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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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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资金是指由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并用于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账户双控、据实结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资金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年度补贴标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研究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安居工程资金预算;
  (二)审批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及发放;
  (三)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居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的审核;
  (二)根据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年度预算筹集安居工程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备案发证;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并分季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按7:3的比例安排。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缴差价款及退缴原货币补贴款;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安居工程专户的利息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安居工程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分别与同级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安居工程资金双控账户。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财政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居工程年度预算,根据住房补贴发放计划,按季及时拨付资金到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安居工程实施计划对住房保障局的资金需求情况审核后,从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或直接拨付至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方账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购(租)二手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四)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经社区、街道、区三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在一年之内按规定标准购得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权属转让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经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每季末,区住房保障局应编制下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并附明细报市住房保障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初通过市级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按规定在开设安居工程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由区住房保障局分季将租赁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个人存款账户。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应于每季末到区住房保障局签字确认一次。
  原廉租住房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安居工程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房产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安居工程的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再拨入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15日前,市、区两级房产局应分别向市、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安居工程资金决算。同时,还应当提交上年度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上年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年度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出现结余,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房产局、住房保障局为安居工程资金单独建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局每年末应及时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补助。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或收回已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安居工程的管理、使用情况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由市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依规定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负责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事实、隐瞒真相,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其中对已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及利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


通知

郊区各区县委、人民政府:
加强和规范土地承包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是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集体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多数地方土地承包费的收取
是顺利的,农民愿意缴纳,承包费的管理、使用也比较合理。但是,仍有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承包费收缴难、使用乱、管理差的问题,造成群众意见较大,干群关系紧张。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承包者法制观念淡薄,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是有的干部乱花农民上缴的土地承包
费,铺张浪费严重,群众有意见;三是有的地方班子软弱,干部不以身作则,不敢理直气壮地向农民收取。加强土地承包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今冬明春,各区县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具体的改进、完善措施。
现将《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和办法。

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郊区农村土地承包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承包合同双方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郊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承包或者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除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等义务外,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以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向
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
三、土地承包费数额应当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土地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实行土地均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费即为村提留、乡统筹费,列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实行专业承包的农户,其土地承包费数额,既包括本承包户应当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也包括超出平均规模以外的承包土地有偿使用费。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企业,要保证集体的收益。可以采取资产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办法,通过由企业向集体上缴利润或进行股份分红的形式,体现土地承包费。
粮田以外实行竞价承包或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承包费应当根据竞价招标的结果确定。
四、土地承包费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物价变动与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土地承包期较长的,要充分考虑到物价变动的影响,可以采取确定实物基数,按照不同阶段的市场价格折算土地承包费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把土地承包期划分成若干阶段,按不同阶段确定土地承包
费的办法。
在承包期内进行结构调整的,应当根据结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土地承包费数额。
土地承包费不应频繁调整,调整的周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五、土地承包费要与其它费用分别计算。确定土地承包费数额时,应把土地承包费与集体所有的地上物,如圈舍、大棚、水电设施等资产的有偿使用费分开计算。
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者提供的机械作业、水电、生产资料供应等有偿服务费用,应当由承包者负担。这些费用要与土地承包费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六、土地承包费数额的确定或调整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同的经营项目和地块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提出方案,通过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收取土地承包费。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承包费,是其作为发包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这项权利和责任。
八、承包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是其应尽的义务。承包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拖欠或者拒交土地承包费。
九、规范土地承包费收取办法。土地承包费一般应当在一个生产周期之后收取。除实行竞价承包或租赁经营的项目可以收取押金外,其它项目一律不得提前“收押金”或“上打租”。土地承包期较长、土地承包费采取分段确定的,也应当按年度收取。荒山荒滩实行租赁的,租金可以一
次交付,也可以分期交付。
收取土地承包费之前,应当通过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形式通知到每个承包者,并确定合理的交款时间,在全村范围内统一进行。
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明确土地承包费的缴纳人。承包者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或者入股的,土地承包费仍由原承包者缴纳。
承包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须解除原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与第三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由新的承包者继续缴纳承包费。
承包者之间为便于耕作,互换部分或全部土地地块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由变更后的承包者缴纳土地承包费。
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变更承包人,由变更后的承包人继续缴纳承包费。
承包者将土地承包权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原承包者在交出土地承包权之日起,不再承担以后的土地承包费上缴义务。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享受集体照顾和民政补助的贫困户,可以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同意,适当降低承包费。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减产、绝产的受灾户,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依据承包合同,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土地承包费。
十二、正确处理土地承包费收取中的问题,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包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集体经济组织除按承包合同规定向其收取违约金和滞纳金外,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经仲裁机关裁定,
取消其承包资格,收回土地承包权。
在规定的期限内,承包者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向农业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土地承包费过程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承包者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可以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使用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的使用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不能超过实际承受能力使用,不能预支以后年度的土地承包费,不能搞均补乱贴。
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费使用范围。土地承包费扣除乡统筹后,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土地承包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电力、道路等农田基本建设,以及植树造林、购置农机具等,要始终把发展生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现代化放在首位。管理费包括干
部工资和其它管理性支出,管理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力求节俭。
十四、使用土地承包费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民主公开。在年初社员代表大会例会上,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情况和当年土地承包费预算方案,提交大会讨论,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大项支出,应当随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
定。
土地承包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所规定的时间,通过广播、村政事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加强土地承包费的财务管理。土地承包费应当单独设立会计科目,进行专项核算,不得与其它项目混收混支,做到帐目清楚,管理规范。收取土地承包费应当给承包者开具正式收据。
十六、加强土地承包费的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加强对土地承包费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社员公布。
十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单位承包或者租赁集体土地,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土地转移性收入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日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房地产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补交地价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产局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房地产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补交地价的试行办法
汕国土房产[1996]14号

各分局、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
现将局拟订的《关于房地产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补交地价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统一规范对市区范围内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用地管理。
附:关于房地产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补交地价的试行办法。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关于房地产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补交地价的试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操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凡属房地产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按以下暂行办法处理:
  一、房地产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是指现房地产用途与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或同一宗土地地上部分房地产的用途与宗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宗地房产补交地价的,以建筑物基地占地面积计收地价;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地产补交地价的,以该部分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宗地房地产总建筑面积的比率乘以基地面积计收地价。
 三、补交地价的公式:
 l、补交地价额=(现用途标定地价一原用途标定地价)×分摊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2、标定地价 ={基准地价 ×[ 1+(上盖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 基地面积 - 2)×0.3 ]+ 基准地价 × 区位环境系数}
 四、补交地价的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后,属一次性改变房地产使用性质的,采取一次性补交有效出让年限地价的形式;属中短期经营改变房地产使用性质的,采取补交若干年地价的形式,补交地价最短年限为二年。补交若干年地价的公式为:
若干年地价=标定地价×M(2N+1-M)÷N(N+1)。式中:M为改变功能的年限;N为正常出让的最高年限。
 逐年补交地价公式:每年应补地价=标定地价×2÷(N+1)。
 五、补交地价由改变功能者补交。属开发公司改变功能的,由开发公司补交;属业权人改变功能的,由业权人补交地价。
 六、同一宗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不论存在几种房地产用途,均应统一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仍以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准。原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以建筑物主要用途的正常出让年限确认其土地使用年限。如房地产改变功能后土地使用年限较原出让年限短的,只补交剩余年限地价;如房地产改变功能后土地使用年限长于正常出让年限的,应补交正常出让年限地价+延长年限地价。
  七、按本办法计交地价的,除商业、饮食、娱乐、健身等行业用房地产外,区位环境系数暂不计,上述行业用房地产补交地价的区位环境系数的调节值为0.0~0.2。具体补按附图标定的土地等级确定。一类一级为0.2;一类二级为0.15;一类三级为0.12;二类一级为0.12;二类二级为0.10;二类三级为0.08;三类一级为0.10;三类二级为0.05;三类三级为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