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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

时间:2024-07-02 22:5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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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

2010年9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全文如下:

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根据部有关节能减排和两化融合工作的部署,我司组织开展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工作,组织专家对各有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的候选企业进行了初评和复评,现研究决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60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一),为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试点示范企业典型经验的总结交流和推广。请各试点示范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计划,加大实施力度和绩效评估,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服务和支持。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试点示范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定期通报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我司将适时开展对试点示范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

在试点示范企业筛选过程中,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二)已通过专家初评,并参加了复评,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和指导。

附件:

一、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名单

二、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重点关注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名单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3、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焦化有限公司

6、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公司

7、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

8、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

10、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11、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12、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3、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4、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15、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16、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8、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9、中国铝业公司

20、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21、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2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3、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

25、新明珠陶瓷集团

26、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

27、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红火集团

29、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0、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

31、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3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3、宁夏伊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4、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5、广州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36、广西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37、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38、成都巨丰食品有限公司

39、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

40、无锡市第一棉纺织厂

41、杭州开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42、天津天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3、常州宏大电气有限公司

44、浙江美欣达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45、浙江汇丽印染整理有限公司

46、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7、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48、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49、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50、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51、成都传化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52、广州日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5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55、国电石嘴山发电公司

56、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

57、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世纪中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9、中国纺织节能网

60、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附件二: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重点关注企业名单

1、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3、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4、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5、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7、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8、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9、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0、河北钢铁集团邯钢公司

11、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2、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14、湖南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6、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公司

18、云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9、株洲硬质合金集团

20、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1、北京金隅集团

22、登封市昊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23、新疆青松建化集团公司

24、广东万和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5、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

26、桂林立白日化有限公司

27、广东省华海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丰分公司

28、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

29、江苏丹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30、杭州宏华数码科技公司

31、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公司

32、石家庄常山股份有限公司

33、南阳防爆集团

34、沈阳鼓风机集团

35、陕西鼓风机集团

36、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7、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38、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永城煤电控股集团

40、华能大连电厂

41、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42、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3、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

44、大连开发区循环经济促进中心

45、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


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农业、公安、安全监督部门:
  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推荐规则,现将农药运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
  二、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见附件一《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另外,在按限量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上述农药产品的限量标准,见附件二《农药限量一览表》。
  三、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联系电话:010-65292225。

  附件:1. 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


     2.农药限量一览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904/P020090417340114020790.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
标志内容的说明

属于限量运输的农药产品包件上须标有以45o角度斜放的方(菱)形框,菱形边线的长度至少50毫米,宽度至少2毫米,框内数字和“Ⅲ”的高度至少6毫米,如果包件内有不同联合国编号的一种以上物质,菱形框必须够大以便容纳每个有关联合国编号。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提高和鼓励市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建认养的原则

(一)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面积建设养护管理或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养护管理的行为。

(二)被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三)认建认养活动采取协议管理。

第三条 认建认养的主体和范围

本市市区的公共绿地、道路行道树、以及风景林地的树木都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认建认养,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成为认建认养人。 

第四条 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按照公共绿地建设规范的要求,承担待建公共绿地的设计、建设及养护任务;或提供其设计、建设及一定养护期所需要的资金。在特定的已绿化地块,认建认养人可结合绿地改造,设计与绿地景观相融合的体现企业文化特点的园艺小品,设计方案必须依照双方约定予以实施。

(二)认建认养人提供按认建认养协议商定或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折算的资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实施建设和养护管理。

(三)提倡和鼓励学生以个人或集体为单位,以义务劳动为主要形式参与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提倡和鼓励社区居委会配合居住小区管理处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

(四)认建认养人直接负责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五)认建认养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认建认养人的责任和权利

(一)认建认养人的责任

1、保证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园林设施不受恣意破坏;

2、全面负责公共绿地内绿化植物、园林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

3、负责公共绿地内的卫生管理和保洁。

(二)认建认养人的权利

认建认养人除按协议内容完成认建认养管理责任外,可享有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竖立标志权和绿地冠名权。标志牌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统一审定,绿地冠名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由认建认养人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

(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认建认养人就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对认建认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建认养人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

(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认建认养人颁发认建认养证书,统一制作标明认建认养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认建认养内容的标志牌,并设立在认建认养区域的适当位置。

第七条 认建认养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包括

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协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等。

第八条 认建认养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认建认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改造、养护管理及园林树木养护管理的开支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九条 认建认养期限与经费标准

(一)认建认养协议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五年。认建认养人有意向延长的,可续签协议。

(二)经费标准:认养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费用标准参照韶关市现行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养护管理基本核定数;认建的公共绿地依据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

第十条 认建认养活动的监督

(一)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认建认养人三方依据《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有关认建认养协议对认建认养活动相互监督;认建认养人可以对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管养质量进行批评监督。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及认建认养资金不到位的,予以终止认建认养协议, 解除认建认养关系,取消标志牌或冠名权。

(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与认建认养人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后,将对认建认养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认建认养人的专业养护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认养的公共绿地纳入市容园林绿化考评范围;

(四)认建认养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的表彰

(一)认建认养是一项全民参与绿化的公益活动,凡认建认养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市政府授予认建认养人相应的荣誉称号。

(二)单位认养树木100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功臣”称号;认养树木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带头人”称号。

(三)个人认养树木10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公民”称号;认养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先进公民”称号。

(四)学生以集体名义认养树木50株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荣誉集体”称号,学生个人认养树木1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护绿卫士”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