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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1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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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林业发展步伐,实现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自1996年至2000年,以下简称林业二次创业)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二次创业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分级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自1996年初至2000年底,各地、市、县(市、区)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责任书规定的年限,实现本地绿化达标。
(二)有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三)经济林、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四)林业总产值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五)年森林采伐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中幼林抚育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六)林业案件综合查处率达到责任书规定的指标,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第四条 林业二次创业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指标为绿化达标、经济林基地建设、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林业总产值,同时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2000年对林业二次创业各项指标进行期终考核。
第五条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委托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以地、市为单位,期终考核以地、市、县(市、区)为单位,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条 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市、县(市、区)和人员,由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考核达标的地、市,给予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嘉奖。
(二)期终考核达标的地、市、县(市、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厣;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功奖励。
第七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给予下列处罚;对地、市、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下列处分:
(一)年度考核1年未达标的地、市,给予通报批评;2年未达标的,取消评优资格;3年以上未达标的,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评优晋级资格,并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终考核未达标的地、市、县(市、区),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条 省级奖惩工作由省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第九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林业二次创业奖惩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行为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两者区别的关键之一就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采用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必须认定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乃一主观意念,要直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意念是非常困难的,除非行为人自己承认。实践中,一般是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推定其内心意念的。对此,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列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第二款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没有新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目前在实践中也就参照该规定。《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要人、财两空时才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的下列三种情形不构成逃匿财产:人在,财也在;人在,财不在;人不在,财在。这三种情形,对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刑法上不作考量,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如果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之后,就会导致出现前阶段获取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阶段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已经无诈骗行为的境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只能以侵占或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后阶段的貌似合同诈骗的行为,只能以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哪个阶段时,一般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将来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在履行,只要有能力也履行了、因为外在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而后来携款逃匿的,应该认定该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如果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后,没有马上逃匿,后因对方当事人追债而躲避的,也应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部


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完成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工作已经于1997年1月1日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认真
组织落实注册建筑师执业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几个月的实际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同时也反映出了在过渡期内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少、分布不均,设计市场供需矛盾较大等问题。经与国家人事部研究,为了充分调动年满70周岁已获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评分、注
册管理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工程设计工程工作中的作用,对他们的执业注册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原则同意已经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年满70周岁以上并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参加第一期注册;
二、注册执业期间,应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工作;
三、涉及有关离退休、工资、福利、医疗费用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各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19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