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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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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汴政办[ 2012 ] 40号



市直有关单位:
《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10〕5号),设立开封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试点试行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11〕2号)和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全省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试点试行工作中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1〕70号)精神,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以便民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职责。
(三)加强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公安机关反恐、应急抢险救援、实战能力培训等为重点的实战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安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挥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市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汴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管理国籍工作。
(六)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管理市看守、拘留、收容教育及戒毒工作,依法开展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省公安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政治部
拟订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政策,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工作,协管县局领导班子,负责市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现役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做好全市消防、警卫现役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公安宣传有关工作;负责局及派出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会、共青团、妇女及协会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岗位、技能等培训和实战训练,承担“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机制建设,组织受训学员参加机动作战任务。
  政治部为副县级规格。下设:人事处,组织教育处,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警察训练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二)警令部(挂情报信息中心牌子)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和授权的有关指挥协调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公安业务,指挥协调公安机关严打整治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统计、机要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的保密、信息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公安史志编篡等工作。负责公安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及网上政务等工作。
警令部为副县级规格。下设:指挥中心,综合处(挂机要档案室、密码办公室牌子),秘书处,情报信息研判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三)监督部(挂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牌子)
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工作;指导县、区公安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及接受人大评议工作;负责市公安局需要法律审核的案件;负责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依法维护公安机关的合法权益;承担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劳教审批案件。研究掌握全市公安信访工作动向,并提供信访信息、对策和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查办控告申诉信件和上级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管理派驻的执法执纪监督室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监督部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警务督察大队,执法监督大队,控告申诉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四)警务保障部
拟订全市公安被装配备标准和年度计划;负责被装和警用武器装备、器材物资的配备、仓储、调运、发放等管理;审报、分配、管理公安业务经费,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市公安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拟订全市公安科技强警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其联网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有线、无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安通信、信道安全畅通;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警务保障部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综合处,装备财务处,科技通信处(挂信息中心、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牌子),机关事务管理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五)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挂机动侦察队、开封市反恐怖情报中心牌子)
掌握全市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动态,综合分析研判并拟订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打击非法组织、境外反动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指导全市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社会化、职业化建设;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公安国内安全保卫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综合分析研究全市反恐怖斗争情况,掌握恐怖活动的特点、动向;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反恐怖工作预案,推动反恐怖斗争群众性基础防范工作和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对恐怖组织、案件的侦察、调查和依法打击工作;组织、协调和推动反恐怖斗争技术手段的研究开发工作;承担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六)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掌握和研究全市社会治安动向,研究制定治安管理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全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办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案件;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户籍、居民身份证工作及派出所基础工作建设;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县、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居民因私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汴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对人员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开展国籍管理工作。协助行政执法单位对妨碍执行公务构成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置;负责组织查处全市行政执法领域中发生的各类暴力抗法、妨碍公务案件;负责组织查处全市各类制贩假证案件;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保障全市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指导县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勤务保障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基础工作指导大队,治安行动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行政执法警察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七)犯罪侦查支队(挂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掌握全市刑事犯罪动态,收集、研判、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指挥或承办重特大刑事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协调跨县(区)联合侦查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组织疑难案件会诊、预审和办案质量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报信息、网上作战和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刑事侦查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掌握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原检察机关承担的涉税等案件的查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重特大经济案件;指导监督县、区公安经济犯罪侦查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承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犯罪侦查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情报信息大队,案件审核大队,禁毒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经济犯罪侦查机构维持不变。
(八)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挂网络侦查队、行动技术侦察队牌子)
拟订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和保护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信息网络技术侦察工作,依法查处利用信息网络或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案件;负责对县级网监部门及派出所参与网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指导监督五县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技术侦察职责(略)。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六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九)交通管理支队(挂公路巡逻民警支队牌子)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发牌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安全设施的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公安交警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交通管理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指挥室(挂交通管理指挥控制中心牌子),政工室,交通宣传教育大队,后勤保障大队,执法监督大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交通设施大队,交通科技信息大队,考核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中心,事故指导和处理大队,交通管理特别勤务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归属交通管理支队领导,为正科级规格。
(十)监所管理支队
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对监所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责;研究拟订、检查落实监所管理制度;负责对市看守、拘留、收容教育、戒毒等场所和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掌握监所内犯罪信息,配合、开展获取犯罪线索工作;规划监所设施、装备和技术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所工作保障机制;指导、监督五县公安监管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监所管理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业务指导和获取犯罪线索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十一)特殊警务支队(挂防暴巡警支队牌子)
负责市区重要路段区域、重点场所部位的巡逻防范工作,参与全市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控,对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专项打击整治;协助有关警种,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突发事件、治安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严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动,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参加应急抢险救灾;指导、监督县、区公安特巡警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警务任务。
  特殊警务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特殊警务和作战训练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十二)警卫处(现役编制)。
(十三)消防支队(现役编制)。

四、派出机构
市公安局下辖15个派出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派出所(鼓楼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鼓楼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鼓楼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新河大派出所(金明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梁苑派出所(金明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派出所(金明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派出所(禹王台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繁塔派出所(禹王台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禹王台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派出所(龙亭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派出所(龙亭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顺河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铁塔派出所(顺河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顺河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开发区第一分局)。各派出所(分局)均内设5个大队,即:案件侦办大队、治安管理大队、交管巡防大队、社区警务大队、警务综合大队。以上派出机构承担原城市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职责任务,行使县级公安机关执法权。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五、派驻机构
市公安局向15个派出所(分局)派驻集执法、执纪、督察职能于一体的隶属市局监督部的执法执纪监督室,机构规格副科级,政法专项编制60名,领导职数均1正1副,任务较重的主要负责人职级可适当高配。
六、人员编制
市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2644名(含市委政法委占用14名,纪检监察编制20名;其中内设机构编制1085名,派出机构编制1465名,执法执纪监督室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督察长),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含纪委监察室)部门领导职数53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21名〈政治部、警务保障部、警令部、监督部主任各1名,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犯罪侦查支队、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交通管理支队、监所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支队长、政委各1名〉,部门副职32名);中层领导职数386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22名);一般干部2186名。
各派出所(分局)设所长(分局长)、政委各1名,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所长(分局长)、政委职级可适当高配;副所长(副分局长)按规定标准设置,共计59名,可按正科级配备;派出所(分局)各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共计150名,可按正科级配备;副大队长2-3名(派出所编制100以上的设3名,编制100名〈含100〉以下的设2名),共计195名,可按副科级配备。
七、其它事项
(一)市公安局设置纪委(监察室),与监督部合署办公。单列派驻政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下设综合室、案件审理室、案件检查室、财务审计室,均为科级规格,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纪检监察员10名。局纪委(监察室)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08〕26号)和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完成本系统相关工作任务。
(二)公安机关和派出机构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派出所(分局)纪委书记由政委兼任。
(三)开封市森林公安局为市农林局直属机构,列入市公安局建制序列,挂开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受市农林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市农林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
(四)市公安局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主要通过聘用临时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原50名机关工勤占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全部抽回充实一线警力,原有在编机关工勤人员逐步消化。
八、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银行的应对措施


梅明华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文称为《1.9规定》),从而使因证券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
人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了依据,并为投资人起诉造假的上市公司提
供便利。《1.9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第一个具有系
统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现行证券立法和商事审判适用法
律的空白。
《1.9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1.9规定》主要内容
《1.9规定》调整和适用范围是证券市场(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上因虚假
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1.9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法范畴,其调
整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是因财产权益被虚假陈述侵害而产生。该法律关系包含虚假
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 行为人的归责、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诸多法律问题。
(一)关于投资人的起诉
1、起诉条件
《1.9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
定,均可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2、诉讼时效
根据《1.9规定》第5条和《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人提
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1.9规定》还就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作了详
细规定。
3、证据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身份证明文件。其目的是基于投资人必须证明
确因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而提起诉讼,而将以他人名义开户的不法行为人排除
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外。
4、诉讼方式
  《1.9规定》第12条规定,证券投资人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
提起诉讼。
  《1.9规定》所规定的共同诉讼是原告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
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1.9规定》第17条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
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此定
义,虚假陈述应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三)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1、被告的种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
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1.9规定》第7条列举了
可以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的几大种类,主要包括:(1)发起人、控股
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
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
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

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财政、劳动、人事、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配合。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残疾人能力评估、就业推荐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等就业服务工作,并配合劳动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残疾人。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此比例计算,在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市、县不足1人或者在其他市、县达到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市、县的具体范围,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中介,也可以通过国家招考程序招收或者自行向社会招收。


  第五条 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和招考单位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招考单位不得拒绝报名。经考试、考察合格的,招考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各类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残疾人毕业生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六条 已在岗就业的残疾人,经所在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比例。
  因工致残的在职职工,符合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并持有残疾人证的,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的,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比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其残疾情况,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卫生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残疾职工应当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企业招用残疾人就业时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其他市、县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未达到0.5人的用人单位除外),在每年第1季度末按照年度差额(指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当同时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下年度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


  第十条 需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的期限办理缴款手续。逾期缴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具体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列支、使用和管理,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对虚报残疾职工情况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补报残疾职工情况,补交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对拒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交纳;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