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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17:5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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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改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中的“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

  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四、将第十二条中的“社会抚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
根据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博彩业是堵还是疏,讨论不应设置禁区

       杨涛


一提到博彩就等同于赌博,进而就和淫秽、毒品这些社会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就必须坚决将博彩业打倒后再踏上一只脚,不允许讨论其能否在一定程序程度存在,这就是以往国人对待博彩业的惯常思维。
然而,这种事先设置讨论禁区的做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无法掩盖私赌、私彩在泛滥和内地大量资金外流到境外赌场的事实。中新网12月11日报道,在北京和澳门举办的“博彩产业与公益事业”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研究员王增先直言,由于内地??拚??砜傻恼?嫒?砗投某∠钅浚?肥哟舐街鼙叩厍?凸?遥?负醣欢某“?АV泄??竦某鼍秤沃杏胁簧俳谀烤褪遣喂鄣钡氐亩某。?逖椴┎实睦秩ぁ1J毓浪悖?磕昃陀薪??嗣癖伊?б谠?淖式鹆飨蚬?饧案郯牡厍?亩某『腿?沓。?晕夜??貌?岛凸?媸乱翟斐闪酥苯拥母好嬗跋臁A硗猓?蕉摹⑺讲试谀诘卮笥惺谐。?绕湓诠愣?⒑D虾驮颇系鹊胤豪某稍帧N?耍??灾泄?┎室滴蠢吹姆⒄固岢龆嗟慵?猓罕匦胗烧??⒍希唤??镒式鹩糜诟@?乱岛凸?媸乱担淮泳植靠?胖鸩阶呦蛉??牛灰晕幕????诵模??泄?摹案!蔽幕?岽┢渲小?br> 对于王增先的观点,网民们是毁誉参半。一些网民表示赞同,认为:“我们得正视赌博存在的广泛性,通过立法去规范它,未尝不可。” 、“我们对赌博先前使用的方法就是一个字??堵,但是堵来堵去根本就堵不住。若干年前,彩票也是被视为洪水猛兽的,但现在不是成了很普通很习惯的东西。”另一些网民则极力反对,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化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眼前利益干扰着我们正常,健康的进行。我们不能为了眼前的几千亿,而忘记了它是曾经制约我们国家经济前进的毒素。”
面对这样的意见截然相反、针锋相对的讨论,笔者认为非常正常,也很有必要。事实上,尽管笔者倾向于对博彩业以“疏”为主,但也并不完全赞同王增先的观点,因为许多外流境外的赌资,事实上是一些官员和不法商人的灰色收入,如果我们放开博彩业,也不能阻止这些资金外流,也可能导致他们利用合法的博彩业进行“洗钱”,也许更为重要是是如何防范官员“灰色收入”的取得。总之,博彩业是堵还是疏,这是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王增先的观点的提出最大的价值在于冲破了讨论博彩业的禁区。让这么一个敏感话题,也能让每个人充分地思考和讨论,让是非有个合理评判。正如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究所所长贾康所说,“有必要探讨如何合理把握和处理与彩票必然联系的博彩业,和中国今后社会经济转轨发展的各种可能的联系。”因而,我们就必须警惕网上和现实中一些动辄大扣帽子的做法,诸如此类的情绪性的发言网上特别多:“赌博可以放开?卖淫可以放开?嫖娼可以放开?吸毒可以放开?诈骗可以放开?杀人可以放开?”、“这样的学者和专家把真正的专家脸上抹黑,无怪乎现在科学家的地位不保。”这样的发言无疑不是在真正地讨论和解决问题,而是想重新给博彩业设置一个不可讨论的禁区,然而,真理却是越辩越明,我们有必要给博彩业设置一个不可讨论的禁区吗?同时,学者们的意见并不见得是正确,更不是真理,但是,正是包括学者们在内的诸多批判的声音在不断地推动社会的前进。
让我们再一次来重温伏尔泰的名言:“我也许不同意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而,笔者要说的是,博彩业有无必要存在的问题终于拿到公众层面来讨论,不管结果是堵还是疏,都是个好事情!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5〕31号




袁州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第36次市政府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
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春市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条 住房面积的标准
根据宜府发[2003]7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科员和初级职称人员、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98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以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
第三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住房补贴分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发放:
1、凡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其中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的住房补贴为一次性发放。
2、无房老职工补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住房基本补贴,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额17元;另一部分是工龄补贴,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乘以职工工龄每年补贴3.5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额=17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5元×职工1997年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3、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住房基本补贴,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住房面积之差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额17元,另一部分是工龄补贴,按职工工龄乘以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住房面积之差乘以每年补贴3.5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额=17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3.5元×1997年底以前的实际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4、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职级按2000年12月31日(含当日)夫妻各自的职级为准。2001年1月1日以后职级发生变化的不予调整。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主管局批准;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5、职工工龄补贴计算到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超过25年的按25年计算;未满25年工龄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二)按月发放:
1、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其无房户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满25年为止。其发放标准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17元÷300个月(25年)。根据我市不同职级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经计算其补贴如下: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月补贴额为4.31元;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月补贴额为5.56元;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月补贴额6.35元,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月补贴额为7.94元。
2、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其住房补贴按该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住房面积之差乘以每平方米补贴17元再除以300个月。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职级按其不同时期的不同职级标准发放按月补贴。
第四条 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义购买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均计算为双方已享受房改住房面积。
未婚职工已购(已租)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50%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差额核定住房补贴。
第五条 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义自建私房的,在申请住房补贴时应提供当时建房的所有审批手续予以审核。
第六条 职工离异前已享受房改、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离异后不论房屋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一律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如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享受住房未达标部分的住房补贴。
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
第七条 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第八条 转业、退伍军人发放住房补贴按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除以系数计算。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同幢同套型房屋面积计算。
第十条 职工调动工作后住房补贴的发放
1、调动工作的职工,属于发放给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由现单位计发,属于发放给新职工的按月补贴,按照宜府发[2003]7号文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划单位住房补贴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要求,落实好房改资金上划事项后,由市统一发放。
2、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调入我市的党政干部,其住房补贴按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1、由民政部门、社保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代发工资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计发。
2、职工离退休时工龄不满25年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月数)计发。
3、离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安置或补助的,由其原工资所在单位按照原单位所在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计发。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筹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解决;差额拨款单位由财政按差额补助解决,不足部分自行解决;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月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制度,准确核定补贴对象和金额,由主管局牵头,指定相关科室(办公室、秘书科或财务科)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1、职工个人申请。申报人填报《宜春市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尤其对房改后工作调动和享受福利分房情况详细说明。
2、单位初审、公示。对职工申请表进行初审,汇总后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如对职工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市房管局举报。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再组织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监察局举报电话:3222646,房管局举报电话:3221515)。
3、市房管局审核《汇总表》。各单位将审核后的职工申请表汇总,填报《宜春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定汇总表》后,报市房管局审核。
4、填写补贴预算申报表。各单位根据市房管局审核意见填报《宜春市2005年度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预算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到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对《申报表》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5、审核《申报表》。市财政局按《申报表》就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补贴资金拨付方式签署意见。
6、编制《补贴金额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的多少编制《本年度(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补贴金额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有异议的,必须据实调整,直至无异议后,在《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7、划拨各单位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签署意见和《明细表》,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划拨到各单位。
8、发放个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发放到职工个人;按月发放的补贴,经市财政核定后按财政预算编制原则,由各单位列入职工正常工资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发放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确定:
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无房新职工(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新职工的补贴一次性发放。
2006年1月1日以后按月补贴随工资发放。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的审批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