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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卓泽渊

时间:2024-06-17 15:2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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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 向 新 世 纪 的 中 国 法 理 学

检察日报1999年10月1日

中国法理学将如何走向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都关注的时代课题之一。根据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和趋势,我认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一、将从统一发展走向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之间彼此互动的良性循环。中国法理学在本世纪初创,发展到现在,其主流基本上是统一的。在前五十年,基本上统一于移植的西方法理学模式。在后五十年中,则经历了模仿、冻结、恢复、改革和初步发展的历史过程。“文革”后,我国法理学以恢复“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发端,作出了将其变更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改革。随后,中国法理学开始了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旋律的统一发展。其线索,一是法理学研究的发展,二是法理学教材的发展。从研究来看,经历了恢复、反思、创新三个阶段。研究的成果大多数被不断更新的法理学教材所吸收、固化。如果说法理学研究侧重的是多元发展,法理学教材则侧重的是综合统一。法理学统一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在二十一世纪,这种状况还将继续,进而形成“多元发展”作龙头、“综合发展”稳步跟进的总体态势。这既符合理论发展的逻辑,也是由学术研究与教材发展的关系、独立教材与统编教材的性质所决定的。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将在多元发展的带动下,相互促进,进而促进整个法理学的发展。  二、将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相互结合,可望形成不同的法理学学派。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理论,是中国从古以来所产生、形成、借鉴、吸收,延续至今的法学一般理论、观点的总和。对于既有的法学理论,要进行的不是抛弃,而是审视和吸收;不是固守,而是继承和发展。既有的法学理论中包含着一代又一代法学家智慧的结晶,其中不乏精华。既有法学理论是未来法学理论萌生的前提和基础。彻底否定了既有法学理论,也就等于彻底否定了新的法学理论存在的依据。新的法学理论并不是与既有法学理论绝对对立的两个事物,它仅是既有法学理论的更新与发展,毋庸置疑地包含着既有法学理论的优秀部分。因而,既有法学理论,不论是中国古已有之,还是从苏联、西方得来的舶来品,还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独创,都应受到理性的善待。
  在新世纪,中国法理学尤其需要开拓创新。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新型政治体制的建立,随着一国两制的推行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必然随之发生革命性变革。
  在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正经受着如何保存既有精华与如何开拓创新的历史考验。由于创新路径、方法、着眼点的差异,不同的法理学学派将由此而产生,法理学也将因此而更加繁荣。
  三、将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现有的中国法理学主要是苏联法理学、西方法理学与中国原有法理学思想相碰撞而积淀形成的。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中国法理学也必然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的经济状况,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状况必然会制约中国的法理学状况,不仅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过去,而且也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现实和未来。中国的文化状况,包括法律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等都会影响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他们尤其主导着中国法理学的价值取向,进而渗透进法理学的各个方面,乃至浸润整个法学。中国文化的中国特色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中国特色同样会给中国法理学以深深的烙印。中国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必然会呈现出无法否认的中国特色。中国法理学的前后相因的传承关系,所传递和保留的必然有中国特色。中国法理学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正因为它有自己的中国特色,它才得以在世界法理学领域独树一帜,成为世界法理学中独具特色的一部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中国法理学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也有一个融入世界大潮的问题。开放的中国法理学必然、也必须走向世界。
  中国法理学走向世界,不仅是它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开放的必然结果。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走向世界,在走向世界的历程中保留中国特色。这是中国法理学走向新世纪的对立统一之路。  四、将从法理学独自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二者并重。部门法学是法理学的实证来源和经验支持,它们为法理学的发展提供实践材料。法理学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概括,也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指导;应是部门法学的力量基础,也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升华。法理学必须处于科学的位置,担负起应有的理论责任。长期以来,中国法理学却无视部门法学的发展与要求,我行我素,以致形成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各自发展、相互封闭的畸形状况。这种局面的形成,除了部门法学有一定责任之外,主要的责任还应归之于法理学本身。如果法理学有足够的能力,对部门法学既概括又指导,那么,部门法学也就不会无视法理学的存在及其发展。由于法理学自身发展水平的局限,其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即使部门法学由于缺乏理论概括和理论指导而显得肤浅,也使法理学由于不能概括和指导部门法学而显得难堪;既阻碍了部门法学的发展,也禁锢了法理学的活力。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中,它概括部门法学、指导部门法学的形象已经初露端倪。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尤其是经过法理学家的辛勤耕耘,下世纪,实现法理学概括和指导部门法学的目标,已为期不远。
  五、将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走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和使命转换。中国法理学在经历了历史浩劫后,恢复它的是历经苦难的老一代法理学家。他们或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和法学的缔造,或直接求学于苏联或苏联专家。风风雨雨,使他们备受创伤。一旦春风徐来,他们就强忍着满身伤痛,重振精神,为中国法理学的恢复不辞辛劳,为中国法理学的反思殚精竭虑,为中国法理学的创新赴汤蹈火。应当肯定地说,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家是极其悲壮,极其可敬可佩的。在所有法学家中,法理学家所受的创伤最重,所冒的风险最大。每当回想起中国法理学的重创历程,我们不能不向老一代法理学家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深深的谢意。现在,老一代法理学家大多数年事已高。在他们的教导下,新一代中青年法理学家已崭露头角。在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正面临着时代的交替。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的法理学领域,自然地出现了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学术队伍新格局。
  值此世纪之交出现的法理学家的新老更替,不仅仅是年龄结构的调整,更是学术使命的转换。如果说老一代法理学家的历史使命主要是重创中国法理学,那么新世纪的青年一代法理学家的使命则主要是更新中国法理学,使中国法理学在新的世纪获得新的创新和发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尾矿综合利用不仅可以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而且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对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积极推广尾矿再选、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尾矿制作肥料、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等综合利用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尾矿库企业不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等问题,给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为确保尾矿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尾矿回采“三同时”审批手续

进行尾矿回采的在用尾矿库和已闭库尾矿库,回采前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勘察报告、尾矿回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设计应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尾矿库企业履行尾矿回采“三同时”手续。

二、认真做好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设计审查工作

利用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的,如果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有该项工艺设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充填;否则,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尾矿充填矿山采空区作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尾矿库企业做好尾矿充填设计,并认真审查。

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尾矿回采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要加大对尾矿综合利用的执法力度,对于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关闭。凡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均不得进行尾矿回采和尾矿充填作业;对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应当依法暂扣其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

四、加大尾矿综合利用的政策引导

尾矿综合利用是当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加大尾矿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引导和调动企业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从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爆炸案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问题

2005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死者是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33岁的曹华,伤者为法院院长李开清和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
爆炸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从中却折射出法院干警,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干警的人生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打击刑事犯罪时不可避免地会得罪一些人。因为法官在判决一方当事人胜诉时,必然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虽然这个判决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但败诉人仍然可能就此对案件承办法官,乃至对整个法院心存恨意,有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戚朋友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威胁到法官的人身安全。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将管制刀具带入法庭,扬言如不满足其诉讼请求便要和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同归于尽;又如法官在一些乡村地区执行财产案件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义务,还招集不明真相的村民围攻执行人员,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由于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工作,再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硬件设备较差,安全措施不完善,因此基层法院干警的安全问题最为堪忧。
除去执法大环境的不够理想,现在困扰基层法院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因素是法院经费的匮乏。现各基层法院的办公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拨出,在扣除干警的工资福利后,已很难添置现代化的安全设施和办案工具来充分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如发生爆炸案的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四周并无围墙,任何人都可通过数条黄泥小路进入法院;又如在一些基层法院的乡下法庭,因为没有警车,法官出去办案都靠步行或骑自行车,致使在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办案人员很难全身而退。除了硬件方面的因素外,基层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措施上的漏洞,一些法院干警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也是造成法官安全受到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一些基层法院虽然也有访客登记制度,但对当事人的进出却不加限制;一些法官随意向当事人透露自己和同事的家庭电话和家庭地址等。
常熟市人民法院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