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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1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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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2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总量减排。
  第三条 污染减排奖励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减排奖励表彰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减排奖项:
  (一)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奖。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和单位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
  (二)减排先进单位奖。对在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市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单位”奖牌;
  (三)超额完成减排目标“以奖代补”。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四)减排先进个人奖。对在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减排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减排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在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市政府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下列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实行以奖代补:
  (一)列入重点减排计划的企业,其深度削减工程或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按期完成,经国家环保部确认,年度减排二氧化硫50吨或化学需氧量80吨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工业企业自愿关停污染生产线,经国家环保部确认,年度减排二氧化硫50吨或化学需氧量80吨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减排先进个人3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人员名额中,科及科级以下人员应占70%以上,县处级干部一般不参与评奖。
  各县区减排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各县区减排认定量占全市减排年度目标的比重,减排年度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的或未完成的,酌情增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减排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减排重点问题,落实减排措施以及推动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热爱减排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减排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减排管理工作中,对推动减排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重点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中,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且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三)在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项目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减排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减排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减排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地区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出有针对性、减排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且工程和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六)在减排监测、监察、宣传、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按市政府与县区签订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符合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参与减排评奖;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联网不正常的排污单位,不参与减排评奖。

第四章 奖励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负责减排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上年度减排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减排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环保部门、市人事部门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撤消奖励,5年内不得参与减排奖励评选活动,并由市环保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减排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减排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皮革行业由制革、制鞋、皮具、皮革服装、毛皮及制品等分行业组成,其中制革是皮革行业的基础,对皮革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推动制革行业结构调整,实现制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国制革行业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革行业得到快速发展,生产规模扩大,产量增长,技术进步加快,产品质量提高,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牛皮鞋面革、绵羊皮服装革、猪皮服装革等制革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十一五”期间制革行业步入新一轮发展时期,行业结构调整出现新变化,以产业集群发展为特征的区域经济格局基本形成,科技兴业、绿色制革成为行业发展新理念,污染治理、品牌建设取得新进展,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2008年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788家,从业人员15万人,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成品革产量6.4亿平方米,占全球成品革总产量的20%。

(二)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制革行业发展方式比较粗放,行业结构性矛盾较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国内优质原料皮供应不足。原料皮质量不稳定,优质原料皮供应明显不足,50%仍需进口。

2、制革生产集中度较低。制革生产布局比较分散,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约有1000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仍然较重。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产品研发基础薄弱,技术研发资金投入不足1%,新技术、新工艺推广较难。

4、行业节水减排任务艰巨。制革行业水重复利用率仅为5%左右,年废水排放量约1.2亿吨,部分企业污染物排放仍存在超标现象。

5、自主品牌在国际市场占有率偏低。我国皮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中高档产品市场占有率偏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产品较少。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发展绿色制革行业。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加强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品优化升级,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工农业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把我国制革行业综合竞争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基本原则

调整行业结构,改善产业布局。加快制革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自主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支持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统筹环境资源,实现协调发展。推进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广清洁化生产,加强污染治理,减少制革污染排放。

健全发展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以工农联合为基础、关联产业相互促进的协调发展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任务和目标

(五)立足国内畜牧业发展挖掘我国原料皮资源潜力

提高国内畜牧业水平,优化畜禽品种,推广科学养殖,集中屠宰,改善原料皮质量,提高开剥率,增加原料皮供给数量;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广企业和农户共建畜禽基地模式,加强对畜禽分散养殖户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加强原料皮收购、防腐、销售管理,规范原料皮市场运营机制。

(六)调整产业布局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加快东部、中西部和东北三个皮革生产区域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理规划区域布局,促进制革产业梯度转移;在全国培育5-8个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统一规划、集中制革、统一治污;鼓励制革企业进入产业定位适当、污水治理条件完善的工业园区,单独建设的制革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七)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能力

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规范制革集聚区和制革企业发展。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小制革,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严格限制投资新建年加工10万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淘汰落后技术和能力,到2011年,淘汰落后制革产能3000万标张;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杜绝新增落后生产能力,防止落后生产能力变相转移。

(八)加快自主创新着力培育自主品牌

增强行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能力,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政府扶持的技术创新体系;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制革产业,推动制革行业“两化融合”;健全标准体系,完善产品标准,促进制革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推进以“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为载体的品牌培育工作,创建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九)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推进制革机械、皮革化工等配套行业的快速发展,优化提升制革技术,丰富花色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稳定鞋面革、服装革和包袋革需求的基础上,提高家具革和汽车坐垫革的比重,到2011年使其达到20%;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到2011年高档成品革占16%,中档成品革占50%,适应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

(十)大力推进节水降耗减少制革污染排放

进一步强化行业环保措施,加大对清洁化制革技术、末端污染治理技术以及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的研发和推广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利用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制革企业和接受制革废水的各类公共污水处理单位,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到2011年,制革行业循环用水的企业数量达到50%,与2007年相比,制革单位耗水量降低10%,COD排放降低10%,水循环利用率提高10%。

(十一)确保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新建或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企业要严格履行社会责任。

四、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畜牧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原料皮供应

促进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完善基础设施;扩大对畜牧业发展的财政和金融支持;鼓励大力发展畜牧产业,建立畜禽养殖基地,扶持品种改良,提高原料皮质量;发展订单畜牧业,集中屠宰,稳定国内原料皮供给;鼓励开展原料皮深加工,在国内畜牧业还不能满足制革用中高档原料皮期间,继续稳定加工贸易等政策措施。

(十三)支持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建设 创建行业发展新模式

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应统筹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和发展应符合《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做好承接转移示范基地的建设并在行业推广;扶持制革集中生产区建立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积极争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促进污水处理系统的升级;对进入制革区的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四)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杜绝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完善制革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环保、土地、信贷、工商等相关政策与产业政策相互衔接配合,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颁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科学规范制革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行业污染治理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污染排放违规行为。

(十五)推动技术改造完善自主创新环境

把技术改造作为制革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支持并推广一批制革清洁化生产、节水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技术改造、节能节水、技术进步及研发费用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十六)鼓励企业参与“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 提升品牌影响力

在“真皮标志”证明商标认证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推广“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制革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皮革制品品牌影响力;鼓励制革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工作,有关部门要给予取得“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的企业在信贷、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十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标准制定、贸易促进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制革行业经济运行及预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制革行业结构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印发《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池市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第三条 考核采取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有“单位GDP耗地下降率”“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市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65分。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县(市、区)集约水平在全县(市、区)的位次考核该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集约用地的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的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县(市、区)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上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四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的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90分)、合格(60-75分)与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实施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县(市、区)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11月底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县(市、区),结合节约用地表彰等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厅、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