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1]第17号
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经2001年12月20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第一批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俊 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认真贯
彻落实冀政[1985]13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衡署(1985)69号 1985年11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完善乡
镇财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5)70号1985年12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武邑县城镇
集体企业保险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6)6号1986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
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计经委关于贯彻《河北省
水资源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
(衡署(1986)17号1986年4月2日)(被新政策代替)
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邮电事业的若干
意见
(衡署(1986)36号1986年7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批转地区计经委、 物资局《关
于贯彻落实冀政办[1986]5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86)43号1986年11月7日)
(与新政策不相适应)
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审计局《关于厂长(经 理)实行任期目标审计和调离审计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7)4号1987年1月7日)
(被新文件新政策代替 )
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行署 计划经济委员
会关于《衡水地区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和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7)11号1987年2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
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衡水地区预算外资
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7)19号 1987年3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1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社会文化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音像制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衡署(1987)18号1987年3月20日)
(被新文件代替)
1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直全民企业离退休费用
统筹的暂行规定
(衡署(1987)27号1987年5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1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农业局关于加强化肥
质量监测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7)31号1987年5月12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煤化局、物
价局等十部门关于严控化肥外流、严格化肥价格意见的
通知
(衡署(1987)46号1987年7月21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1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财政局、税
务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县以上工业企业推行承包责任制
方案通知
(衡署(1987)49号1987年8月7日)
(被新文件代替)
1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加强乡
(镇)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建设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7)47号1987年8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1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阜城县政府关农村合作经济审计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87)45号1987年8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17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我区乡镇企业信贷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7)57号1987年11月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行署林业局关于完善落实果树承包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衡署(1987)68号1987年12月31日)
(被新政策代替)
1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直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统筹的通知
(衡署(1988)2号1988年1月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0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地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16号1988年3月24日)
(被新文件代替)
2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税务局关于支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11号1988年3月29日)
(被新文件代替)
2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颁发衡水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8)15号1988年4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2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8)31号1988年6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4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劳动人事局三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8)39号1988年8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2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防止企业贷款拖欠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47号1988年9月23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26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衡署(1988)37号1988年10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27关于认真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
((1988)58号1988年10月27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28关于搞好工业企业流动承包的意见
(衡署(1989)12号1989年6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29印发“关于乡镇企业中全民、集体固定职工管理暂行办
法”和“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9)39号1989年10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30转发地区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资源管护工作”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89)45号1989年12月4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31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以企业为基本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4号1990年3月1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32转发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11号1990年5月18日)
(被新文件代替)
33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抓紧清收挤占挪用棉 花收购贷款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0)27号 1990年9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34转发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执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0)25号1990年9月1日) (被新的文件代替)
3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0)28号1990年12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
3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物资局《关于加强废金属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36号1990年12月1日)(被新文件代替)
3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工
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0)27号1990年12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3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各种检查实行计划管理
和审批制度的实施细则
(衡署(1991)1号1991年1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39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衡署办[1990]36号文件的
补充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1)5号1991年1月30日)
(被新文件代替)
40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冀政办(1991)13号文件的通知
(衡署办(1991)18号1991年5月20日)
(与法律法规及WTO不相适应)
41印发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单位、企
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全民预
算外企业自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1)26号 1991年8月6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42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
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1)40号1991年12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4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管理支持经济建设
的通知
(衡署(1992)37号1992年3月6日)
(被新政策代替)
44印发《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的
通知
(衡署(1992)29号1992年3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4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收购
沉淀留成外汇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2)11号1992年5月20日)
(被新政策代替)
4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邮电局关于加强通信
行业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2)18号1992年5月29日)
(被新政策代替)
47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及
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2)32号1992年7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48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严禁非法经营出国旅游业
务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2)35号1992年9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4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衡水地区外商投资
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署(1992)42号1992年9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5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通知
((1993)34号1993年4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51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北省行政执法证
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衡署办(1993)15号1993年11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52关于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工作意见》的
通知
((1993)49号1993年12月27日)
(被新文件代替)
5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建筑市场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署办(1994)2号1994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54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衡署(1994)2号1994年1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55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问题的紧急 通知
(衡署(1994)5号 1994年2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56 衡水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开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衡署办(1994)19号 1994年3月14日)
(与法律法规不适应(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修改)
57 关于转发《地区科委关于全区技术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意见》通知
(衡署办(1994)5号 1994年3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58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现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意见通知
((1994)35号 1994年6月2日)
(被新文件代替)
59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卫生局《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衡水辖区内销售药品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4)10号 1994年6月6日)
(被新文件代替)
60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加大盘活信贷资产存量力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报告》通知
(衡署办(1994)7号 1994年8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61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充分调动财税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奖励试行办法
(衡署(1994)16号 1994年9月26日)
(被新文件代替)
62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衡署办(1994)8号 1994年10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63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衡署(1994)19号 1994年10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64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中共衡水地委组织部关于地委组织部参与经济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79号 1994年11月29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6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衡水地区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和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4)83号1994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6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地区直接利用外
资项目审批联合办公室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5)6号 1995年3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6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鼓励外商
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5)6号 1995年3月13日)
(被新文件代替)
68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增补地区经贸委为衡水地
区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审批联合办公室成员单位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5)10号 1995年4月6日)
(被新文件代替)
6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鼓励引荐
境外资金和项目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5)26号 1995年4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45号 1995年6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71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
干规定
(衡署(1995)11号 1995年6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7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本级预算管理严格
控制临时预算追加的暂行规定
(衡署(1995)13号 1995年7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7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衡
水市城市道路工程拆迁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95)14号 1995年10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4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集中供热
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95)15号 1995年10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
善促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衡署(1995)19号 1995年11月7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7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原
划拔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偿使用轨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95)18号 1995年12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7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社会办医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6)9号 1996年4月3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地产酒的通知
((1997)15 号 1997年1月30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
知
((1997)36号 1997年3月13日)
(被新的政策代替)
8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地产酒、
饮料的通知
((1997)67号 1997年5月6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8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 衡政(1997)15号 1997年5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8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衡
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荣国际(新加坡)公司合资经
营长衡电池有限公司要求给予所得税照顾及对其周边预
留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的请示》的批复
((1997)118号 1997年12月4日)
(与WTO规则相抵触)
83衡水市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实施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衡政(1997)27号1997年12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8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美国抗虫棉(新棉33B)种子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8)17号1998年3月5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8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衡水市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实施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8)40号 1998年4月14日)
(被新文件代替)
8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粮食局大众厨房减免缴费项目的报告的通知
(衡政办(1998)83号 1998年8月11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地产化肥销售渠道、确保运肥车辆通行的通知
((1999)93号 1999年8月30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88关于支持城市大众厨房建设减免大众厨房交费项目的通知
(衡政办(1998)109号 1998年9月28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8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繁荣衡水建筑装饰材料大世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76号 1999年7月16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9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行《关于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9)77号 1999年8月2日)
(被新文件代替)
91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实行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审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999)91号 1999年8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9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1999)94号 1999年8月30日)
(被新文件代替)
93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111号 1999年11月30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9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种子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1号 2000年1月3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应)
9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宾馆酒店使用和销售本地产品通知
(衡政办函(2000)2号 2000年3月15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地产化肥销售渠道、确保运肥车辆通行的通知
((2000)60号 2000年8月16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9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粮食局就大众食品有限公司减免规费的请示的批复
(衡政[2000]69号 2000年9月27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桃城区人民政府就减免大众厨房交费项目的请示的批复
(衡政[2000]81号 2000年11月17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0)28号 2000年12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220件
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为发展地方建筑材料提取
资金问题的通知
(衡署(1980)88号1980年12月1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实行棉粮挂钩中几个问题
的通知
(衡署(1981)60号1981年8月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冀政[1982]165号文件的通知
(衡署(1982)72号1982年9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全区商业体制改革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衡署(1983)17号1983年2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计划工交工
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衡署(1983)14号1983年3月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3)48号1983年6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计委“关于五万
元以下小型基建项目实行报批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1983)89号1983年11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行署有关部门关
于一些市.县所提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衡署办(1983)32号1983年12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动员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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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 ﹝ 2006 ﹞ 16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以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市同外市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成果,方可参评全书,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但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不宜公开发表的也可以参评。
第七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限于评奖数额,每个作者只能评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的,可再评选一项。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些成果还应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奖项分为三个等级和一个单项奖,其标准是:
一等奖: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或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成果,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肯定评价的成果,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较大作用的普及读物。
二等奖: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或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的成果,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普及读物。
三等奖: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研讨会交流,理论阐述正确,观点有新意的成果,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普及读物。
应用精品奖: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具有重要价值,被采纳吸收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良好效益的应用型研究成果。
第十条 每次颁奖数额控制在1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60项,应用精品奖10项。获奖项目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裁决;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和应用精品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2000元,二等奖为1000元,三等奖为500元,应用精品奖为1000元。
第十二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奖金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资金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评奖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可在各县(区)社科联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申报需填写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终评两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织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市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有成果申报的作者不参加各级评审组织。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