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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07:0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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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1994年7月18日 第4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田凤山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育龄人口进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检查。
  对经说服教育仍不接受避孕节育检查的,应下达《落实避孕节育检查通知书》,要求其接受检查;逾期不接受检查的,按每日5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接受检查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应当采取节育措施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节育措施的,下达《落实节育措施通知书》,要求其采取节育措施;逾期不采取节育措施的,按每日10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采取节育措施止。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终止妊娠的,应下达《落实补救措施通知书》,要求其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按每日20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止。


  第七条 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收取5000元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八条 对计划外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第一胎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1000元至5000元;
  (二)第二胎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5000元至3万元;
  (三)第三胎及其以上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1万元至6万元。
  对拒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坚持计划外生育,情节严重,对严重影响计划生育的,可以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按高于上述规定的数额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九条 因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终止妊娠和计划外生育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计划外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优待和奖励,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一条 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执行程序,依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管理费、计划外生育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计划生育管理费、计划外生育费应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借支、挪用、占用、截留,不得抵顶计划生育事业费。


  第十四条 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保证就餐者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餐饮业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经营规模50座位以下的营业性餐馆、饮食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对小型餐饮业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小型餐饮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设计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应防止油烟、气味、噪音及废弃物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餐厅内每一座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灶间与餐厅比例不小于2:3。室内净高最低处不低于2.4米。
(三)操作间具备主副食加工处,冷荤配置处,餐具洗消处,成品、半成品存放处,工具、容器存放处,原辅料存放处,流水洗手处;餐饮具洗、涮、冲用的水池(每个水池不小于0.15平方米);餐饮具消毒柜、冰箱(冷藏柜),餐具保洁柜、更衣柜;有足够使用的工具、容器和
固定存放的柜台或案架。
(四)城区餐饮业室内必须具备上下水。自备水源只适用于郊区县、农村。郊区县(市)、农村无下水管道者,可自设污水处理设施,但必须远离自备水源及周围水源30米以外。餐厅内设流水洗手设施,下水通畅完好。
(五)餐厅地面、墙壁、天棚洁净。灶间内墙面应使用瓷砖等易于清洗的不透水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地面使用不透水材料,并设有污水排放口。灶台整洁,烧灶应室外扒灰。
(六)门、窗及对外通道有严密的防蝇、防鼠设施。设置有盖无泄漏的垃圾容器(箱、桶等)。
第六条 小型餐饮业必须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不得采购超期、变质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二)每一从业人员有二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洁净并保持个人卫生。
(三)操作间内,工具容器专用,有空气消毒设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操作台板要有明显生熟标记,并经常洗净消毒,保持洁净。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具有座位数量3倍以上的成套餐饮具。使用的一次性食品卫生用品(包括:餐巾纸、卫生筷、卫生餐盒、杯等)必须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一)无证经营或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伪造、涂改、出借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工作或虽有合格证但患有伤寒、病毒性肝炎、痢疾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上岗位工作的;
(三)不按卫生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毒和保洁的;
(四)不按餐饮业卫生规范和卫生制度要求操作的;
(五)烹饪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对人体可能有害物质的;
(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物中毒事故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八条 小型餐饮业负责对自身的食品卫生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的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工作由市场举办者管理。
第九条 小型餐饮业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条 从事小型餐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小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二条 各管辖区内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故由管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五)、(六)项,第六条(四)项,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其他各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有省财政厅检印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0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使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规范化和标准化,我部制订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附后),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 件: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
  1.1 为提高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充分反映城市商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
  1.3 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1.4 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根据本城市的商业定位,体现本城市商业特色。
  1.5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1.6 编制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
  1.7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1.8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
  2 规划程序
  编制规划按照调查研究、规划文件编写以及规划论证的程序进行。
  2.1 调查研究
编制规划必须深入实际,搞好商业网点调查,并充分调查研究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深入研究。
  2.2 规划文件编写
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规划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规范条款3的规定。
  2.3 规划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向论证会议提交全套的规划材料,并解释规划的具体内容,听取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
  2.4 规划修改、完善
  论证结束后,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作出书面说明。
  2.5 规划上报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按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3 规划文件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研究、规划图则四个部分。
  3.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要点包括:
  3.1.1 总则
  (a)规划的作用;
  (b)规划的依据;
  (c)规划的对象、范围;
  (d)规划的期限。
  3.1.2 规划的指导思想
  (a)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商品市场体系的总方针;
  (b)反映优化市场布局,调整市场结构,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主导思想;
  (c)体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新消费服务方式,改善产业服务功能,提升商业竞争力,服务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
  3.1.3 规划的原则
  (a)以人为本,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b)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改造与新建相统筹的原则;
  (c)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生存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d)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f)技术进步的原则。
  3.1.4 发展目标
  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近期与远期提出。
  3.1.4.1 总体目标
  (a)城市商业网点的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营业面积、连锁企业销售额或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等综合性指标;
  (c)城市商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指标;
  (d)城市商业在区域商贸发展中的地位与功能目标。
  3.1.4.2 具体目标
  (a)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的总规模、商业街、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c)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d)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e)物流基地布局、特色与产业服务功能的目标;
  (f)城郊商业发展的目标;
  (g)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
  3.1.5 规划布局
  3.1.5.1 规划布局的总体概括
  3.1.5.2 城市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
  (a) 名称、区位;
  (b) 在城市商业中的地位和功能;
  (c) 消费服务定位、主力业态与特色要求;
  (d) 总规模和大型零售网点的数量;
  (e) 业态结构调整的重点。
  3.1.5.3 区域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其要点参考3.1.5.2。
  3.1.5.4 社区商业的规划布局
  (a) 优先发展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的业态、类型、组织形式、千人拥有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面积;
  (b)主要零售与生活服务业网点的商圈半径。
  3.1.5.5 商业街的规划布局
  (a) 名称、区位(含长度);
  (b) 商业历史与人文环境特征;
  (c) 消费服务定位的特点;
  (d) 主力业态与配套的商业设施;
  (e) 打造特色商业街品牌的重点。
  3.1.5.6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 相对均衡的布局要求;
  (b)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辐射半径;
  (c)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d)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城郊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关联。
  3.1.5.7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对城市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的服务功能;
  (b)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相对集中的布局要求和优先发展的地域;
  (c)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经营特色、规模与辐射地区;
  (d)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8 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
  (a) 商品交易市场在城市商品流通中的地位与作用;
  (b) 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经营特色;
  (c) 主要商品交易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9 物流基地的规划布局
  (a)城市物流基地的分类与统筹建设的原则要求;
  (b)主要物流基地的名称、区位、服务特色与设施特点;
  (c)主要物流基地之间的互补与配套;
  (d)主要物流基地的技术改造与信息系统的整合方向;
  (e)城市物流体系与区域性物流体系的关联。
  3.1.5.10 城郊商业的规划布局
  (a)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
  (b)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任务;
  (c)利用城郊地租优势转移市区商业网点的类型。
  3.1.5.11 其他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
  旧货、汽车交易市场等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参照上述要求编制。
  3.1.6 附则
  (a) 规划成果的构成;
  (b) 规划解释权的规定;
  (c)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2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对规划工作的补充叙述。要点包括:
  3.2.1 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
  3.2.2 规划的过程说明;
  3.2.3 商业网点的现状分析;
  3.2.4 术语和若干问题的说明。
  3.3 基础资料研究
  基础资料研究是对引用资料的归纳性说明。要点包括:
  3.3.1 调查资料汇编;
  3.3.2 参考资料的说明。
  3.4 规划图则
  3.4.1 主要规划图则包括:
  (a) 商业网点现状分布图;
  (b) 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规划图;
  (c) 商业街规划图;
  (d) 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图;
  (e)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规划图;
  (f) 其他大型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图;
  (g) 物流基地规划图;
  (h)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规划图;
  (i) 其它需要的规划图纸。
  3.4.2 规划图应在城市规划图基础上绘制,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其他形式底图基础上绘制,图幅一般为A4(297mm×210mm)。
  4 术语说明
  4.1 商业网点
  指根据网点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所界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或在同一区域内统一开发、统一经营或统一管理的综合商业经营场所,包括零售商店、商品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物流基地、餐饮店及其他生活服务业设施等。
  4.2 零售商店
  指GB/T18106-2000中规定的业态类型,其中大型零售商店一般指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家居中心和购物中心。
  4.3 商品交易市场
  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4.4 物流基地
  指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场所。它面向社会提供专业物流配送服务,对城市或区域商业流通具有骨干作用。
  4.5 现代流通方式
  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现代物流、统一配送、电子商务及其它具有全局性技术进步意义的商业活动方式与组织形式。
  4.6 业态结构
  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业态组合比例情况。
  4.7 优化市场布局
  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空间布局的合理化引导,重点是对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城郊商业和专业特色街布局的统筹调整;对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布局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的统筹调整。
  4.8 调整市场结构
  指以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变化和服务于城市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兼顾市场资源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注重投入产出效率,对商业网点分类比例与功能结构的优化调控。
  5 附则
  5.1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注:带“”部分为可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