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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是否追加第三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22 22:2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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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是否追加第三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是否追加第三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2月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89)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百色地区中级法院再审的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诉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是否追加顺德县桂州营业所为本案第三人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串通,以订立购销汽车合同为名,变相借款,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被告依此合同取得的全部货款应予全部退出。尽管该项款已被顺德县桂州营业所扣划还贷,但并不因此免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顺德县桂州营业所在不知情的前提上,将进入被告帐户的该笔款项作为正常进款予以扣划还贷,其行为并无不当,故,对所扣划的全部款项不负有退赔的责任。因此,百色地区中级法院在再审中,不应列顺德县桂州营业所为本案第三人。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广东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是否追加第三人问题的请示 法经字〔1989〕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我区百色地区中级法院审理的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诉广东省顺德县上佳市镇工业供销公司公司购销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于1986年调解结案,因原审法院认为原调解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起再审。经查,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借款还债,原告是否与其串通还未证实,但可以确认所签的是假经济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因被告长期拖欠广东顺德县桂州营业所的贷款不还,所以,当原告按合同规定将货款电汇到被告帐户时,营业所即扣收还贷。原审法院再审后,对是否追加该营业所为第三人问题意见有分歧,遂向我院请示。
我院在研究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最高法院1986年对我院在审理广西鹿寨县工商行与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扣划预付货款纠纷一案时请示的“银行扣款是否正当”问题的答复,被告欠贷逾期不还,只要有款到其帐户,营业所有权直接从帐户中扣款还贷,即营业所扣款是正当的,不应列营业所为第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预付货款所有权没有转移,营业所不应扣款,即使所有权转移了,被告也是将非法所得转移给营业所,营业所应退回该笔货款,因此,应将营业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上两种意见,我院根据鹿寨案例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如何处理,请批示。
1989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
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1993年6月25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9月2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废止案。由于国家、省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1995年制定的《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不适应计划生育新形势的需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比较详尽,完全适用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