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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学习进法院/唐时华

时间:2024-07-05 18:3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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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学习进法院 —— 云南高院以党建促审判活动侧记

唐时华


  “您好!”、“请放心,我会依法处理的。”“谢谢您的配合”。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会议室里,法官们正在认真地跟着昆明市盲哑学校的老师学习手语。这是云南高院民三庭党支部“沙龙活动”系列活动中的一项——“法律用语手语培训班”。 作为支部成员,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思明也参加了当天的学习活动。
  “这是我们民三庭支部以党建促审判的系列举措之一。在实践中,看到一些盲哑当事人参加诉讼,我们就一直在思考,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为民,在我们的点滴工作中,真正为当事人服务。为此,我们主动联系昆明市盲哑学校的老师,来到法院,教我们的法官学习手语。这样做,便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便利特殊人群参加司法活动,用我们法官自己的实际行动把司法助残活动进一步落到实处”。云南高院民三庭庭长杜瑞芳介绍说。
  学习手语,只是云南高院以党建促审判,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举措之一。近年来,云南法院仅仅在立案方面的多项举措,刚一出台就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是变法院“立案大厅”转变为“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是法院的窗口,云南高院在多年的实践中,从机制上,积极构建立案信访工作新机制,建立人民法院构建诉讼服务体系的新格局,将传统的立案信访工作赋予新的内涵阳光司法,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公正司法的工作宗旨。比如,云南高院党组从转变观念入手,提出“为民、务实、平等、谦抑”八字方针。在工作方式上,云南高院围绕司法服务,在全省逐步建立推行“服务承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以及“跟踪督办制度”,以创新机制实现立案信访工作的疏导、中转、跟踪督办三大功能,破除司法的“神秘主义”,向公众公开办案流程,接受群众检验和监督,实现阳光司法。在司法为民的环境创造上,针对云南全省目前有288.3万名残疾人的实际,截止2010年5月16日,云南全省三级法院均已对相关公共设施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和修缮,无障碍通道建设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
  “法官这样做,让残疾人朋友感到:走进法院,就像是走进自己的家,面对与自己用手语交流的法官,内心的茫然和交流的困难消失了,就像是面对自己的亲人。法官们学习手语,真的是一件大好事!”教法官们学习手语的昆明市盲哑学校老师这样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完善考核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137号),特制定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采用打分制,分两个方面内容: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指标完成情况得分总和,权重为0.6;5年(2003-2007年)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完成情况考核成绩的平均分,权重为0.4。计算公式为: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得分总和=任期责任书各指标得分总和×0.6+5年年度任务书成绩总和/5×0.4。
  一、任期环境保护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考核
  (一)各项指标及基本分













序号


指标名称


基本分





环境


质量


目标


1.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


4




2.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


4




3.区域环境噪声值


4




4.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值


4




5.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4




环境


建设


目标


6.环保资金投入情况


4




7.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5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4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4




11.城市气化率


3















序号


指标名称


基本分





环境


建设


目标


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




13.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3




14.生态村(镇)、示范区建设数


4




15.环境保护工作与治理技术宣传


3




污染


控制


目标


1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


6




17.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率


4




1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5




19.工业废气与工艺尾气排放达标率


5




2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5




21.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


5




22.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


5

计算方法如下:
  1.未完成基本目标值得0分,实际完成值等于基本目标值,得基本分。
  2.实际完成值好于基本目标值,计算公式为:











  A=基本分+基本分×0.5×


实际完成值-基本目标值







争取完成值-基本目标值

3.实际完成好于或等于争取完成值,得最高分。
  A=基本分×1.5。
  (二)第16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中每个污染物基本分为1分,未完成基本目标值得0分,完成基本目标值得1分。
  (三)第21项“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和第22项“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基本分均为5分,视完成情况给与加减分。
  二、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完成情况的考核
  年度任务书考核采用打分制,共100分。其中任务完成情况80分,档案资料考核情况20分。
  (一)任务完成情况考核(80分)
  1.每个任务项目的基本分:B=80/年度任务项目总数。如果某一项目标项目的任务重、难度大,则该项目的基本分=B×1.2。
  2.每个项目的得分:C=B×完成情况
  (1)全面完成目标任务:C=B。
  (2)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完成率大于60%):C=B×0.8。
  (3)完成率在25~60%:C=B×0.5。
  (4)完成率小于25%:C=0。
  (二)资料考核(20分)
  1.年度环境保护年度任务书的中期检查报告、年终总结报告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10分)
  (1)每次材料上报及时、内容全面详细,得10分。
  (2)上报不及时,每次扣2分。
  (3)内容不全面详细,每次扣2分。
  2.有关反映目标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的档案资料(10分)
  (1)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准确有效,得10分。
  (2)档案资料不够齐全、规范,不能真实说明完成情况的,每发现一项扣1~2分。
  (3)档案资料和汇报总结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每发现一项扣2分。
  本考核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中国 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2月22日)
  中国国家科委代表和蒙古国家发展部代表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承担下列接待蒙古专家考察的项目:
  1—1 制定和实施人口政策的经验(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计划生育委员会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2 考察土地牲畜承包及其执行的机制(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农牧业部
  1—3 了解专利机构的活动及获得国外援助的情况(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蒙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1—4 考察聚合物混凝土生产(二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建材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5 考察中国科技情报所,并建立双方科技情报方面的联系(二人,五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国科技情报所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6 考察中国计量标准事业及计量标准培训工作(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蒙方执行单位:计量标准研究所、科学生产公司
  1—7 考察内蒙自治区中介调解,情报及生产广告机构的活动(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8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体改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9 考察中国食品研究、开发及生产工艺技术(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商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食品研究所
  1—10 考察中国植物遗传资源(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11 考察中医药(五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医药管理局
  蒙方执行单位:卫生部

 二、蒙方承担下列接待中国专家考察的项目:
  2—1 考察牧草资源及水资源(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2 哈拉哈河肉牛、乌珠穆沁羊、鄂尔浑半细毛羊选育考察(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3 野生浆果的采集加工利用(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4 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5 铜、金砂成矿地质背景矿床特征(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地质矿产部、中国科学院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6 测绘技术考察(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2—7 相互交流美发美容方面的经验(六人,十天)
  中方执行单位:北京市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8 科技综合考察(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9 中方提出请蒙方提供戈壁—古尔本塞汗绒山羊,五只公羊,十只母羊,蒙方答应回国研究后给予答复。

 三、本年度计划的双方执行部门分别为蒙古国家发展部和中国国家科委。

 四、执行本计划的费用:派遣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国内费用,包括:食宿及与执行项目有关的当地交通、紧急医疗。零用费按各自国家规定发给。

 五、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双方有关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团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考察的项目内容、考察要求旅行日程、交通工具及工作语言,提前一个月通告对方。

 六、双方同意每年第三季度举行工作会晤,回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商定下一年度的计划。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委          国家发展部
     代  表          代   表
     潘葆铮           呼勒道尔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