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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2:5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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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巴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巴中市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巴府发〔2010〕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巴中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巴中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社会认可为宗旨。 

第五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评价,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四川省巴中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巴中质监局)负责制定巴中市名牌战略的实施纲要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巴中市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和宣传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具有商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无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两年内,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巴中质监局公布申报时限和相关条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巴中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巴中质监局。

《巴中市名牌产品申请表》由巴中质监局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巴中质监局汇总各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确定候审名单,由评审专家组进行集中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质监、经信、科技、农业、统计、畜牧食品、工商、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评审,并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提交巴中市名牌产品初审名单。

第十四条 巴中质监局将评审专家组审议确定的初审名单在一定限期内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质监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根据征求意见和公示结果,由巴中质监局确定巴中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公布并授予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巴中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十六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由巴中质监局制定、颁布并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五章 管理和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名牌产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巴中市名牌产品商标、关键设备改造、法定代表人更换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巴中质监局;

  (三)巴中市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在每年末向巴中质监局报送有关名牌产品主要经营指标、质量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巴中质监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巴中市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巴中质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暂停或者撤销其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巴中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名牌产品制造、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抽查发生不合格,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巴中市名牌产品企业条件的;

  (五)擅自转让或者滥用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巴中市名牌产品声誉的。

  第二十条 未获得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或者使用与其相近似、易引人误解的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未通过、或者被撤销“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再继续使用“巴中市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巴中市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认定,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企业技改立项、技改贷款贴息、科技项目、地方产品重点宣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对获得巴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产品获得“巴中市名牌”称号的,优先推荐参与四川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评选。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打假保名的力度,确保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中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7〕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中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该条规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后
,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988年2月9日



1988年2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维护我国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决定从即日起对地方、部门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下发前,由地方、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方式,或者采取委托管理、租赁、承包以及其他变通方式经营百货店、连锁店、仓储店、物流中心、
邮购业务等各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分店的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一律进行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和经营的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在清理整顿之列。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对自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股东情况、合同条款、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技术转让与技术提成费情况、经营现状与年检情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在此基础上写出清理整顿报告,并认真填写清理整顿登记表(见附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1997年9月10日前将被清理整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执照副本、清理整顿报告和登记表等一式四份分别报国家计委、内贸部、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由国家
计委会同内贸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务院。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有计划、内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的清理整顿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实事求是,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对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
企业,除一律予以关闭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清理整顿登记表

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清理整顿登记表
企业编号:
-------------------------------------------------------
| 企业名称 | 中方股东名称 | 外方股东名称 | 投资方式 | 总投资 | 注册资本 |
|--------|--------|--------|--------|--------|--------|
| | | | | | |
|--------|--------|--------|--------|--------|--------|
| | | | | 工商登记时间 | |
| 中方出资比例 | 合营年限 |可研报告审批机关|合同章程审批机关| | 技术转让费 |
| | | | | 及开业时间 | |
|--------|--------|--------|--------|--------|--------|
| | | | | | |
|--------|--------|--------|--------|--------|--------|
| 建筑面积 | 商场经营面积 | 上年销售额 | 上年缴税额 | 上年利润额 | 外汇平衡方式 |
|--------|--------|--------|--------|--------|--------|
| | | | | | |
|--------------------------|--------------------------|
| 经营方式 | 经营范围 | 是否通过年检 | 是否违反政策 |
|--------------|-----------|-------------|------------|
| | | | |
|-----------------------------------------------------|
|备注: |
-------------------------------------------------------
说明:1、总投资、注册资本单位为万美元,销售额、税收、利润单位为万元。
2、“是否违反政策”一栏是指除地方、部门越权外,在审批、设立和企业经营等方面,是否还存在不符合政策规定之处及内容。
3、如是连锁企业,除注明外,需按连锁店总建筑面积、总销售额、总投资规模、区域分布等情况填写,连锁店个数请在备注一栏填写。
4、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批发、邮购等。
5、经营方式包括:承包、租赁、委托管理及其它等。
6、请根据此表格式,使用计算机自行制表、录入,打印(要求内容详细)。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