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6 16:3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

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

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

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2年12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质技监局政函〔1999〕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为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行为,促进产品质量认证事业的发展,同意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
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原购领未用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3〕56号)中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的规定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废止。
此复。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