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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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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合营企业应对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对合营企业提供的
情况应负责保密。
第三条 合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应设在中国境内。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在本企业进行。
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备案。接受备案部门如认为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抵触的,
应要求企业修改。
第五条 合营企业必须加强对投入资本、财产、物资的管理,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增强竞争能力。必须加强对债权债务、专项基金和外汇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合营企业应按规定向合营各方、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构。财政部指定的重点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抄报财政部一份。
第七条 合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部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合营企业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聘请中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资。验资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验资
工作必须在出资后六十天内完成。
第八条 合营企业必须加强筹办期间的财务管理。合营企业筹办期间,即从合同签订开始至投产营业为止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支出,可列作开办费。开办费在企业投产营业后,分期摊销,每年摊销额不得超过20%。合营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
基建期内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和折旧年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合营各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为取得场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及其缴纳办法,按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可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场地使用权已作为中方投资的,合营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注解:国务院一九八六年
十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
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按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金、医疗福利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房租、物价等各项补贴。以上支出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劳动保险金由合营企业上缴负责本企业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的部门。医疗福利费留在
本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医疗福利费用开支。房租、物价等各项补贴,由合营企业上缴当地财政机关。(注: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
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由本企业的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纳税后的利润应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按合同规定或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
批准,可用于增加本企业资本,扩大生产。“企业发展基金”可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一部分用于先进生产者奖、创造发明奖以及年终奖等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一部分拨交本企业工会,用于修建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开支。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外方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得的利润,可依法汇出,也可用于在中国再投资。中国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得的利润,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的分配和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及文件由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86年8月5日

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表: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政 治
面 貌
 
任现职
时 间
 


单 位
及职务
 


从事或

分管工作
 












 



个 人 总 结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

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本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6〕157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技功臣奖;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
  (三)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条件:
  (一)市科技功臣奖授予条件: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及全国产生重大影响;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条件:
  1、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1人。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获奖候选人,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科技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公示之日起30天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的获得者,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20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奖金为每人人民币0.5万元—2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增加。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区)实际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15日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平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平署发〔200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