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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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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联、上海清算所、支付清算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需要,人民银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

  支付体系是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不仅有利于密切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改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服务需求,而且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坚定社会公众对货币及其转移机制的信心。本指导意见主要阐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支付体系发展的政策取向,明确支付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引导支付服务市场的主体行为,是为促进我国支付体系建设、适应经济金融发展而发布的第一个支付体系中期发展指导性文件,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现状
  (一)支付体系建设成就。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支付体系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形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组织格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稳步落实。非现金支付工具广泛应用,形成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为补充的工具系列。支付清算结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骨干,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主体,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外汇结算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架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建立了支付清算结算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确立了“安全”和“高效”并重的监管目标,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手段,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广度不断拓展,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持续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投资有序开展,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初步形成。
  (二)支付体系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前景广阔、任重道远。未来一段时期,支付体系建设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支付服务需求旺盛。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对外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持续提升。国际社会愈加关注利用支付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积极制定和出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国际标准和准则。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强化了监督管理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必要性。这些因素一方面对我国支付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支付体系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
  同时,我国支付清算结算法规制度亟待更新完善、支付系统与证券和外汇结算系统需进一步协调发展、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突出,支付体系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支付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推动各种业务不断创新;支付工具电子化趋势明显,电子商业汇票应用方兴未艾,银行卡普及率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预付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发展迅猛;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支付机构参与支付服务市场丰富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基础的支付服务主体格局;现代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广泛应用,支付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支付结算系统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加深,支付体系复杂性增强,支付体系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推进我国支付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化挑战为机遇,是当前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运行和实现支付体系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为宗旨,全面推动支付体系的科学发展,鼓励创新,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坚持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与法规制度建设同步推进,促进支付系统与外汇结算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协调发展。坚持支付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循序渐进,逐步缩小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差距,推动境内支付与跨境支付统筹发展,实现支付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全面发挥市场机制在支付体系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优化支付服务市场安排,促进行业自律,优化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满足社会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充分重视政府在加快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推进支付产业信息标准制定、强化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中的推动作用,依法发展、依法监管。
  ——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积极支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各类业务创新。有效开展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引导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环境不断优化。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以满足支付需求为导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各类清算组织、外汇结算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支付体系服务主体多元化格局。建立健全有利于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市场竞争和金融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支付清算结算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中枢,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外汇结算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及其他零售支付系统并存的现代支付清算结算网络体系。完善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方式为发展方向,适应多种经济活动需要的支付工具体系。进一步健全以金融账户实名制度为基础,以不断优化的金融账户管理手段为支撑的金融账户管理体系。研究支付交易信息标准,促进支付清算结算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加强支付体系监管提供基础支撑。结合农村地区不同支付服务需求,创新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引导因地制宜地布设各类配套设施,全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积极开展支付体系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支付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夯实支付体系发展的法律基础。
  研究制定支付系统管理法规制度。完善支付系统规则设计,明确支付指令、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提升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的法律层次,研究拟订《支付系统监管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制定重要支付系统判断标准,提高重要支付系统监管透明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系统参与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非现金支付工具法规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推动出台《银行卡条例》,做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工作。制定与完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业务管理办法。整合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完善外汇结算法规制度。明确外汇交易集中清算的法律地位,确保外汇交易的结算最终性,保障清算机构对担保品优先受偿权。理顺外汇交易、清算、结算机构及市场参与者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间市场协议的法律地位,保障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清算、结算过程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法规制度。推动债券电子簿记法规建设,保障电子化证券的法律权利。研究明确债券结算机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衔接,落实保障证券结算优先原则,确保结算最终性。
  完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根据经济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倡导风险、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定价策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推动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服务优惠支持政策出台,有效降低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成本。
  (二)扎实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的资金、证券结算系统网络。
  完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整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建成功能更完善、架构更合理、管理更先进的第二代支付系统,合理规划和部署现有应用系统迁移工作。推进支付体系灾备体系建设,提高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的基础性功能。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零售支付系统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零售支付系统服务功能的持续优化,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鼓励提供灵活多样的系统接入方式,广泛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各类支付清算系统,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
  提升外汇结算系统功能。研究推动外汇结算系统与境内外支付系统的衔接应用,提高外汇结算效率。进一步丰富外汇结算系统功能,支持外汇业务创新,努力推进外汇交易同步收付(PVP)的实施,有效防范外汇结算风险。
  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多币种证券清算结算及跨境交易的清算结算,推动实现债券市场净额结算。研究推动债券结算系统功能优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与创新,不断满足新业务、新产品的结算需求。提高利用中央银行货币进行证券资金结算的比重,发挥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联合运行的优势。
  协调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完善各系统的准入、退出标准,研究各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标准,实现各系统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在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支持作用。完善各系统的危机处置预案和应急计划,健全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评估机制和考核机制,切实提高各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稳步提升各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协调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之间的结算过程,有效防范跨系统风险。
  (三)鼓励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创新,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应用。
  继续推动票据业务创新。支持和推动票据影像业务和电子票据的发展,降低票据处理成本、提高票据支付效率,保障票据支付安全。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效能,研究引入电子票据新品种,推动票据市场统一化、电子化进程。提升纸质票据防伪技术及核验水平,确保票据使用安全。
  大力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规范银行卡发行。继续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不断改善受理环境,全面促进银行卡应用,提高支农、惠农卡普及率。规范收单市场秩序,强化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管理。推动金融IC卡(金融集成电路卡)与公共服务应用的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银行卡业务发展量化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完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大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推动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电子支付标准建设,鼓励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管理,规范支付机构电子支付平台的发展。强化对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要求,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推广。加大支付结算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配套设施布放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网络通信设施,推动切合农村实际的电子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和普及。鼓励和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国家粮食、农副产品收购以及果蔬、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的广泛应用。
  (四)优化账户服务和管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推进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加强落实账户实名制监督检查,探索建立落实账户实名制长效机制。加强身份识别手段,提高身份识别有效性,完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功能,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联网核查疑义信息反馈核实及争议处理机制。
  改进银行账户管理体系。研究拟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条例》。研究完善金融账户账号编码规则,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不断完善银行账户司法、税务、审计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制度,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地区银行账户的普及率,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开户手续,促进农村地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为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五)加强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明确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能及相关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定监管作用,加强对支撑金融市场运行的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等的监督管理。及时完整地获取金融市场的交易和风险敞口信息,加强监控同一金融机构作为多个系统参与者时所承受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早发现、预警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与稳定运行。
  强化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措施。合理设计支付体系统计监测指标,进一步完善支付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手段。参照《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等国际标准,适时开展各类支付清算结算基础设施的评估工作。
  完善支付体系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推动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高支付体系监管透明度。
  健全支付机构监管机制。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明确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资质和要求,引导督促支付机构规范发展。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治理、自我约束”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有效防范支付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稳定运行。
  (六)加强支付体系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支付结算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支付清算结算国际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研究国际国内支付体系标准衔接机制,在支付结算国际规则与国际标准制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统筹研究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系统建设以及跨境债券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为跨境经贸往来和金融中介活动提供更加可靠的清算结算安排。研究加强跨境人民币支付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我国金融信息安全。
  推进支付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在风险可控和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推动业务、机构不断向境外延伸。畅通人民币跨境支付渠道,完善人民币跨境清算体系。推动境内及跨境外币支付系统协调发展,提高外币支付效率。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实施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加强规划制定与实施的组织领导,牵头制定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二)加强统筹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意见实施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建立健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监测和评估,维护支付体系的稳定,共同确保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在城市和农村广泛宣传支付结算知识,培育社会公众的现代支付理念。切实加强对支付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支付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国家支付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和重要意义,为指导意见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的通知


2001-10-17

教基[2001]25号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自1997年4月颁布以来,对于加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教育部对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研究《课程标准》,掌握精神实质

  《课程标准>是国家指导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评估、考核,以及规范教材编写与审查的规章。此次修订是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教育改革步伐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建设,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其更好地发挥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主导渠道作用,重点解决“繁、难、偏、旧”和偏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增强时代感,淡化学科体系,强化实践环节。修订后的《课程标准》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增加了用于活动和社会实践的课时。强调教学要紧密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实际,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对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与现在提法不相符合,观念比较陈旧,纯知识性、概念化的内容做了删改。对过高的认知要求,适当降低难度,同时增加具有时代感、鼓励学生创新和实践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通过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力求促进教师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倡导研究性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以及全体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研究新修订的《课程标准》,特别是对新修订部分要进行深入的研究,领会修订目的,掌握精神实质。

  二、积极做好《课程标准》的实施工作

  《课程标准》的实施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推进下一步德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步骤。新修订的《课程标准》颁布后,依据原《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编写并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
政治课教材,要根据修订后的《课程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并报教育部备案。2002年春季开学起,实施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原国家教委于1997年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停止使用。目前正在使用的、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教材,或此前审查未通过的教材,必须按新修订的《课程标准》修改后送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三、积极做好培训教师工作

  修订的《课程标准》对教师的素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师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不仅要全面掌握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还要不断更新观念,研究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帮助教师掌握《课程标准》,教育部将有计划地
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方式的教师培训工作,确保《课程标准=》的贯彻实施,从而推进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进一步改革。

  实施《课程标准》过程中各地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情况报我部。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修订说明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自1997年4月颁发试行以来,对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和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试
行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中小学生的思想状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中央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小学德育工作特别是德育课程的建设要与时俱进,适应新情况,增强时代感。为此,教育部对<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目的是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使之更好地发挥学校德育工作主导渠道的作用。

  一、此次修订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转变教育观念,适应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淡化学科理论体系,增强教学的实践环节,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二、调整和充实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小学一、二年级加强了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三至五年级增加关心和帮助贫困家庭、灾区人民的教育要求,加强关心他人的教育。在小学的教学内容和行为要求中,还增加“会与教师交换意见”、“学会与人交流”、“要自信,不自卑”等内容。
  对七年级的教学内容结构作了调整,把心理品质教育、道德教育与健康人格教育结合起来,以加强学生的品格修养。在课题上进一步突出品格修养的要求,把单课题式改为双课题式。如将“锻炼心理品质”改为“锻炼心理品质,加强品格修养”,“善于调节情绪”改为“善于调节情绪,保持乐观心态”。在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增加品格修养的内容。比如,在“锻炼心理品质”的教学内容中,加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健康的人格;良好的心理品质有助于高尚品格和道德情操的培养”。

  八年级强调对学生进行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增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自我保护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九年级加强国情、国策教育,课程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将资本主义以前的简史部分合为一个单元;新增“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两个单元。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充实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国两制”和“科教兴国战略”等国情国策方面的内容以及有关当今世界形势的知识。

  三、删除“繁、难、偏、旧”的内容,减轻学生负担

  在一至六年级,删除对一些概念的认知要求;将对某些内容的要求确定为“知道”,以降低教学要求。
  在七年级,删去部分纯心理学概念的教学内容,以及对这些概念的识记或理解要求,以淡化学科体系,减轻学生负担。
  在八、九年级,删去了一些离学生生活较远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史实及概念化、学生难于理解的教学内容。

  四、强调更新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

  1.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突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小学低年级的教学内容和行为要求中,增加“大胆提问”。在三至五年级的行为要求中,增加“主动寻找答案”等。在六、七年级增加“勇于探索和创新”的教学内容。
  在启发式教学原则中,强调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明确提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时代感。

  强调教学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时代感,强调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方式进行教学,提出“有条件的学校,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努力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八年级法律常识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将原“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改为“针对性”原则,以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

  3、较大幅度增加了实践活动的要求,以加强实践教学。

  在教学时间安排中,规定小学至少有30%的时间、初中至少有20%的时间用于开展学生课堂活动和相关的实践活动。在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除原有的实践活动要求外,又补充了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在教学方法中,强调“社会实践活动是本学科教学不可缺少的
组成部分”,并强调要增加课堂教学中学生活动的成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在学习评价中,强调了对学生行为表现和道德实践能力的评价,通过评价,努力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创造性学习的氛围。
  将七至九年级教学要求中的“运用”层次,全部改为“活动”。强调在活动中学,在活动中用,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并且适当增加了开展活动的具体要求。

  五、规范有关概念,采用新提法

  将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法,改为“邓小平理论”;八年级删除“义务兵役制为主体”这一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提法。

  六、统筹安排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内容和课时

  根据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统筹安排一至九年级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同时,考虑到目前中小学还没有完全贯通的现状,就不同学制对课程标准的适用作了说明。
  课时安排只规定了年段或年级的大约总课时数,不再按单元细分,使教师处理教学内容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弹性,便于教师从实际出发进行教学。

  七、教材编写和选用

  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文件原在本刊2001年第12号(总第150号)上刊载过,由于我们工作不细,在印刷时有一页印错了,现重新刊载,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2号

农业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2号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防止流散在社会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总体部署,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组织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的饲料。

二、本次清查收缴的“瘦肉精”类物质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已注册登记作为人用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必须主动将储存的“瘦肉精”产品上缴给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

三、凡经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查处的“瘦肉精”涉案饲料企业及其销售网点,以及使用其产品的养殖场户,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购买和使用,并主动将储存的饲料产品上缴给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上缴“瘦肉精”及含“瘦肉精”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五、各单位和街道、村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公告,鼓励公民举报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