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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辩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李飞

时间:2024-07-09 04:0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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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辩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飞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来,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复苏之后再次进入“发展瓶颈”期。一方面是刑事案件的数量在逐年攀升,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和诉讼地位不但没有象人们预期那样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有所改善和提升,反而变得更糟糕,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5年初全国共有500多名律师身陷囹圄。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 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刑辩难”问题遂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制度上的缺陷是造成“刑辩难”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刑事辩护制度上的缺陷人们讨论得很多,普通认为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集中体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律师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不明确等等方面。但其根本缺陷在于“辩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上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等等方面的缺陷,只是结构性缺陷的反映和表现。

一、我国辩护制度结构性缺陷的体现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亮点就是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一些优点,如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可以介入程序;避免法官在庭前全面深入接触案情,规定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原来的作法是检察院在庭前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给法院,法院在庭前审查所有案件材料后再决定开庭,或者退补侦查,或者要求撤诉);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希望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和认定案情,避免先入为主,防止法官包揽庭审活动的做法等等。
我国这种生硬而简单地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相互嫁接的立法尝试,从法律实施的结果上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大体上说,我国辩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体现在下列方面:

1、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边缘化

而我国宪法和刑诉法都规定: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并驾齐驱的三分格局。然而,公、检、法同为专政机器,在司法实践中,三机关配合的多、制约的少,三者的关系不是“三国鼎立”的制衡关系,而“桃园三结义”共命运、同进退的关系,“公检法是一家”,他们同为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面。在实践中,公、检、法之间相互通气、甚至在政法委主执下召开联席会议已成惯例,未审已判是为常事。在这种诉讼结构中,被追诉人没有脱离被“专政”对象的境地,其诉讼地位自然被边缘化,代表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其诉讼地位同样被边缘化。

2、控辩双方权利配置失衡

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边缘化直接导致了控辩双方权利配置的失衡。检察机关拥有批捕权、指导公安侦查权、自行侦查权、公诉权等等权力之外,同时还拥有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一个控诉者,而且是一个法律监督者,居中审判的法官在此“监督”出现重心偏移。此外,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检察机关可以就已生效的裁判在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的情况下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却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如实回答其实质就是自证其罪。
辩护律师虽有调查取证权,却同时又有诸多不当限制。如须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不仅要征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还要征得法院和检察院的同意,并且还有《刑法》306条所谓“律师伪证罪”作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紧箍咒。
辩护律师虽有会见权却得不到保障,因为侦查机关有批准权、安排权及在场权,并且这些权力在实践中经常被滥用,成为阻碍律师会见的手段。再如律师会见时的“隔离网”和电话装置,是公、检、法所无的特殊“待遇”。
律师的阅卷权和知情权也受到限制,未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等。
除了辩护律师权利受不当限制外,还缺失律师在场权、律师解答权、律师作证特免权(也称拒证特权)等等。
我们知道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对等是刑事诉讼制约结构的法理基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障。没有平等,何来对抗,控辩双方权利配置的失衡,必然导致现行所谓“控辩式庭审方式”名不符实。

3、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尴尬

法官的居中和独立是公正裁判的必要前提,意味着司法机关应该不偏不倚,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对法律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行诉讼结构中,法官的居中和独立审判却而面临尴尬。一方面,法律要求法官应当在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等庭审活动,来接触和认定案件事实,并独立裁判。另一方面,因为“公检法是一家”,法院还负有弥补公安、检察错误的责任,法院可以主动查明案情、调查取证,代行侦查权,不可以变更罪名,代行检察权。因此,法官不得是审判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侦查者和公诉人。更不用说,一些程序外的人为因素对法官居中和独立审判的干扰,比如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政法委的“垂帘听政“等等。记得我国54宪法(我国第一部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马克思也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然而,现实告诉我们,远没有这么简单,法治的路还很长。

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职权主义与审判阶段当事人主义间的冲突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价值取向,在审判阶段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的价值取向。
两者的冲突在所难免,因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职权主义,其立法理念是“国家本位、权力本位”,强调的是打击犯罪,而忽略了人权保障,“权利让位于权力”,自然不存在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概念,辩护律师基本被排斥在外,律师的正常的、积极的辩护行为,被侦查人员和检察官视为办案的干扰和阻碍,都想欲除之而后快,于是压制律师的行为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干脆把辩护律师也作为“打击”对象。权力失去了制约,谁都无法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追诉权没有制约的膨胀必然导致辩护权的萎缩。实际情况是,“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被虚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成为威胁、利诱、刑讯逼供的合法外衣;辩护律师的对抗能力被削弱,很难判断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很难去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很难及时了解控方的证据材料来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只能在起诉后甚至庭审中才能真正全面实质地接触案情。显然,审判阶段当事人主义所要求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和辩论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审前程序的基础上,是“生米做成饭”后的无奈,结果必然是审判阶段当事人主义流于形式,控辩式庭审方式无非是走走过场。

二、对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展望

2007年修改,并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在刑事辩护制度上有所突破,具体为:
1、会见权方面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无需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不被监听。
2、阅卷权方面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范围有所扩大,《刑诉法》的用词是“技术性鉴定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范围也有所扩大,《刑诉法》的用词是“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3、调查取证权方面
《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取消了须经被调查人同意,检察院、法院批准的限制)。
4、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方面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5、律师作证特免权方面
第38条对保密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除原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之外,增加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同时还规定例外情况为律师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言下之义,其他情况——如刑事诉讼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已发生的犯罪事实——应负有保密义务。这些规定基本上具备了作证特免权的内容。

咸阳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考核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咸阳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咸阳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考核办法


依据环保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促进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圆满完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任务,特制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机构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高中印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保锋同志、市环保局局长卫西亭同志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旧城办、市煤炭工业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考核内容
(一)年终考核内容
1、各县市区政府关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市级各责任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3、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创造性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二)日常考核内容
1、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超限装载和沿途抛洒整治情况;
3、道路保洁情况;
4、煤炭交易市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其它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堆放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5、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6、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大气环境违法问题。
三、考核方法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考核工作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对秦都、渭城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各县市政府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咸阳日报等媒体进行通报。对日常考核连续两次排名末位,或因工作进展缓慢,对全市整体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年终考核成绩优秀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计分办法
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计分,年终考核内容占40分,日常考核内容占60分。
(一)年终考核计分办法
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依据年度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工作标准,对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打分,排出名次。
(二)日常考核计分办法
1、从2011年5月开始, 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秦都、渭城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考核;2011年7月组织对各县市政府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考核。对发现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参照《咸阳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考核扣分细则》(详见附表),按不同程度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扣分。
2、对中、省环保部门通报、查处的大气污染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扬尘污染问题,一经查实,按照《咸阳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考核扣分细则》,对所在辖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扣分。
本办法从2011年5月起施行。

附:《咸阳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考核扣分细则》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农业部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农质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巩固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四是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220个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

  此项工作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提高一批,建设一批,淘汰一批,巩固奶站专项整治成果。二是制定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各地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准入,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所有生鲜乳收购站主体明确、证照齐全。三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三项行动”,在全国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专项监测行动,在奶牛主产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行动,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行动。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区域:奶牛主产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四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区域:蛋白饲料原料主产省,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三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省、大县,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五)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此项工作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指导各级认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组织开展橡胶树种苗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五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六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七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司局配合,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10日-2月底)

  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级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五是强化督导整改。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是完善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农业部组织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行动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2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我部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牵头司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级农业质检机构要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月中旬,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启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2月份,联合相关部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3-12月,对农药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3月中旬举行“农药市场监管年”启动仪式。(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四)组织开展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培训咨询活动,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组织开展以“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为主题的饲料执法年活动。2-12月,重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督导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六)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2-11月,重点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组织各省渔业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进行苗种药残抽检,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渔业局牵头负责)

  (七)组织开展兽药专项整治活动。2-12月,严厉打击各种涉及疫苗和兽药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强化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兽医局牵头负责)

  (八)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活动。2-12月,选择部分县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升综合执法能力,通报表扬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政法司牵头负责)

  (九)组织开展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在北京等几个城市组织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对农垦可追溯行动进行总结和宣传。(农垦局牵头负责)

  (十)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12月份,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 2009年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3. 2009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3921523.doc
   4. 2009年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4546218.doc
   5. 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5011541.doc
   6. 2009年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5648522.doc
   7. 2009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6260498.doc
   8. 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6739828.doc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农业部决定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

  组 长: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副组长:张玉香 农业部总经济师
  成 员:马爱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 生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巡视员
  张合成 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
  周 清 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隋 斌 发展计划司副司长
  冀名峰 财务司副司长
  王衍亮 科技教育司巡视员
  周普国 种植业管理司副巡视员
  王宗礼 畜牧业司副司长
  李长友 兽医局副局长
  吴恩熙 农垦局副局长
  陈毅德 渔业局副局长
  董涵英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局长

  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政法司共同牵头组织,政法司负责综合执法,办公厅负责宣传,计划司、财务司负责争取项目和经费支持,科教司负责科技指导,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各负其责,监察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监察。各相关司局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 任:马爱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 生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巡视员
  副主任:程金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罗 斌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
  成 员:张纪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管处处长
  刘德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雷刘功 办公厅宣传信息处处长
  李奇剑 人事劳动司机构编制处处长
  张 辉 发展计划司投资处处长
  沈 磊 财务司专项资金处主任科员
  寇建平 科技教育司资源环境处处长
  宁鸣辉 种植业管理司农药处调研员
  王晓红 畜牧业司饲料处处长
  林典生 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处长
  陈 晨 农垦局科技经贸处副处长
  刘新中 渔业局市场加工处处长
  马利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日常工作。
  
  附件2:

2009年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蔬菜等鲜食种植业产品生产环节,以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坚持标准化生产,推广高毒农药替代技术,强化执法监管,加大监测力度,逐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100%,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

  (二)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重点区域:220个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

  四、整治任务

  一是整顿农药市场秩序。要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活动,对制售假劣农药集中的省份、地区开展交叉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

  二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要组织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是否建立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三是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大力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做好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加强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指导。

  四是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各有关省农药检定(管理)站(所)要按照我部的安排,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挑选业务精、善管理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实农药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效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药科学知识,提高使用者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水平,宣传违禁高毒农药的危害性和国家有关禁限用规定的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查办大案要案。要认真梳理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对于农药违法案件,要严格依法处罚;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禁止以罚代刑。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假劣农药案件,公布依法惩处的结果,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六)总结工作经验。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我部将对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六、工作安排
  详见工作列表。