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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21:2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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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

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并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

(一)列入市财政预算1000万元。

(二)对人均年收入超过9600元(含本数)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400万元以上。

(三)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各驻扬单位的干部职工,按实有在职人数,每年由个人捐赠一次。捐赠标准:按每人一个月收入(含各项津贴)的20%捐赠,各单位将捐款于2005年7月底之前收齐后直接缴送市财政局社保处。此项筹集400万元以上,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做好动员工作,按要求完成任务。

(四)动员使用汽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捐赠。在汽车年检时,按每辆500元标准进行募捐,共筹集600万元以上(含上年超收),由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共同负责。

(五)对借支下岗职工生活费的企业,在其资产变现中回收借支的费用500万元,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 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用于支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直困难企业中未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补贴、社区就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费用等。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责任部门必须足额按季解缴,市财政局要按月按季收缴和通报。有关企业要设立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兰有关企业:
《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减免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减免办法


为了支持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企业改制,促进我市国企改革有序推进,结合市属企业“393”国企改革攻坚相关政策和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企业改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3〕77号)为依据,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4〕32号)和《关于实施国有企业改革“393”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市委发〔2005〕14号)相关规定,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时,除土地收益金外的其它费用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1.连续三年亏损;
2.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兰州市年社会平均工资;
3.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
4.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企业。
(二)改制规范。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
(三)产权清晰。企业改制资产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
(四)改制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无遗留问题。
三、申报文件
(一)企业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的报告;
(二)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三)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四)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及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认定文件;
(五)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减免相关费用的意见。
四、审批程序
由市国企办负责协调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土地、房产过户费用减免的相关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按独立改制和注册登记为依据,实行一企一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市国企办提交相关费用减免的申请;
(二)市国企办经过初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申报文件齐全的,向企业发放《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减免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审批表》;
(三)企业填写《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减免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审批表》,并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和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
(五)市国企办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审核确认;
(六)根据市国企办审批意见,由市财政局为企业减免登记费;市房产局为企业减免测绘费和手续费;由市地税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减免房屋转移契税。土地出让收益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财政后,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费用有缺口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列支,用于职工安置。


附:中央、省属在兰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减免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