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6:4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6月20日,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保障广大观众看到丰富、优质数字电影的权益,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的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实施技术检测和质量认定工作,凡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中使用。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见附件1。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负责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受理有关流程请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技科字[2007]226号),见附件2。

  附件:1、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一览表
     2、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一览表
颁发日期:2008年5月12日
设备名称 序号 公 司 型 号 发 证 有效期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书字投影机 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T201 试用证书 1年
2 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XG-F730XA 试用证书 1年
3 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MD-665X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一体机 1 北京海威汇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HW-T16-A-2.0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播放器 1 北京时代今典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ECP-V12-B 试用证书 1年
2 北京五科通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M300 试用证书 1年
3 北京中科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智影IX801 试用证书 1年
4 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 dMs-2000 试用证书 1年
5 上海宽带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MEGAView-100S(非公益)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声频功率放大器 1 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PE2200PS 认定证书 3年
2 广州飞达因音响专业器材有限公司 FPA-2002D 认定证书 3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扬声器 1 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MW102 试用证书 1年
2 广州飞达因音响专业器材有限公司 FD-100MV 试用证书 1年

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
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7月23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家加强技术质量工作的要求,按照广电总局技术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责,以及总局领导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工作的有关批示,为了尽快促进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规范化发展,总局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开展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未获得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放映系统中使用。
  经总局研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研所,开展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技术检测工作由总局电影质检所承担,开展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电影质检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表现等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请你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按照以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的基本流程,认真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和技术检测工作:
  一、申请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应向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可从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上的办事程序栏下载《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空表填写);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3、有效质量体系认定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申请技术检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说明书、使用手册、系统培训文档及其样品;
  6、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7、境外数字电影系统设备需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和规定,并提供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接受科技司的业务指导,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承担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各种申请资料,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见附件3;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管理的相关数据录入工作。
  3、在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中心负责待检测系统和设备的抽样工作,并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见附件4。
  4、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和抽样样品送交电影质检所。
  5、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有关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三、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由电影质检所承担,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复核受理中心送交的材料和抽样样品;
  2、提出检测方案;
  3、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
  4、编写《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5;
  5、将所有质量认定申请材料、检测材料、检测报告和结论送交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复核后,报送广电总局科技司;
  6、正常情况下,质检所在收到受理中心送交申请材料及抽样样品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完成检测工作。
  广电总局科技司将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抽样凭证以及技术检测、检测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发放质量认定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质量认定证书或质量认定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已获得质量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附件: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
  2、《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3、《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
  4、《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
  5、《检测报告》

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

铁道部


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0年6月6日,铁道部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铁道部已于一九八○年四月五日以(80)铁外字572号文公布,现将实施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1、该办法中规定,在到站设海关的情况下,可在九龙办理一站直达整装零担车运送。经向海关总署了解,下列车站及其所在地设有海关:
广安门、东郊、天津南、秦皇岛、北郊、青岛、广州南、沈阳、大连东、哈尔滨、绥芬河、满洲里、乌鲁木齐、昆明东、福州东、厦门、南宁、图们、集安、丹东、二连、连云港、南京西、长春、南星桥、宁波北。
如有从九龙到达上述车站的一站直达整装零担车,由车站负责将九龙海关的关封交给站海关,如车站未设海关,可通知当地海关前往车站办理监管手续,并通知收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方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2、凡在九龙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货物,不准办理变更到站或收货人。
3、对在九龙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货物,发货人须在运送票据铁路记事栏内注明所运货物的合同号码。深圳北站和深圳接运单位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将合同号码分别记载在货票的”记事“和运单的“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
4、对已在九龙核收深圳北站至终到站运杂费的零担货物,深圳北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如来不及核算和填写每批货物运杂费,可在运单和货票丁联记费栏内加盖“回空装货,运杂费已在九龙收讫”字样的戳记。
5、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整车货物,由深圳北站至终到站的运费一律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算。
6、货物自深圳北站至终到站(不包括深圳北站)运送途中发生由铁路垫付的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人民币。
7、货物自深圳北站承运时起至终到站交付时止,由于铁路责任产生的货损货差,一律由收货人向到站提赔,铁路以人民币支付赔款。由于自然灾害、意外情况等不属于铁路责任所发生的事故,如发收货人已在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需要铁路出具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铁路可填写货运记录,并在货运记录上用红笔注明“向铁路提赔无效”予以证明。


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4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实行以下担保制度:
(一)个人抵(质)押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可用自有房屋、土地、有价证券及实物抵押贷款;
(二)个人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必须有固定收入且为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或从事其他稳定职业(医生、教师等)的人员;
(三)贷款担保机构担保。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贷款担保机构,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第四条 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出专款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贷款银行可在担保基金金额3倍的额度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贷款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银行应优先给予办理。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本市户籍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具备还款能力;
(三)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四)在社区、街道从事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
(五)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六)已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
(七)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每人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年,信誉好的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经贷款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在贷款期限内,由市、镇(区)财政给予适当利息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利息的50%;展期不予贴息。贴息由贷款银行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汇总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第九条 提供个人抵(质)押担保或个人保证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直接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贷款担保机构担保的小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
(二)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支机构对申请人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上报推荐;
(三)经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并作出同意担保的承诺后,提交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及贷款权限进行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批准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将小额担保贷款用作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单个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该贷款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逾期并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和贷款银行按7:3的比例核销损失。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的职责
1、宣传、解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给予指导;
2、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资格及借款用途进行审核;
3、参与审核、确认不良贷款,并协助处理不良贷款的核销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1、筹集担保基金;
2、按季度支付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3、参与审核、确认不良贷款,并协助处理不良贷款的核销工作。
(四)贷款银行的职责
1、按国家有关贷款规定审批小额担保贷款,并及时办理担保手续和发放贷款;
2、跟踪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及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3、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4、积极采取措施对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5、按规定和约定核销不良贷款。
(五)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支机构的职责
1、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指导和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
3、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贷款银行等单位每半年对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实施检查,并定期召开再就业贷款联席会议,对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