

氯氟卓乙酯片
2mg/片
北京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氯硝西泮片(利服全)
2mg/片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马来酸咪达唑仑
(原料药)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多美康片)
7.5mg,15mg/片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咪达唑仑注射液

(速眠安针)
5mg,15mg/支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盐酸氟西泮胶囊

(妥眠当)
15mg/粒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咪达唑仑注射液
1mg,5mg/支
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氨酚羟考酮片

(泰勒宁片)
5mg盐酸羟考酮/500mg扑热息痛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氨酚羟考酮胶囊

(泰勒宁胶囊)
5mg盐酸羟考酮/325扑热息痛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盐酸氢可酮复方片

(耐而可片)
5mg盐酸氢可酮/500mg扑热息痛
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

双氢可待因复方片

(路盖克)
10mg双氢可待因/500mg扑热息痛
威海路坦制药有限公司


    三、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博士小儿止咳露
75ml,120ml/瓶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止咳露
75ml,120ml/瓶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澳特斯小儿止咳露)
60ml,150ml/瓶
深圳博成医药有限公司

奥亭止咳露
60ml,150ml /瓶
深圳博成医药有限公司

联邦小儿止咳露
120ml/瓶
广东珠海市医药公司

佩夫人止咳露
60ml, 120ml/瓶
广东省医药进出口公司

万辉咳必灵化痰止咳露
60ml/瓶
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

万辉咳必灵化痰止咳露
120ml/瓶
深圳展宏医药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1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臧胜业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代替的784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784件)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5件)

  《石家庄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第42号1993年6月7日发布)(执法主体转变,《招标投标法》已作了具体规定)

  《石家庄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政府令第67号1995年8月4日发布)(与《价格法》的规定不符)

  《石家庄市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政府令第69号1995年12月27日发布)(《产品质量法》已作了具体规定)

  《石家庄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3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国家政策调整)

  《石家庄市电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4号1997年2月21日发布)(已有国家电信条例代替)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779件)

  转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市革〔1980〕26号1979年10月17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体委《关于大力开展足球运动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5号1980年1月9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0〕3号1980年1月10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河北省石家庄市革命委员会通知(市革〔1980〕14号1980年1月24日)(与现行法规相悖)

  关于转发河北省《关于坚决制止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0〕10号1980年1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1980〕17号1980年2月14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批转“防治付霍乱的方案”的通知 (市革〔1980〕33号1980年3月19日)(被新方案代替)

  关于木材加工剩余物由市木材公司统一回收利用的通知(市革〔1980〕39号1980年3月2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石家庄市工建交企业基础管理整顿验收试行标准》的通知(市革〔1980〕44号1980年4月10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1979〕248号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45号1980年4月23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文办、农办《解决矿区中小学民办教师》通知(市革〔1980〕59号1980年5月26日)(已办理完毕)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276号文件的通知(有关搞好人防工程)(市革〔1980〕60号1980年5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城市基本建设占用土地和旧城改造暂行规定》的报告(市革〔1980〕67号1980年6月1日)(已过时)

  关于调整私房征购价格及允许私房买卖的通知(市革〔1980〕71号1980年6月20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改进内销服装生产和经营问题暂行办法》通知(市革〔1980〕69号1980年6月21日)(与现形势不符)

  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工业品产销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革〔1980〕76号1980年7月10日)(已有新政策)

  批转市财办《关于发展合作店(组)和个体经营户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87号1980年7月23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0〕100号文件的通知(加强民兵弹药管理)(市革〔1980〕81号1980年7月29日)(任务已完成)  
  关于处理阶级成分遗留问题由民政部门办理的通知(市革〔1980〕95号1980年8月25日)(被新法规替代)

  批转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市革〔1980〕101号1980年8月28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市革〔1980〕104号1980年9月6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冀政〔1980〕130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0〕106号1980年9月1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革〔1980〕114号1980年9月27日)(已过时)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严禁生产和安装手烧燃煤锅炉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市革〔1980〕129号1980年10月28日)(与现行法规相悖)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市革〔1980〕127号1980年10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0〕144号1980年11月16日)(已过时)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规定(市革〔1980〕143号1980年12月12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市革〔1981〕17号1980年12月18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布告(市革〔1981〕2号1981年1月2日)(已过时)

  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供水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5号1981年1月12日)(已过时)

  通知(关于加强民兵武器弹药管理)(市革〔1981〕27号1981年3月26日)(事项已完成)

  关于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市革〔1981〕29号1981年3月28日)(已过时)

  关于执行《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办〔1981〕4号1981年4月7日)(自然失效)

  贯彻城镇工商业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革〔1981〕32号1981年4月15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1981〕45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33号1981年4月20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力量大力组织收入的通知(市革〔1981〕42号1981年5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执行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通知(市革〔1981〕45号1981年6月4日)(新文件代替)

  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46号1981年6月5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请示报告》(市革〔1981〕47号1981年6月6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物价纪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49号1981年6月10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各区卫生防疫站人、财、物和妇幼人员仍归各区领导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1〕53号1981年6月17日)(被新意见取代)

  关于加强地名工作的通知(市革〔1981〕59号1981年6月22日)(被新条例、新办法替代)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市革〔1981〕61号1981年7月1日)(新规定代替)关于禁止任何单位私自出租、转让、交换或出售院落地皮的通知(市革〔1981〕66号1981年7月13日)(新规定替代)

  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市革〔1981〕98号1981年8月6日)(已过时)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89号1981年8月13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办法》的通知(市革〔1981〕90号1981年8月19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局党组〈关于整顿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1〕99号1981年9月3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的通知(市革〔1981〕104号1981年9月4日)(新文件替代)

  关于批转市粮食局《关于整顿粮食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103号1981年9月11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执行省政府〔1981〕169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106号1981年9月11日)(与现行法规相悖)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新建影剧院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1〕115号1981年10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1981〕114号1981年10月10日)(被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市物资局、市工商局《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和《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118号1981年10月20日)(过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工作的通知(市革〔1981〕119号1981年10月31日)(被新办法替代)

  关于落实中央〔1981〕11号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调整民兵组织工作)(市革〔1981〕127号1981年11月4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连续发生伤亡事故情况和加强安全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129号1981年11月26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市革〔1981〕128号1981年11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扶持个体经济的决定》的通知(市革〔1981〕140号1981年12月15日)

  批转市经济调整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关停并转企业资产维护和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1〕142号1981年12月26日)(过时)

  关于禁止擅自占用建设用地的紧急通知(市革〔1981〕144号1981年12月29日)(新规定替代)

  关于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速发展养鸡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3号1982年1月16日)(与目前形势不符)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通知(市革〔1982〕5号1982年1月18日)(已过时)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当前殡葬改革中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9号1982年1月23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的通知(市革〔1982〕10号1982年2月3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市革〔1982〕34号1982年3月18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45号1982年3月22日)(已过时)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标准化与产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43号1982年4月1日)(新政策替代)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的通知(市革〔1982〕47号1982年4月3日)(被新法规代替)

  关于转发国务院〔1982〕60号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市革〔1982〕56号1982年4月24日)(已有新规定)

  关于转发国办发〔1982〕38号文件的通知(市革办〔1982〕8号1982年5月14日)(与新法规不符)

  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批转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2〕82号1982年5月19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保护和管理人防工程的实施规定(市革〔1982〕90号1982年5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2〕102号1982年6月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2〕94号1982年6月7日)(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城市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革〔1982〕95号1982年6月8日)(已过时)

  印发《石家庄市非商品收费分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2〕97号1982年6月10日)(已过时)

  执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市革〔1982〕117号1982年7月7日)(新文件替代)

  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1号文件的通知(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市革〔1982〕110号1982年7月8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科协、市教育局、团市委、市体委、市妇联《关于加强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革〔1982〕120号1982年7月8日)(已过时)

  市卫生局、爱卫会办公室《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集体食堂炊管人员体检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111号1982年7月10日)(被新办法代替)

  市档案局《关于在企业整顿中搞好科技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2〕119号1982年7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

  对外经济贸易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市革〔1982〕114号1982年7月13日)(已过时)

  市农机水电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2〕116号1982年7月16日)(已过时)

  讨论和试行《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石家庄市城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则》的通知(市政〔1982〕9号1982年8月17日)(被新法规取代)

  《关于处理工商关系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2〕10号1982年8月19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转发省政府冀政〔1982〕121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2〕11号1982年8月21日)(已过时)

  市人民政府、石家庄警备区通知(关于民兵整组工作的安排)(市政〔1982〕25号1982年9月18日)(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师确定和提升职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2〕36号1982年10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1982〕42号1982年10月3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反劫机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报告》的通知(市政〔1982〕56号1982年12月1日)(被《航空法》取代)

  批转市计量管理局《关于推行木杆秤定量砣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2〕58号1982年12月3日)(已过时)

  关于商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19号1983年1月2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市政〔1983〕3号1983年1月10日)(被新法令取代)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2〕56号和省委冀发〔1983〕2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3〕4号1983年1月16日)(已过时)

  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7号1983年1月20日)(自然失效)

  关于严禁任何单位私自出租、转让、交换或出售院落地皮的通知(市政〔1983〕14号1983年2月4日)(已有新规定)

  批转市体委《关于控制盲目修建旱冰场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21号1983年2月24日)(已过时)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步伐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29号1983年3月16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45号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民兵武器管理的通知)(市政〔1983〕41号1983年3月22日)(事项已完成)

  在改革和整顿中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几项规定(市政〔1983〕34号1983年3月23日)(新法规替代)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关于教育、挽救、安置失足青少年的意见)(市政〔1983〕39号1983年4月2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43号1983年4月6日)(已过时)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厂矿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3〕48号1983年4月17日)(已有新法替代)

  批转市爱卫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全省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固安现场会议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50号1983年4月20日)(已过时)

  批转市物委《关于零售企业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3〕51号1983年4月20日)(已过时)

  关于集体企业交纳城市维护费问题的通知(市政〔1983〕53号1983年4月26日)(新文件代替)

  转发市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61号1983年5月12日)(自然失效)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66号1983年5月19日)(被新条例取代)

  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政〔1983〕68号1983年5月22日)(所列事项已完成)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劳动教养人员仍执行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请示》的通知(市政〔1983〕74号1983年5月30日)(被新办法取代)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指示〉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政〔1983〕78号1983年6月3日)(自然失效)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80号1983年6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对已批准劳动教养尚未执行的人员在劳教期限上实行减、缓、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82号1983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

  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布告(市政〔1983〕72号1983年6月10日)(已过时)

  批转省、市工作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建议》的通知(市政〔1983〕84号1983年6月25日)(已过时)

  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市政〔1983〕92号1983年7月20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市政办〔1983〕23号1983年7月20日)(已过时)

  关于检查整顿安全保密工作的意见(市政〔1983〕97号1983年7月28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加强城市职工家属宿舍和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的通知(市政〔1983〕104号1983年7月28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印发省政府《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校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99号1983年8月1日)(已过时)

  关于严禁学校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索要钱物的通知(市政〔1983〕108号1983年8月12日)(已过时)

  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83〕15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3〕25号1983年8月18日)(已过时)

  批转市农办《关于发挥靠近城市的优势,大力发展社队企业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3〕112号1983年8月18日)(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社会团体办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3〕113号1983年8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

  印发省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127号1983年9月29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妥善安置旅蒙归侨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3〕35号1983年10月19日)(所列事项已完成)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市政〔1983〕133号1983年10月31日)(已过时)

  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市政〔1983〕134号1983年11月3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清查非法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市政〔1983〕151号1983年12月31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市政〔1984〕5号1984年1月12日)(被新条例代替)

  关于城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缴纳城市维护费的通知(市政〔1984〕6号1984年1月12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扩大商品流通渠道繁荣省会市场的几点意见(市政〔1984〕14号1984年1月25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冀政〔1984〕13号文件的通知(清理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拖欠公款的通知)(市政办〔1984〕3号1984年1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市标准局等六局《关于冷饮食品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21号1984年2月10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清理非法买卖、租赁土地情况的报告(市政办〔1984〕11号1984年2月16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市政〔1984〕29号1984年2月28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1983〕98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4〕20号1984年3月19日)(已过时)

  市工商局《关于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41号1984年3月30日)(与《仲裁法》有抵触)

  关于印发冀政办〔1984〕34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4〕23号1984年4月4日)(新规定取代)

  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市政〔1984〕47号1984年4月4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颁布《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1984〕51号1984年4月14日)(已过时)

  批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条块结合”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59号1984年5月2日)(已过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63号1984年5月14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办法和使用范围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65号1984年5月15日)(已过时)

  关于发行《石家庄市地名图》推行地名标准化的通知(市政办〔1984〕33号1984年5月21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批转市省会建设指挥部《关于农民建商品楼和农贸批发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4〕36号1984年5月28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济委员会、建设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加强利用投资银行外汇贷款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73号1984年6月10日)(已过时)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85号1984年6月25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省会建设指挥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颁发《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4〕88号1984年7月3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石家庄市国营小型工业企业放开搞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1号1984年7月5日)(已过时)

  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搞活国营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23号1984年7月7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农委、财政局等十八个单位《关于大力开展农村扶贫、扶优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4〕48号1984年7月10日)(已过时)

  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市政办〔1984〕49号1984年7月11日)(已过时)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6号1984年7月14日)(被新意见取代)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38号1984年7月16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布告(市政〔1984〕83号1984年7月18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公安局《寄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93号1984年7月19日)(被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44号1984年7月21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建档案室接收档案简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1984〕52号1984年7月25日)(新规定代替)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15号1984年8月1日)(被《劳动法》取代)

  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改革物价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06号1984年8月7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用事业公司关于城市公用事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1号1984年8月20日)(已过时)

  批转市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关于改革城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09号1984年8月23日)(新文件代替)

  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市政〔1984〕120号1984年8月23日)(已过时)

  批转市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交流,促进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22号1984年8月23日)(被新条例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6号1984年8月23日)(已过时)

  关于颁布《石家庄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13号1984年8月25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省政府《专业科研所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和市提出补充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17号1984年8月25日)(被新意见取代)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畜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政〔1984〕118号1984年8月26日)(与目前形势不符)

  批转市计委关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的通知(市政〔1984〕119号1984年8月27日)(已失效)关于贯彻省政府〔1984〕88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4〕133号1984年8月30日)(已有新法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联合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25号1984年9月2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营工业企业节约主要原材料和降低产品成本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27号1984年9月3日)(已过时)

  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关于搞活金融工作的十项改革措施》的通知(市政〔1984〕128号1984年9月3日)(已过时)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用规定(市政〔1984〕124号1984年9月4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企业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39号1984年9月13日)(已过时)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统筹利用各项预算外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4〕140号1984年9月13日)(已过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市政〔1984〕142号1984年9月14日)(新法规替代)

  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4〕151号1984年9月24日)(与新政策不符)

  关于进一步抓好城市改厕工作的通知(市政办〔1984〕73号1984年10月31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委会老书记、主任退离工作后享受生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4〕78号1984年11月21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改进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1984〕81号1984年11月26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几项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1984〕85号1984年12月11日)(工作已完成)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办〔1984〕86号1984年12月14日)(被新办法代替)

  关于转发《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1号1985年1月6日)(取消该税种)

  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的通知(市政办〔1985〕2号1985年1月8日)(已过时)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农职中毕业生安排使用的暂行规定》(市政办〔1985〕6号1985年1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通告(市政〔1985〕11号1985年1月29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浮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16号1985年2月1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搞活大型工业企业的改革措施(市政〔1985〕18号1985年2月1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计委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4号1985年2月12日)(与新形势不符)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工作进一步改革放权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5号1985年2月12日)(被新法令取代)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税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27号1985年2月13日)(新税制实行后失效)

  批转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搞活金融支持经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28号1985年2月15日)(已过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市政办〔1985〕11号1985年2月16日)(新规定取代)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冒商标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办〔1985〕12号1985年2月16日)(已过时)

  关于不准擅自将商业服务业门店改行经营的通知(市政〔1985〕29号1985年2月18日)(已过时)

  关于亏损企业扭亏的几项规定(市政〔1985〕35号1985年3月17日)(已过时)

  关于必须缴纳旧城改造费和公建配套费的通知(市政〔1985〕40号1985年3月25日)(已过时)

  印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41号1985年3月28日)(已过时)

  转发《石家庄市房屋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24号1985年4月9日)(已过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分等优待和退伍军人分等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25号1985年4月19日)(与新法令相抵触)

  关于节约行政经费开支的通知(市政办〔1985〕26号1985年4月22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控制工资性现金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1985〕50号1985年5月13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试行规定(市政〔1985〕54号1985年5月17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统一建设征地和征地费包干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56号1985年5月27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冀政〔1985〕61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55号1985年5月28日)(新规定取代)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冀政〔1985〕60号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58号1985年6月3日)(已过时)

  转发冀政办〔1985〕40号文件的通知(关于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工作的暂行规定)(市政办〔1985〕35号1985年6月10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1985〕36号1985年6月12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进行普查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5〕40号1985年6月24日)(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关于进一步搞好蔬菜产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市政〔1985〕70号1985年6月28日)(已过时)

  批转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强宏观控制促进搞活经济的六个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75号1985年7月18日)(已过时)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85)冀政办函字第87号文件的通知(市政办〔1985〕44号1985年7月18日)(新规定取代)

  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国内经济技术协作的优惠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73号1985年7月20日)(与有关法律相抵触)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试行)》的通知(市政〔1985〕76号1985年7月23日)(被新条例取代)

  批转市体改办、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79号1985年7月26日)(已过时)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1985〕45号1985年7月29日)(被新办法取代)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石家庄市国营企业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1985〕83号1985年8月6日)(被新文件代替)

  批转市科委等六部门《关于扩大专业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市政〔1985〕113号1985年8月27日)(被新意见、新方法取代)

  批转卫生局关于卫生工作改革意见的报告(市政〔1985〕90号1985年9月4日)(被新决定代替)

  关于《石家庄市统一建设征地和征地费包干使用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市政〔1985〕95号1985年9月29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加强植物检疫的通告(市政〔1985〕96号1985年10月8日)(新法规代替)

  印发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102号1985年10月21日)(被新条例代替)

  批转市审计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85〕103号1985年10月22日)(已过时)

  关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意见(市政〔1985〕106号1985年10月23日)(已过时)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市政〔1985〕108号1985年10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在城市和城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市政〔1985〕112号1985年11月16日)(新规定取代)

  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征收农村中、小学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办〔1985〕58号1985年11月29日)(新规定取代)

  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的报告的通知(市政〔1985〕115号1985年12月12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颁发《石家庄市消烟除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1985〕117号1985年12月13日)(与新法规相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通知(印发《石家庄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说明)(市政〔1985〕120号1985年12月19日)(已过时)

  批转市计委、市物资局、市体改办关于进一步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86〕1号1986年1月1日)(已过时)

  对《关于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实施办法》的报告的批复(市政〔1986〕2号1986年1月4日)(已过时)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59 号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巴特尔 
2008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中介、传递等方式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性服务价格。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具体项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九条 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进行必要的引导,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依据该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价格听证的程序、方法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制定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对于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调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项目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二十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应当载明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票据种类、发证机关等内容。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价格监督管理的财务资料、经营成本以及市场供求信息资料;执行国家明码标价规定,向消费者出具消费清单和开据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擅自设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三)在服务中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供相同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九)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营性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查处案件。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重要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人民政府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当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价格执法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