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7号
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
为加快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推广,在总结示范工程实施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京杭运河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航道条件,并结合目前京杭运河区域内航运管理、船舶检验和船舶建造管理的实际,我部对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政策进行调整。
京杭运河标准船型,是指按照交通部公布的《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建造或符合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船舶。在该主尺度系列之外,可对具体船型分别制定强制性指标或项目,京杭运河标准船型还应当满足这些强制性指标或项目。
二、按照“三级网络体系”推进标准船型。
交通部负责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的建立和维护;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内有关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标准船型图纸的研究开发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或项目的制定;有关基层船舶检验部门负责船舶建造的现场监管。
三、《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05年版)已经我部组织研究完成,现予发布。
今后我部将根据航道条件的改善和变化情况,及时对该主尺度系列进行更新。
四、有关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公布的主尺度系列,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研究开发标准船型图纸。
在研究开发标准船型图纸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技术进步与“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之间的关系,通过技术进步,促进航运和船舶结构调整,对于实践证明有利于安全与环保、显著改善船舶性能的关键技术与要求,要逐步上升为强制性标准。
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标准船型图纸的研发成果进行评审,确定该图纸中的强制性标准或项目,并将有关结果报我部备案。
标准船型图纸要逐步形成系列,派发各行政辖区内的船厂,供航运业者选择使用。标准船型图纸为推荐图纸,除不得改变船舶的主尺度、强制性指标和项目外,不具有强制性。原由我部公布的京杭运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相应调整为推荐使用图纸。
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标准船型图纸的研究开发,我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航运业者与政府共同进行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
有关船舶的审图、检验、发证等,按照现有船舶检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五、加强对船舶建造的管理。
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落实基层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切实加强对船舶建造的管理,在新建船舶的审图、检验、发证等环节中,确保出厂船舶符合《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和有关其他强制性指标的要求。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以前有关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v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前 言
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在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京杭运河南、北段航运条件的差异,并根据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满足需要的最少档次、各航道等级船型协调性、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和交通行业标准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制定。制定中充分考虑了已有的研发成果。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及实施,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及解释。
目 录
1. 通则 4
1.1 目的 4
1.2 适用范围 4
1.3 一般要求 4
1.4 定义 4
2.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散货船 5
2.1 范围 5
2.2 主尺度系列 5
3.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油船 7
3.1 范围 7
3.2 主尺度系列 7
4.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驳船(队) 8
4.1 范围 8
4.2 顶推船队主尺度系列 8
4.3 拖带船队主尺度系列 9
5.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 11
5.1 范围 11
5.2 主尺度系列 11
6. 附录一 12
7. 附录二 12
1. 通则
1.1 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保障,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航行京杭运河的内河干散货船、油船、顶推船(队)、拖带船(队)和集装箱船等标准船型。
1.2.2 对于多用途船舶,其主要尺度可参照主要货种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 一般要求
1.3.1 1.2条涉及之船型,其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要求。
1.3.2船东可在满足现行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针对市场需求和航道特点,对船舶设计吃水和型深进行适当调整,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的限制。船舶设计应充分考虑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对船高的限制。
1.3.3 本尺度系列中主机功率范围是按单船深静水航速不低于11km/h、船队不低于8km/h推荐,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船东可根据实际自行优化配置。
1.3.4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对京杭运河航道和船舶的有关管理规定及京杭运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1.3.5对于“主尺度系列”未覆盖的特殊船型尺度,应按程序上报交通部批准。
1.4 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设计载货量——设计吃水下,允许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含燃料、淡水、食物、船员、旅客等重量。
2.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散货船
2.1 范围
本主尺度系列规定了航经京杭运河的内河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2.2 主尺度系列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京杭运河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设计航速km/h 主机总功率kW 备 注
100 25~26 4.8~5.0 1.3~1.5 90~120 ≥11 40-49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100-I] 、[JHB(2004)H100-II ]和 [JHB(2004)H100-III ]适用于京杭运河南段
150 28~29 5.8~6.0 1.4~1.6 135~175 ≥11 49-55
200 30~32 6.0~6.2 1.7~1.9 185~245 ≥11 55-7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200-I] 、[JHB(2004)H200-II ]和 [JHB(2004)H200-III ]适用于京杭运河南段
250 34-36 6.2~6.4 1.8~1.9 230~285 ≥11 65-80
300 36~38 7.1~7.3 1.8~1.9 290~325 ≥11 73-9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300-I] 、[JHB(2004)H300-II ](适用于京杭运河南段)、[JHB(2004)H300-III ]、[JHB(2004)H300-IV ]、[JHB(2004)H300-V ]
350 38-40 7.3~7.5 1.8~1.9 325~360 ≥11 80-90
400 40-42 7.3~7.5 2.0~2.1 360~410 ≥11 90-100
450 42-44 7.8~8.0 2.0~2.1 410~455 ≥11 100-120
500I 45~47 8.2~8.4 2.3~2.5 500~600 ≥11 130-155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500-I]、[JHB(2004)H500-III]、 [JHB(2004)H500-IV]适用于京杭运河北段
500II 45~47 8.6~8.8 2.0~2.1 470~525 ≥11 120-148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500-II]适用于京杭运河南段
续表1 京杭运河干散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设计航速km/h 主机总功率kW 备 注
600 48~50 9.2 2.0~2.3 550~650 ≥11 148-164
700 50~52 9.6 2.2~2.5 650~730 ≥11 164-184
800 52~54 9.8 2.4~2.6 750~830 ≥11 184-191
900 54~56 9.8 2.6~2.8 845~930 ≥11 191-204
1000 56~58 9.8 2.7~2.9 910~1050 ≥11 204-22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H1000-I]适用于京杭运河北段二级航道
1200 62~64 10.8 2.7~2.9 1100~1260 ≥11 225-255
备注:1.主机总功率范围为参考值,对应于主要参数的上下限。
2. 表列标准船型系采用平板型护舷材。对于京杭运河南段500载货吨级及以下船舶若采用半圆型护舷材或其它非平板型(仅限于现有船)护舷材,其总宽在表列尺度的基础上可增加的最大值为:
载货吨级<300 不超过300mm;
300≤载货吨级≤500 不超过400mm。
3.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油船
3.1 范围
本主尺度系列规定了航经京杭运河的内河油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2 主尺度系列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京杭运河油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设计航速km/h 主机总功率kW 备 注
100 29~31 6.0 1.2~1.6 80~125 ≥11 40-55
200 38~40 7.1 1.5~1.9 160~220 ≥11 65-73
300 40~42 8.2 1.8~2.2 275~370 ≥11 80-100
500 50~52 9.6 2.2~2.6 450~650 ≥11 120-147
800 56~58 10.8 2.4~2.8 700~900 ≥11 152-175
1000 65~68 10.8 2.6~2.9 900~1050 ≥11 180-206
备注:主机总功率范围为参考值,对应于主要参数的上下限。
4.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驳船(队)
4.1 范围
本主尺度系列规定了航经京杭运河的内河顶推船队和拖带船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2 顶推船队主尺度系列
推驳船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京杭运河推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备注
1000I 64~ 68 10.8 1.9~2.2 900~120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B1000-I]
1000II 55~57 10.8 2.1~2.5 850~1050 现有优秀船型
1500 64~ 68 13.4 2.3~2.6 1400~170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B1500-I]
2000 64~ 68 15.8 2.6~2.9 1900~2300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B2000-I]
典型顶推船队主要参数见表4:
表4 京杭运河典型顶推船队主要参数
驳船型号(载货吨级) 驳船平面尺度LOA×BOAm×m 船队行数 船队列数 配套推船总功率kW 相应船队总长m
1000I 64~68×10.8 2 1 180 ≤161
1000II 55~57×10.8 3 1 272 ≤196
1500 64~68×13.4 2 1 328 ≤161
2000 64~68×15.8 2 1 328 ≤161
注 1. 表中所列之配套推船总功率为推荐值。2. 现有推船优秀船型见附录一,供参考。3. 船队总长应符合主管机关有关管理规定。
4.3 拖带船队主尺度系列
拖驳船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京杭运河拖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货吨级)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设计载货量t 备注
100 24~26 5.1 1.2~1.6 90~120
200 29~32 5.8 1.7~2.0 180~230
300 32.~35 6.8 1.7~2.0 260~340
400 38~40 7.3 1.7~2.0 350~430
500 39~42 8.2 1.9~2.1 450~530
600 39~42 8.6 2.2~2.4 540~640
700 42~45 9.2 2.3~2.4 660~740
800 45~48 9.6 2.3~2.4 750~820
900 48~53 9.8 2.3~2.4 825~930
1000 53~55 10.8 2.3~2.5 980~1100
典型拖驳船队主要参数见表6:
表6 京杭运河典型拖带船队主要参数
驳船型号(载货吨级) 驳船平面尺度LOA×BOAm×m 驳船艘数 配套拖船总功率kW 相应船队总长m 备注
100 24~26×5.1 12 136 ≤333
200 29~32×5.8 8 136 ≤277
9 136 ≤311
300 32~35×6.8 7 136 ≤266
8 184 ≤303
400 38~40×7.3 6 136 ≤261
7 184 ≤303
500 39~42×8.2 5 136 ≤231
6 184 ≤275
7 220 ≤320
600 39~42×8.6 4 136 ≤189
5 184 ≤233
6 184 ≤275
7 220 ≤320
700 42~45×9.2 4 136 ≤201
5 184 ≤248
6 220 ≤295
7 272 ≤342
续表6 京杭运河典型拖带船队主要参数
驳船型号(载货吨级) 驳船平面尺度LOA×BOAm×m 驳船艘数 配套拖船总功率kW 相应船队总长m 备注
800 45~48×9.6 4 136 ≤213
5 184 ≤263
6 220 ≤313
7 272 ≤360
900 48~53×9.8 3 136 ≤180
4 184 ≤235
5 220 ≤290
6 272 ≤345
1000 53~55×10.8 3 136 ≤186
4 184 ≤243
5 220 ≤300
6 272 ≤357
注 1. 表中所列之配套拖船总功率为推荐值。2. 现有拖船优秀船型见附录二,供参考。3. 船队总长应符合主管机关有关管理规定。4. 相应船队总长未计入拖索长度。
5. 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
5.1 范围
本主尺度系列规定了航经京杭运河的内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5.2 主尺度系列
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京杭运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载箱量)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参考载箱量TEU 设计航速km/h 推荐主机总功率kW 备 注
16 40~42 6.6 1.6~2.0 16 ≥14 90
24 40~43 9.8 1.9~2.2 24 ≥14 180
30 45~49 9.8 1.9~2.2 27~32 ≥14 180~220 涵盖已开发的B=9.6m的标准船型[JHB(2004)J30-I]和[JHB(2004)J30-II]
60 62~65 10.6 2.2~2.5 60 ≥14 272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J60-I]
注:1.以上载箱量为装载20英尺标准箱(TEU)货箱载箱量,货箱平均重为14吨/TEU;当船舶载运货箱和空箱数量超过所推荐载箱量时,应满足规范和法规的相应要求。
2.若实际装载货箱重量大于或小于14吨/TEU时,其载箱量会发生变化,此时应满足规范和法规的相应要求。
3.若装载特种箱、非标箱时,其有关要求应予特殊考虑。
4.主机总功率范围为参考值,对应于主要参数的上下限。
6. 附录一
现有推船优秀船型见附表1。
附表1 京杭运河推船优秀船型主尺度
船型(主机总功率)kW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备注
180 23.4 8 2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T180-I]
272 24.48 7.0 1.55 现有优秀船型
328 24.5 10.6 2.1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JHB(2004)T328-I]
367 24.5 9.6 2.1 现有优秀船型
440 25.5 10.4 2.25 现有优秀船型
7. 附录二
现有拖船优秀船型见附表2。
附表2 京杭运河拖船标准船型主尺度
船型(主机总功率)kW LOAm BOAm 设计吃水m 备注
136 21 5.0 1.5 现有优秀船型
184 23 5.2 1.65 现有优秀船型
220 25.75 5.6 2 现有优秀船型
272 27.4 6.5 2 现有优秀船型
294 27 6.8 2.1 现有优秀船型
300 27.7 6.6 2 现有优秀船型
330 27 6.0 2 现有优秀船型
367 31.7 7.2 2 现有优秀船型
398 31.3 8.4 2 现有优秀船型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投资﹝2005﹞61号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科技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岛、东钱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财政扶持资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意见》精神,规范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工业重点优势行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制造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奖励;企业获得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第三条 工业扶持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资金扶持要符合宁波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十大重点优势行业改造目标与重点。
(二)增量调整和存量优化结合原则。资金扶持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能级,要以增量带动存量、激活存量、提升存量,加速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三)突出重点原则。资金扶持要突出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成长性产业,重点支持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作用大的项目,鼓励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企业。
(四)制度创新原则。资金扶持要总量控制,注重使用的透明度,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政府引导,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绩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
(一)申报条件
1、行业条件。投资的项目应属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及关键机械基础件、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及新能源、生物医药及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精密仪器仪表、模具、家用电器和文具等十大重点优势行业。
2、企业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上年工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纯模具企业工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且管理上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等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项目条件。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纯模具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2年。
(二)补助标准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的补助,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技术设备(技术指外购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下同)实际投资额8%计算。对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大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其中对县(市)、区属地企业的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制造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奖励。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达到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含企业集团),分别按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四档奖励。首次奖励后,工业销售收入又达到上一档标准的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条 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下达
第七条 工业扶持资金的主要申报信息,每年要在宁波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表格、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委(www.nbec.gov.cn)网上查询。列入补助名单的项目和补助资金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在规定时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经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十大重点优势行业改造目标与重点》由市经委适时修订发布。
第十条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申报和评定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市经委建立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库。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补助企业及其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列入补助名单的项目,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季报。
第十三条 列入补助名单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向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申请补助,经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十四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补助项目或奖励企业进行实地或资料核查后,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根据补助或奖励文件,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工业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