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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0:3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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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培训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培训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三、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四、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3.按照成人培训特点,开展安全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设计,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强化培训过程管理。

4.制定严格的培训教育计划,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间安排符合课程设置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要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5.聘请经专门培训合格的专职教师,或者具有丰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和培训教育经验的兼职教师授课;组织学员对讲课教师进行教育质量评定,淘汰不合格的教师。

6.加强培训期间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完整记录每名学员的培训情况;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五、 培训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2.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3.聘请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培训;

4.提供虚假培训记录;

5.变更已经确定的培训教育计划,减少培训内容和时间;

6.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工作;

7.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培训机构;

8.转包安全培训项目;

9.实施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六、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将其作为培训机构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家建材局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审计评议,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承包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包括工厂、公司或其他企业,下同)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需要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外)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审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专项基金的计提和其他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四)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截留应上交款项,有无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五)有无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爱财产等严重重违法乱纪问题。
(六)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前,应将下年度内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据以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书后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的厂长(经理)负责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整理好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写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或述职报告)等。
(四)审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派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组经过审查帐薄、凭证、资料和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2.任期经营管理主面的主要业绩;3.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4.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现任人签署意见后,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执行,同时抄送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委托部门)和上一级审计部门。
(七)被审计责任人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发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十五天内,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其上一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复审。该领导人或上级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二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主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可据以作出对被审计人的升降、免和调动的决定。
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有下属企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或针对被审计对象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派员办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人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19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