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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8 15:5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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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法明传[2009]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因暴力抗拒执行而致执行干警被打伤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乡镇、农村地区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暴力抗拒执行中被打伤、打残的执行干警表示慰问。在暴力抗拒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特别关注。

  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基层政权组织疏于管理或怂恿对抗执行行为及被执行人执行意识差、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干警工作不讲策略、违反程序、方法简单、精心大意、言行失准、激化矛盾等内部原因。但是,相关法院关于暴力抗拒执行的报告大多只找外部原因,极少从内部找原因。事实上,只要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个案执行中,能够坚持从实际出发,冷静地面对现实,严格地依法执行,全方位地做好工作,许多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增强社情意识。执行工作直接面对社会,面对群众,必须深入了解当时当地的社情民情。执行人员在个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特别是居住在乡镇、农村、林场、农场、矿区等地的被执行人,要注重了解其当地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领导管理情况,公安派出所的协助执行能力,民族风情及民众的法律意识,被执行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性格特征、精神状态及其家族势力等,并有针对性地确定执行方案。

  凡经调查分析认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应当事先通知基层政权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如果执行人员认为可以独自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执行而不需要通知基层政权组织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并可以防止激化矛盾的,须将工作方案报经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批准。

  二、提高程序公正意识。执行工作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图“便捷”而舍弃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

  对于居住在偏远山区或易于引发群体对抗的被执行人,应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改变当面送达即予执行的做法;如果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促成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可不经工作即以拘留、拘传等方式“追债”;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行为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当场停止执行,并在事后认真审查,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虽没有当场提供证据证明,但以异议理由当场对抗执行的,也应当为防激化矛盾而停止执行,事后依法妥处;凡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当众有暴力抗拒执行的言行,或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相要挟的,如无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不宜当场采取拘留等措施,并应立即停止执行,以缓解矛盾,但应于事后对暴力抗拒执行者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注重执行形象。执行人员就地执行,直接面对社会的各种矛盾,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中,要通过规范的言行举止,充分体现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形象,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最讲理、最公正、最可信赖的形象,充分体现法院干警为人民的公仆形象,从而,赢得执行当事人、现场群众和基层政权机关的信赖和支持。

  为此,执行人员应当首先明确执行工作追求的司法价值是执行程序公正,端正执行工作的终极目的;应当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必须认真审查,及时答复,不得不予理睬或有反感情绪或不予审查即予以驳回;坚持对执行异议采取听证、质证、辩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努力保持执行透明度,增强执行公信度;改变超职权主义的执行观念和执行方法,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表示;应当持证着装,规范执行用语,并善于教育说服工作,善于对暴力抗拒行为人晓之以德,治之以法;在矛盾激化时,应当保持理智,不发怒、不失言、不过度,冷静、沉着、果断地化妥矛盾,妥处突发事件,保持法官的风度。

  四、加强社会协作。执行工作的社会性较强,要求执行人员必须作好社会工作,善于将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将依法独立执行与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紧密结合起来,将执行专门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紧密结合起来,力求执行个案形成社会合力,并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执行人员在个案执行中,对有可能激化矛盾、发生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或通报情况,争取其支持和协助;对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要及时依靠党委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报告上级法院;对地方官员支持、怂恿、袒护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人,要逐级上报,坚决追究其党政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暴力抗拒执行的典型事例,要依靠媒体及时公正批评,扩大法治宣传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地法院执行机构是现代“商战”必争的“制高点”;执行干警既处于社会矛盾冲突的旋涡中,又置身于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因而,必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为此,执行干警要懂得“公生明、廉生威”的道理,坚持廉洁奉公,一身正气,以优良的素质和气质感召群众,团结群众,化解矛盾;要懂得“知己知彼”的重要性,力戒麻痹大意,盲目自信,坚持制作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并对一切可以预见到的暴力抗拒执行的因素作出防范预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以社会稳定为己任,注重执行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尤其在就地执行出现群体围观、参与时,要以社会效果为重,力避激化矛盾;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凡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都要及时剖析执行瑕疵,找准内部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症下药”,改进工作。

  以上通知收到后,请立即转发下级法院,并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陈旭院长所作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自觉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判能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国家计委

近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在开展一九九三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过程中,一些企事业单位把自查出来的违价所得上缴其业务主管部门,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悖。同时,少数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物价检查,这种做法更是错误的。开展物价大检查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为顺利开展今年的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物价检查部门审核后,其非法所得能退给用户的尽量退给用户;不能退给用户的,由物价检查部门统一收缴国库,免予罚款。
二、凡在大检查中被检查出来的价格违法行为,其非法所得能退还用户的,物价检查部门应责令其退还用户;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收缴国库。情节严重的,还要按规定进行罚款。
三、原国家物价局与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检查的规定》〔1992〕价检字482号继续有效。在检查中,物价部门单独对中央单位进行检查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提出被检查的单位名单,向原国家物价局监督检查司备案,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的介绍信进点检查。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其检查、处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