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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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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渎检字〔2008〕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11月6日


附: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土地资源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推动办案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在查办案件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集中精力办好社会高度关注、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渎职犯罪案件;经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为其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提供保护的渎职犯罪案件。

二、准确确定损失后果。在查办案件中,对损失后果的认定,既要考虑被破坏的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以经济损失计算损失后果,也要充分考虑土地作为特殊资源,被破坏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实际用处等差异所产生的土地价值,受损后无法用经济价值数额衡量的特殊性,可以采取经济标准或者面积标准认定损失后果,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和第410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查处犯罪。

三、严格区分责任。在查办案件中,要分清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对多因一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分清主次,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危害土地资源损失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罪责。

  要正确区分决策者与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对于决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决策,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的,或者强令、胁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或者阻挠监管人员执法,导致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区分决策者和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大小,重点查处决策者的渎职犯罪;实施人员、监管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决策者的正确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实施人员、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成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视其情节追究渎职犯罪责任;对于决策者与具体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一并查处。

  要严格区分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责任。对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

四、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正确把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准确把握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查擅权渎职、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案件,找准法律与政策的结合点,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要放到具体时代背景、政策环境中去研究判断,对当时国家有关±地管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以土地资源换取国家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行为,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在查办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认真执行国家刑事法法律,也要认真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土地资源渎职责任的重要根据。要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有关土地管理文件禁止性规定的渎职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办;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以前的危害土地资源行为,要着力查办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渎职犯罪案件。

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中,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串供,可能存在案中案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案件的组织领导和对下指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开展工作的重大部署、查办的重大案件、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对查办案件中遇到的疑难复杂专业性问题,采取召开联席会议、案件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保证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盗窃未遂抗拒抓捕,转化抢劫是否也属未遂

[案情]:

2004年11月12日早上,被告人郭远建在南康市中医院大门傍,趁被害人杨泽鹏进"好再来"酒店买早点之际,把杨泽鹏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价值680元的双狮牌摩托车盗走。杨泽鹏发觉后,将已骑车驶离现场一、二十米的被告人追上。被告人为抗拒抓捕,用拳头和脚踢、打伤被害人杨泽鹏。后被告人郭远建被群众当场抓获交公安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杨泽鹏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辩护人及公诉人均认为被告人郭远建的行为是抢劫未遂,因为被告人是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尚未取得财物(摩托车),盗窃行为属未遂,所以转化抢劫后也应定未遂。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远建在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之所以转化为抢劫罪因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只要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实施完毕后,就转化为抢劫罪既遂。公诉人和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具有未遂情节,该观点不能成立。判处被告人郭远建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认定转化型抢劫是以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基础的,并在此基础上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两个必备的事实要件,缺一不可。转化型抢劫的两个事实要件是并列统一的关系,不是简单相加的关系,前一行为是基础,后一行为是关键。

其次,转化型抢劫的“转化”,是指整案性质的改变,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发生时,全案事实的性质即已发生改变,而不是前一行为仍以盗窃、诈骗、抢夺认定,后一行为仍以故意伤害认定。因此,前后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事实整体,不应割裂开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情节。

第三,抢劫未遂,一般是指未实际获得财物并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的情形。本案事实是,被告人郭远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完全取得并控制了赃物,已对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了实质侵害,后又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对被害人的人身权造成了实质侵害。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未遂条件,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符合立法精神,不予采纳。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