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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26 14:3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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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邮政局


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2002/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邮政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邮政产品质量,加强邮政产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产品是指邮政部门运用通信手段,把用户交寄的邮件等实现空间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邮政处理设备和用品用具。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依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邮政通信质量产品以及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邮政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对邮政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批准的产品技术暂行规定。

  第五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邮政产品,国家邮政局可以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审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实施细则。

  审查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具体负责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承担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并经国家邮政局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9月3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质量

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邮政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经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概况、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抽样方法、抽查企业名单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持“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和个人身份证件,从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从市场上抽取样品。并按抽样方法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地出具检验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检验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送交受检生产企业。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和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的企业应保守秘密。抽样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检测必须有详实的记录,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从事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劳务费。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不得拒绝国家邮政局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为抽查设置障碍。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凡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认可检验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抽样人

员在抽样现场,应将“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5)交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根据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国家邮政局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产品不合格,申请复检的所有经费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抽样或抽样后拒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妥善保存抽样样品,保存时间直至企业确认检验结果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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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

报送时间:__年__月__日 填报单位(盖章):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检查形式

实施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全国企业数
国有
集体
乡镇
个体
三资
合计








拟查企业数







经费预算
(万元)


检查依据标准及编号


该产品质量状况简述





产品主要用途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

承检单位基本情况

序号
承检单位全称
所在地
审查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备注







说明:

1、此表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说明;

2、“检查形式”栏填写“统检”或“部门抽查”;

3、承检单位为非国家级或部质检中心时,请在“备注”栏中填写地方省级

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的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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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邮政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

根据国邮[200×] 号文中的监督抽查计划,我局委托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等 人,对你单位生产(经销)的________
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请你们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谢谢合作。

(有效期___天)

此致

敬礼!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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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NO:

检 验 报 告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

受检单位____________

检验类别____________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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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 报告涂改无效。
5、 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 送样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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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 验 报 告

NO: 共 页第1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受检单位

检验类别


生产单位



样日期




抽样地点



样 者




样品数量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实测数量

检验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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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检 验 结 果

NO: 共 页第2页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测试结果
结论




备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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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汇总表

序号
企业概况
主要检测项目
检验结果

企业名称
抽样地点
产品名称及型号





















检测项目一栏中“+”为合格

“-”为不合格

“/”为该项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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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抽查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检验机构名称

对检验工作的评价
公正性
科学性
工作作风
廉政
评价结果请在相应栏中打“√”



较好

一般



文字说明

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说明:

评价的内容主要是你单位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抽样检验工作中是否公正、科学、以及工作作风、遵纪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对好的或差的事例最好作出文字说明。按表格要求填写后(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填写)及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

国家邮政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 政 编 码:100808

电 话:66419742,66419748


青海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都应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遵守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同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教育妇女自尊、自爱、自重、自强

第四条 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按照管辖范围和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不属于司法机关辖管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处理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征询妇联的意见,妇联应主动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由于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玩忽职守,使妇女、儿童受到残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升学、就业、招工、提干、升级、晋职、分配住房、付给劳动报酬以及划分承包地(畜、草场、草山)、自留地(畜)、宅基地等都要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专业外,不得作出对妇女歧视性的限制。

农村、牧区出嫁到城镇的妇女,户口仍在农村、牧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其享有划分承包地(畜、草场、草山)和劳动的权利。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享有和当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刁难。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在劳动保护、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有关妇女、儿童福利待遇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保护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违背妇女本人意愿,非法干涉、侵犯、剥夺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非法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纳妾。
第八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男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女方。不得歧视、虐待生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摧残女婴。凡对妇女及女婴以种种借口摧残、虐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生女孩男方制造各种理由提出离婚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驳回其离婚请求。如为保护女方、婴幼儿利益准予离婚的,在处理财产、生活费等问题时,应优先照顾女方、婴幼儿。
第九条 财产继承男女平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妇女继承财产的权利。丧偶妇女再婚时,其所继承的财产由本人支配,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使用权、处分权。
第十条 禁止妨害他人婚姻家庭。因“第三者”介入和通奸、姘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对“第三者”和有过错的一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屡教不改的,实行劳动教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以迷信、宗教等手段残害妇女、儿童。禁止一切摧残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卖艺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凡父母、养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残害、虐待婴儿、儿童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
被遗弃的婴儿、儿童,一时查不到抚养人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养。确系个人收养弃婴弃儿的,当地公证机关查实后出具证明,公安机关应予以落户。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的保育、管理人员和学校教师,不得有虐待、体罚等损伤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对不利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有权制止和拒绝参加。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卫生、医疗单位或个人非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第十五条 禁止嫖妓、卖淫。违者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和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妇女,伤害人身的,给予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在处理强奸、轮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案件中,乘机对被害人侮辱、诽谤和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公安部门对妇女、儿童自杀事件,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凡因受侮辱、虐待、迫害或其他不法行为而造成自杀的,要依法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秘〔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皖政〔1999〕41号)于1999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办理程序、决定种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鉴于《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替代,现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