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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5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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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检察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检察官的管理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检察官法》,使每个检察人员都充分认识实施《检察官法》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和掌握该法的各项内容,做到学懂、弄通、记牢,树立严格遵守《检察官法》、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依照《检察官法》履行职责的观念。
二、大力宣传《检察官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也要注意发挥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官法》,支持和监督我们贯彻好《检察官法》。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培训工作。要认真做好本院检察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按照《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条件和培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抓紧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要举办培训班,为《检察官法》实施培训骨干。同时,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加快培训机构的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高检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草拟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各地在《检察官法》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都要严守纪律,严格掌握,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突击提职、提级、转干。如发生此类情况,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注意作好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以确保队伍的稳定。上级检察院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保证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对学习贯彻《检察官法》的情况和在实施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广大基层检察干警的意见,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传统友谊和发展密切的睦邻和全面的互利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中哈高级会晤的结果,声明如下:

 一、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是友好的邻邦,以睦邻友好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双方确认,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间的一切争端,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可能对对方安全构成威胁的行动。

 三、任何一方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任何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四、为发展双边关系、加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双方将保持各个级别的经常性对话。双方外交部将就双边和多边关系问题以及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和区域性问题进行磋商。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将保持接触,相互协作。

 五、双方都特别重视发展符合共同利益的经贸合作。双方认为,中哈经济在结构上具有互补性,两国的互利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双方将在本国相应的法律范围内创造良好条件,特别是为投资和财产提供保护,全力促进并发展两国各部门、各地区(包括沿边地区)、各企业间的互助与合作,鼓励各种经济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双边经济合作集中在下列重要领域:工业;农业;轻工业;生物技术;交通;能源;宇宙研究等。

 六、双方将加强科技合作,包括基础和应用科研及其成果推广,扩大科技信息交流,增加双方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项目,促进实施有第三国参加的共同计划。双方应促进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部门、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公司间建立直接的科技联系。

 七、双方愿在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方面加强合作。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组织间的直接联系和文学艺术活动家间的交流。双方认为,两国高等院校应在学习语言、互派教师、学生等方面建立联系并进行合作。

 八、双方将加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将促进两国军事部门建立接触和发展联系,按照通常的国际实践进行军事交往,以加强军事领域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将发展议会间的联系,交流立法工作经验。

 十一、双方将在反对国际恐怖活动、有组织的犯罪、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合作。

 十二、双方将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领域进行合作,保证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根据该领域的现行的双边协议和各自的国际义务应享有的权利。

 十三、双方确认中苏边界谈判中已达成的协议,并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问题,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双方对边境裁军谈判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愿意作出新的努力,以便早日达成有关这一问题的协议。

 十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五、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和防止军备竞赛等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两国将全力促进亚太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安全,积极参加有关亚洲安全问题的双边或多边磋商。

 十六、哈萨克斯坦重申愿以无核国家地位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国对此表示赞赏。
  中国重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主张在这个范畴内实现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中国支持早日谈判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将积极参加谈判进程。哈萨克斯坦对此表示赞赏。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重申,中哈两国双边关系的发展绝不妨碍双方根据同第三国签署的条约及双边或多边协定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十八、本联合声明自签字之日起长期有效。如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联合声明,则本联合声明自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联合声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于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萨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双方同时各保留一份正式俄文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努·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甘肃省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已转变为经济实体的省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再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对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新核定。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医疗经费按规定标准拨给学校统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三条 凡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干部和职工,必须持有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公费医疗证”就医。门诊就医,由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自行确定医院以及费用管理办法。干部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住院手续:(一)患者持本人的公费医疗证到本单位的定点
医院就医。经检查诊断确定需要住院治疗者,由医生开具住院通知书。(二)患者持住院通知和本单位介绍信(注明本人月工资标准额)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本人月工资标准额的50%。如病情需要住有专科特长的省级其他医院时,定点医院应予照顾,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结算。
第四条 因公出差、休假等在兰外因病需住院治疗者,一般应在县以上医院就诊,并及时转送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待转定点院后核报。
第五条 定点医院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所限需转外省治疗的病人,由定点医院和病人所在单位商定,省内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院结算。赴外省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单位及个人商定承负比例。省卫生厅转外医疗办公室按程序办理转外医疗。
第六条 干部职工门诊就医自负医疗费比例。包干给各享受单位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按改革意见规定的比例定额到人,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节余留用,超支按比例报销。干部职工门诊就医自负10%,单位在报帐时扣除。超定额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分担,具体比例是:
工龄在10年以下的单位报销40%,个人自负60%;
工龄在11—15年的单位报销50%,个人自负50%;
工龄在16—20年的单位报销60%,个人自负40%;
工龄在21—25年的单位报销70%,个人自负30%;
工龄在26—30年的单位报销80%,个人自负20%;
工龄在31年以上的单位报销90%,个人自负10%;
退休干部职工单位报销95%,个人自负5%。
对于门诊就医个人负担重,确实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由单位在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
第七条 干部职工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干部职工因病住院,除一律自负医疗费的10%外,还按以下年龄档次自负本人月工资标准额的一定比例。
30岁以下的每次住院自负本人月工资标准额的20%;
31—40岁的每次住院自负本人月工资标准额的15%;
41—50岁的每次住院自负本人月工资标准额的10%;
51—59岁的每次住院自负本人月工资标准额的8%;
60岁以上的(包括退休干部职工在内)每次住院自负本人月工资标准额的5%。(月工资标准额:行政单位指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事业单位指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以上个人自负额(即10%与本人月工资自负比例之和)年累计不超过本人一月工资标准额。
第八条 包干给定点医院的各单位的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院按单位分别建帐管理。单位住院医疗费如超支,由单位承担超支额的20%,定点医院和财政各承担40%(具体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结算)。待年终审查结算后,如单位住院医疗费节余,60%结转下年本单位帐户继续使
用,40%留定点医院作为公费医疗管理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60%用于改善定点医院的医疗条件,40%奖励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医疗费用的拨付。省财政按定额,每季度10日前将下季度医疗费拨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按4∶6的规定比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分别拨各定点医院和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各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填报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花名册,
经核准后按单位门诊费用总额拨付。如人员有变动,可在下季度拨款时按实际增减。各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向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填报各享受单位出院人员医疗费支出月报表,每季度向各享受单位书面通报住院费开支情况。另外,省财政每年按医疗费总额的2%拨付给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作为公杂费,用以印制有关的表证等。
第十条 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离休干部、副省级以上干部,癌症、烈性传染病患者及危重抢救病人在抢救期间的医疗费原则上核实报销,但危重抢救病人在脱离危险期后,医疗费支付同其他病人同等对待。核实报销人员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自负2元的住院费,其医疗费由单
位向公费医疗办公室填报月报表,由财政、卫生厅、享受单位共同审查后,经费由省财政厅单独拨付。
第十一条 发放医疗补贴费。为了便于干部职工就医时垫支医疗费,各单位从福利费中每人按每年工龄4元累计,年初向干部职工个人发一次。1994年第4季度,每人按每年工龄1元累计发给。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公费医疗费用定额。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职工医疗费实际支出,剔除不合理因素,考虑医药器材涨价,并视当年财力情况,按照保证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不降低干部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减少浪费,促使卫生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数。1994年10—
12月份按人均50元拨付省公费医疗办公室。
第十三条 强化定点医院对公费医疗管理的责任。定点医院应加强对省级公费医疗的管理,由一名副院长具体负责,抽调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此项工作。临床科室要由一名科主任管理,并确定公费医疗专职医师。
第十四条 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基本医疗一般不包含带有保健性的医疗服务。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原则上只做常规检查,需要进行特殊检查者,单项检查每次超过200元的,个人自负检查费的15%(不包括在自负住院费年累计的最高限额之内)。要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公费
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无论门诊就医还是住院治疗一律实行双处方,门诊病人用药处方量,一般病人3—5天,慢性病病人每次用药处方量不超过7天,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两周量,不准附带与本次病情无关的药。病人住院应书写大病历,详细记录病程日志,检查治疗严格执行医嘱。
第十五条 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各单位,应管理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门诊医疗费,并配合定点医院管好住院医疗费。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身体健康情况,分析医疗费使用状况,及个人医疗费开支情况,张榜公布,提高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使有限的费用发
挥较大的效益。
第十六条 省医药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协助医院做好药品的购销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医药企业一道尽可能做到公费医疗药品简易包装,严禁异形包装及不合理搭配。尽可能使本省医药企业发挥药品供应的主渠道作用,防止假药流入我省医疗市场。

第十七条 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各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制定实报实销人员的费用控制措施,使公费医疗享受对象人人参与改革,提高改革意识,增强责任感,达到既保证基本医疗,又克服浪费的目的。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省级公费医疗检查员或巡视员,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监督,提出限期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要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积极支持配合他们开展工作,保证省级公费医疗改革意见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制度管理,实行奖优罚劣。省级公费医疗改革意见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公费医疗改革向前推进了一步,但这项改革运行过程复杂,操作难度较大,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予以保证,由省卫生厅负责牵头制定。对医疗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包干住院费使用合理(一般不超支
)的医院,由省财政厅奖励3—15万元。对不负责任,检查治疗不认真,该使用的药品不用,或者乱检查,乱开药,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医院和医务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199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