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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褚静

时间:2024-07-10 18:3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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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第一,两种行为所遭受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正当防卫只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第二,两种行为的适用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适用的;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在防卫限度以内,采取什么方法防卫都可以。第三,两种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一种和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只限于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的损害。第四,对两种行为要求的必要限度不同。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指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限制得不是这么严格,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所制止的损害,只要是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需,且双方相差不悬殊的均视为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

文明接待应做到“三位”思考

杨 峰

文明接待是检察机关一项集接访处访、举报初查、反馈答复和教育息诉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检察机关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取信于民的重要环节。做好文明接待工作首先必须全面认识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等位思考。就是将平等观念引入到文明接待工作中,除司法调查程序外,接待人员与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处于平等位置,不能因为由于个别接待人员显露出高高在上的优越感,让来访群众产生偏激情绪和自卑心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接待环境,体现亲和力和人文关怀。接待人员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不断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加压,力戒麻木不仁态度和官僚主义作风。要平等地保障来访群众行使权利,做到生人熟人一样、干部群众一样、初访再访一样,不能搞形式接待和区别接待。在接待用语上,讲究语言策略,切忌盛气凌人,咄咄逼人。对群众的诉求,做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想、努力办。
二是换位思考。换位思考是强化等位思考的必然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在接待处理群众诉求的活动中,既要善于用法,又要学会用情;既要与人群众心连心,又要与人民群众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心连心即要做民情民意入耳,民声民求入脑,民利民苦入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是在心连心的基础上要求接待人员主动与来访群众在心理上调换位置,将自己置身于来访群众的处境,据此进行处理和解决问题,真正赢得群众信任。
三是职位思考。接待活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活动,接待人员所处的岗位是法定职位。首先,职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就要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通过接访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全力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其次,不能滥用职权。在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中,既要分清检察权与其他权力的界限,不越权办案,又要区分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职能。要全面正确地履行各项控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举报宣传活动,依法开展接访活动,以实现接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再次,职权不能急于行使。控申接待工作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体,不能只讲权力,不谈责任,更不能放弃职责。接待人员要按规定坚守岗位,实行挂牌接待,不得擅离职守,出现脱岗,杜绝有访不接、压案不办。要强化责任意识,克服接访处访是“软任务”的认识,克服重办案、轻接待的做法,大力推行首办责任制,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把群众诉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作者单位:上高县检察院

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或未成年的孤儿。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对五保户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第三条 五保户供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享受五保户供养的,须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对符合五保户条件,本人愿意五保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及时办理。
第五条 五保户由所在乡(镇)的村民集体供养。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保证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改善,适时对五保户提高供养标准。
对贫困地区集体供养后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民政部门要给予救济,对灾区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应优先照顾。
第六条 供养五保户所需的钱粮,原则上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筹集,由村民合理负担。收、支经费(粮)应建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并接受乡(镇)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要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举办敬老院。要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以工作人员为主,组织院民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增加收入,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应以村为主负责供养他们的实物和经费,按期如数兑现,由五保户自行安排使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安排或委托人员照料、护理,集体应给护理人员合理报酬。
五保户由亲友包养的,须经五保人同意。包养人要承担五保户生养死葬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村民委员会作见证人,双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财产遗赠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八条 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五保人员残废后由集体供养的,其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由亲友包养的,按《财产遗赠协议》处理。
第九条 严禁岐视、刁难、虐待五保人员和侵犯五保户的合法权益,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型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五保人员造成非正常死亡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加强对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帮助解决困难。要鼓励、发行和组织基层干部、群众执行五保政策和法观,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每逢传统节日,各级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要组织走访、看望、慰问使五保户受到全社会的关怀和扶助。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