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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1 18:3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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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轻工业部 公安部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0年8月24日,轻工业部、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纸行业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麦秸、芦苇、竹子、红麻、黄麻、亚麻、秫秸、甘蔗渣和龙须草等原料场。
第四条 原料场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规章。
第五条 轻工业其他行业同类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六条 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第七条 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两万吨以下的中小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上。
第八条 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距场外道路边不应小于十五米,距场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十米。
第九条 原料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水中储料场除外)。
第十条 原料场应当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要安装消防专用电话或报警设备。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原料场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墙(网)高度不低于两米,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
第十二条 严格把好进场原料的安全关。在原料入场前,应当设专人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原料区。
第十三条 对易自燃的原料要严格控制水份。码垛时,稻草、麦秸、芦苇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二十,甘蔗渣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五十,并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 原料堆垛的长边应当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
第十五条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吨,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四十米。垛顶披檐到结顶应当有滚水坡度。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应当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
----------------------------------------------------------------------------
| | 垛 |垛 |垛 | |组 | |区 | |
| | 储 | |头 |每| |每| | 堆 垛 |
| 品 种 | 量 |距 |距 |组|距 |区|别 | 长×宽×高 |
| | ∧ |∧ |∧ |垛|∧ |组|∧ | |
| | 吨 |米 |米 |数|米 |数|米 | (米) |
| | ∨ |∨ |∨ | |∨ | |∨ | |
|------------|--------|----|----|--|----|--|----|----------------|
| 稻草麦秸 |500 |4 |8 |6|15|6|40|30×10×13|
|------------|--------|----|----|--|----|--|----|----------------|
|芦苇芒杆竹子|1000|15|20|4|20|4|40|50×15×13|
|------------|--------|----|----|--|----|--|----|----------------|
| 甘 蔗 渣|5000|6 |6 |2|15|4|40| |
----------------------------------------------------------------------------
第十六条 旧棉花、碎布、废纸、麻等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五千吨,其垛距、垛头距、组距和区距可参照表一稻草、麦秸类执行,但垛高不得超过六米,垛顶要覆盖严实。
第十七条 稻草、麦秸、甘蔗渣等易发生自燃的原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有异味时,应当立即拆垛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原料。
第十八条 原料码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垛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 原木原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五千立方米,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三十米。堆垛应当按储运流水线进行布置,按树种分垛储存,堆垛高度不超过十米,垛长不超过五十米,垛间留有一点五至二米宽的人行检查通道;每二至四垛为一组,组间留有十米宽的防火间距。
第二十条 对原料场地的杂草、木屑、树皮、锯末、枝桠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
第二十一条 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垛号、水份、品种和经办人,并在垛头挂牌明示。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原料场出入口和适当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卫对入场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收缴火种。
第二十三条 警卫岗楼内应当采用无明火方式取暖,若必须采用明火方式取暖的,一定要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用火点距原料堆垛最近处应当不小于五十米;
(二)专人管理火源,炉灰用水浸灭后放到指定地点;
(三)烟囱要安装防飞火装置;
(四)用火点要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原料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五条 原料场内禁止明火作业。因生产必须使用明火,应当经单位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清除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现场设专人监护;
(二)作业结束时,由专人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六条 风力达四级(含四级)以上时,原料场内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原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机器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电锯、上垛机、运输机、吊装机等机械设备时,必须将其转动部位上的可燃杂物消除干净。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原料场时,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严禁机动车在原料场内加油。
第三十条 蒸汽机车驶入原料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不准清炉出灰。道轨及其两侧一米内的可燃杂物应当清除干净。
第三十一条 原料运输船上所设生活用火炉必须安装防飞火装置。当船只停靠原料场码头时,不得生火。
第三十二条 常年在原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原料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出场外修理。
第三十四条 原料场周围一百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 电气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原料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当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第三十六条 原料场内应当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当不小于零点七米,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杆高的一点五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第三十七条 原料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当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原料场内严禁拉设临时线路。因生产必须使用时,应当经安全技术、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用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八条 原料场内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九条 照明灯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灯杆高的一点五倍。灯杆宜采用水泥杆,其埋设深度参照表二。
第四十条 原料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做。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当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

表二 电杆埋设深度参考值
----------------------------------------------------------------------
|水泥杆杆长| | | | | | | |
| | 7 | 8 | 9 |10 |11 |12 |15 |
| (米) | | | | | | | |
|----------|------|------|------|------|------|------|------|
| | |1.6|1.7|1.8|1.9|2.0| |
|埋设深度 | | | | | | | |
| |1.1| | | | | | | | | | |2.5|
| (米) | | | | | | | |
| | |1.7|1.8|1.9|2.0|2.1| |
----------------------------------------------------------------------
第四十一条 电动机应当设置短路、过载、失压保护装置。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隔离装置,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的轨道至少应当有两处接地。
第四十二条 在原料场内作业结束后,应当拉闸断电(不含消防供电)。原料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 避雷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原料场应当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十欧姆。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离。
第四十五条 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
第四十六条 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测试并做出记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

第七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原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由专人保管和维修。寒区原料场的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在寒冷季节应当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原料场消防用水可以由消防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水塔等供给。有条件的,宜设置高压式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第四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利用天然水源供给消防用水时,应当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一般吸水点不少于两处,储量大的原料场,吸水点不少于四处,并至少能同时停靠两辆消防车。
第五十一条 原料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三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原料场区消防车通道的宽度应当不小于六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当不小于四米。
表三 消火栓用水量
------------------------------------------------------------------
| | |消防用水量|
| 名 称 | 总 储 量 | |
| | |(升/秒)|
|--------------------------|----------------------|----------|
| | 10--500 | 20 |
|棉、麻、毛、化纤(吨) | 501--1000 | 35 |
| | 1001--5000 | 50 |
|--------------------------|----------------------|----------|
| | 50--500 | 20 |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 501--5000 | 35 |
| (吨) | 5001--10000| 50 |
| |10001--20000| 60 |
|--------------------------|----------------------|----------|
| | 50--1000 | 20 |
| 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 1001--5000 | 30 |
| | 5001--10000| 45 |
| |10001--25000| 55 |
------------------------------------------------------------------
第五十三条 每个稻草、麦秸、芦苇、芒杆、竹子堆场的总储量超过五千吨,旧棉花、碎布、废纸、麻堆场的总储量超过一千吨,木材堆场超过五千立方米时,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六米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第五十四条 易燃材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二万五千平方米或者可燃材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时,需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超过一百五十米。
第五十五条 环形消防车道应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当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十五米乘十五米的回车场。
第五十六条 消防车道应当避免与铁路平面交叉,如必须平交时,要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五十七条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必须能承受通行消防车的压力。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原料场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原料场要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配备专职防火员,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十条 原料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大型原料场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经常开展消防业务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十一条 原料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制定防火安全检查表。
一、防火安全制度:
1.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2.值班、巡逻、查岗制度;
3.动火、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4.草类原料堆垛测温、记录及监测制度;
5.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6.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7.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8.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9.防火安全奖惩制度。
二、防火安全检查表:
1.防自燃安全检查表;
2.电气防火安全检查表;
3.设备安全检查表;
4.车辆安全检查表;
5.避雷装置安全检查表;
6.消防设施检查表;
7.环境防火安全检查表。
第六十二条 原料场应当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
第六十三条 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可以采用火灾指数评价法或者仪器监测。
第六十四条 对新上岗的工人(包括固定、临时、季节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 对在原料场工作的电工、焊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等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六十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应当经常对原料场进行检查,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日常检查由场防火人员和原料场的防火检查员负责。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原料场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道、排水沟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备、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进水口、出水口及其他排水附属建筑物等市政排水设施(以下简称市政排水设施),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凡由市政工程部门统一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均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废水,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污水监测站负责监测。
各单位专用排水管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单位或住户新建、改建、扩建、整修专用排水管道,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市政排水管道相接。单位新建的专用排水管道承担地区排水的,应由使用单位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接管,办理移交手续,按市政排水管道进行管理。
第五条 雨水、污水分流的市政排水管道,必须分流使用。单位新建专用排水管道,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修建;原有管道,也必须改成雨水、污水分流,污水和废水排入污水管道,雨水和未受污染的冷却、空调水排入雨水管道。
第六条 加强各种市政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占压、堵塞、破坏市政排水设施和排水出路;
禁止在市政排水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与市政排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在市政排水设施上堆物堆料;
禁止在埋有市政排水管道的地面上植树、埋杆等;
禁止向市政排水沟、排水管道检查井、管道出口、雨水口和排水明沟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和其他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禁止向市政排水管道排放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和有害的工业废液、废渣、废油、废气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的废弃物。
工矿企业,科研、医疗等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检测符合排污标准后,方能向市政排水管道排放。
第七条 凡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污水排放费。收取污水排放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保护市政排水设施,人人有责。对破坏或损毁市政排水设施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对保护市政排水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破坏损毁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专用排水管道的,给以批评,责令停工,经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工。
(二)任意向户外排放污水,雨水、污水不分流排放,不按规定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给以批评,责令停止排水,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
(三)损毁市政排水设施,堵塞排水出路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负责修复,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政排水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与市政排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堆物堆料、占压排水设施,在埋有市政排水管道的地面上植树、埋杆,责令拆除建筑物,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向排水沟、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的,责令清除干净,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检查井、排水沟、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的,限期清除障碍,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因排放污水不符合排污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排水单位负责赔偿。
(八)破坏市政排水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受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代行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职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应用中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1986年1月24日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0]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进一步鼓励LED封装、应用项目的投资,提高封装、应用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LED封装、应用项目,包括LED封装与模组、LED背光应用、LED显示应用、LED照明与创新应用、系统集成与设计、驱动电源与控制、LED封装生产测试设备及LED封装配套材料等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 1.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江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各市、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LED封装应用项目投资优惠、科技创新奖励、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市场开拓奖励、人才奖励等。

第三章 项目投资优惠

第四条 对LED封装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总额6%的资金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8%的资金补贴。50%的补贴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安排,余下50%的补贴资金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在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逐年给予安排。

第五条 对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中间组织统一组团投资LED封装及应用项目的,除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外,对组织者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含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投入,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1 亿元以上的按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优先保障 LED项目用地。各市、区按本年度已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10%以上的比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LED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对LED封装应用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优先办理立项、用地、环评批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筑设计、招投标、建筑施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八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科技创新。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等)等项目由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招标方式给予支持,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级10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企业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LED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本市LED自主创新产品。对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给予采购总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章 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出口免验企业的可按上述标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1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3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第六章 市场开拓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LED专业展览。对参加经相关部门核准或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指定专业展的企业给予摊位补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每个摊位补助3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内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实际摊位费用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摊位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只限申请1次。

第七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LED高端人才引进按《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市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1]110号)和《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优惠申请

第十八条 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优惠须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其他奖励资助申请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每年6月、12月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完成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确认报告(江门市区项目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中江门高新区辖区内企业还须报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报告,1个月内审批支付补贴资金,其中江门市区项目市本级财政负责部分相应拨付区级财政,由区财政结合承担部分统一拨付享受优惠企业。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奖励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设备补贴后的5年内设备不得迁离所在地,不得转让、赠与、租赁已享受补贴的设备给第三方,否则受惠企业须向所在地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资金来源和分担

第二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的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其中江门市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及江门高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LED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生产及LED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项目(具体项目目录另行公布)可参照享受本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试行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的奖励扶持及对应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其他政策的奖励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