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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2:2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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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8月31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8年9月9日印发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1年8月31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和部署,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的奋斗目标和“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主基调,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扎实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主任、各办主任。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依法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九、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三、市政府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

十五、充分发挥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深化开放合作,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

十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理念、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全面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八、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额资金安排使用、重大国有资产经营与处置方案、重大项目建设和关系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方面的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市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创建工作。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常务会议例行学法制度。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后评估工作。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有错必纠。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七、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十八、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深化基层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报告市政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接待群众、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群众网络留言。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要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工作部署和落实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市政府按照市委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四十、市政府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对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并做好贯彻落实过程的跟踪督查;对省政府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应在半个月内办结并报告批示领导或批示机关,急件必须急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对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落实。对社会反映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要主动督办。对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对事件的处置。

四十一、市政府应当客观、科学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主任、各办主任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牌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特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达州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达州市支队负责人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达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按照《中共达州市第三届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研究审议重要规划编制、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建设等需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请市委审定的有关事项;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明确工作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及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充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平衡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

四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全局、重大、敏感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签发。受副市长、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领导同志个人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直收直批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或报请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县(市、区)工作的,主办部门、县(市、区)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其他部门、县(市、区)要积极配合,一律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县(市、区)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联系副秘书长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报省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出,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行文,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或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复审,报市长签发;不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要相互协商通气,经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可由主管部门发文的惯例性和阶段性工作,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通过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工作会议上已印发的领导讲话,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座谈会、外出考察调研的领导讲话,一般不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对省政府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可采用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布置的,不再发文;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对省级部门文件的贯彻实施,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广应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五十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廉洁从政,勤勉行政。对属于本职工作范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对非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介绍办理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办理;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行为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等公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从严要求,严禁其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班子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认真抓好分管(联系)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因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出现重大腐败行为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县(市、区)举办的纪念性活动;不参加商业性的庆典、开幕、奠基等剪彩活动和为其题词、题字;不为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创办出刊物等题词、题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联系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达州,须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方能出行,并同时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六十九、市政府实行节假日和双休日领导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市政府领导轮流带班,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和处理紧急事务。

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牌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苏联民用航空部


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4月4日)
               对方来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代表沈图同志
尊敬的沈图同志:
  兹确认我们之间达成协议如下:
  签于本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航空交通协定,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中,凡提到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中两国间建立定期航空交通协定,均改为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交通协定。
  尊敬的沈图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注:我方去文确认的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苏联民用航空部代表
                       维·达尼雷切夫
                         (签字)
                    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于莫斯科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以下简称征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下列单位均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单位:
(一)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区)、县属镇所管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为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机关。税务机关要调配力量,设置机构进行征收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的征集工作。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交纳基金单位),应于《征集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律按照《征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项目的当年收入,按10%的征收率计征(注解: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
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5%的比例计征。)《征集办法》附表各项中的“其他”,是指在附表中没有具体列举的项目,可根据其性质比照办理。具体计算办法是:
(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县办企业利润留成、集中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公房公产收入等,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属于企业经营性质的,如校办企业、科研部门的试验工厂、主管部门附属的工厂(场)、队等,按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数额计征;宾馆招待所按客房、会议室和礼堂的租金收入总额计征;其他各项事业收入均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企业按当年提取的数额扣除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部分后的数额计征;主管部门按当年提取数额加上企业上交数额计征。


(四)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其他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企业的实现利润数扣除交纳工商所得税后的数额计征。
第五条 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范围,除按《征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项目外,下列项目也予免征:
(一)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
(二)中小学校除校办企业利润外的勤工俭学收入。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
除上列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再扩大免征范围和项目。
第六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地方的,由各级政府进行分配,具体分配任务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在地方就地入库的,主管部门在下达他们的征集任务时,要同时抄送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和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除按《征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外,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支持税务机关的工作,共同搞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
第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决算,加以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税务机关。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积极督促所属单位及时交纳入库。
第十条 《征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单位,具体明确如下:
(一)中央各主管部门(包括同级的专业公司和机关团体,下同)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主管部门汇总集中交纳。
(二)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军工各部所属的国营企业单位,应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分别由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部、航天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集中交纳。
其他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交纳基金单位,就地交纳。
(三)部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集中交纳。
(四)地方各主管部门、机关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凡是成立单位预算的单位,原则上由单位就地交纳,有条件的可由主管部门集中交纳;领报单位应交纳的基金,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集中交纳。
(五)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和其他预算外企业,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均由独立核算的单位就地交纳。
(六)联营企业参加联营的各方,按照各自的性质,根据《征集办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分别并入原单位办理交纳。
第十一条 交纳基金单位应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单位交纳的在单位所在地,按主管部门集中交纳的在主管部门所在地,一律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额完成任务应当留用的部分,在年终后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进行结算。有关征集基金工作的具体
事宜,均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办法,采取按月或按季交纳,年终结算,多交的可以抵顶下年任务,少交的要补交。
税务机关可按照交纳基金单位应交纳基金数额的大小,确定其按月或按季交纳。交纳基金单位不论按月或按季交纳,均于期终后十天内填写交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因结算关系在十天内交纳有困难的,报请税务机关核定,酌情延长交纳期限。
第十三条 《征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四季度或十二月份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可按第三季度或十一月份的实际交款数额交纳。
第十四条 交纳基金单位,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会计报表。月份会计报表于月份终了后十五天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集中交纳基金的单位,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时,应
将所属单位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分户列表一并报送(部队和军工部门免报分户表)。
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遇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因故不能按时报送报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可酌情延长报送时间。
第十五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在成立、关闭、合并、迁移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于发生后三十天内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交纳基金单位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纳基金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资料等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交纳基金单位有关财务、决算和交纳基金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十八条 《征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交纳基金单位对应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拒不交纳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填发扣款通知书,送当地开户银行扣交。
第十九条 交纳基金单位违反《征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税务机关除追补应交的款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交款数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交纳基金单位对交纳基金同税务机关有异议时,应先如数交纳入库,交纳基金单位可在交款后十五天内提出书面报告,由上级税务机关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交纳基金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不要超过应交纳基金的数额。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处以罚款的案件,须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申报登记表和交款凭证的式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具体征集管理工作,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



198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